一、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区别如下: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4、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5、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二、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
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么区别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较大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
三、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在管理的机关,承担的司法任务,关押的人员,适用的情形,关押的期限等方面有区别,具体的区别如下: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是个中转站,法院审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暂时关押的地方。正常情况下,有个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暂停留???要么很快释放,要么很快判刑转往监狱服刑了。
看守所是各级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设立的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它的职责是担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并执行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的刑罚,和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
它的主管机关是相应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均设有派驻机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
拘留所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拘留所一般都是扣押的拘留人员,一般都在15日以下。但是如果是看守所的话日期就可能会很长,因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已经定罪了的。
拘留是可以进行保释的但是需要有保释人和保释金。 。
四、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是个中转站,法院审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暂时关押的地方。正常情况下,有个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暂停留,要么很快释放,要么很快判刑转往监狱服刑了。
看守所是各级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设立的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它的职责是担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并执行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的刑罚,和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
它的主管机关是相应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均设有派驻机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
拘留所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
五、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朱新海 赵翔2005年5月16日9:14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较大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朱新海 赵翔)-----------------------分割线--------------------------------另外一家的解释::在不同的羁押场所,被羁押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都有明确的限定,一点马虎不得。 在法治日益走向精密与繁复的同时,为普通公众所熟知的一些固有词汇也逐渐被颠覆。
比如我们看到某某人又被公安带走了,我们通常会说,那个人又“蹲监”或是又“坐牢”去了。 口语中的“大牢”在法治的视野内,其实已经被制度分解为“拘留所”、“看守所”、“管教所”、“监狱”等等专业名词,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分,尽管它们常常不为行外人所了解。
从普通公众的视角观察,这些名称不一的地方终归都是羁押场所,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噩梦发端之地,只要关的人没搞错,人关在哪里又有什么紧要的?但事实上,在不同的羁押场所,被羁押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都有明确的限定,一点马虎不得。 比如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从性质上说,拘留所更多的是一个适用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则更多是一个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
前者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后者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由于拘留所和看守所都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也因为有关机关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欠缺对法治的尊奉,使得性质迥异的拘留所与看守所被人为地纠缠在一起,不少地方甚至将两者合二为一。
这就是近年来公安部所着意推行的“拘留所”与“看守所”大分家的时代背景。据《法制日报》近日报道,虽然去年全国已约有一百多个拘留所搬出了看守所。
全国除西藏外仍有三百多个拘留所还在看守所的警戒围墙内。今年底,这些拘留所将全部搬出,与看守所彻底“剥离”。
由公安部所推动的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剥离”,是司法改革部门化的一个缩影。因为主导者只是一个部门,改革也就无法走出部门的局限。
所以,尽管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宣称两所的分家“将从根本上解决被拘留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关混管的问题”,但“分家不分管”的现实,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司法所内在的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没有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没有立法的及时修正与制度的配套完善,发生在一个部门内部的改革固然有其阶段性的重要价值,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改良来说,其意义毕竟有限。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上,均选择将看守所与警察机构相分离。之所以这样设置的理由在于,看守所的基本职能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并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而非旗帜鲜明地指向追诉犯罪。
由于侦查人员本身所具有的强烈的追诉倾向,如果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同时赋予公安机关,那么,侦查人员为确保“侦查需要”而随意羁押犯罪嫌疑人也就难以避免。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顽症———“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之所以频频发生、禁而不止,与看守所目前的制度设置不无关系。
若能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至少在制度上可以建立一道监督制约机制,使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轻易地发生,从而在制度上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职能部门的拘留所与看守所,无论如何完善内部监督程序,也难逃“左手监督右手”的制度悖论。
我们显然不能满足于这种发端于某一部门的“内部约束”。由公安部来推行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分家”,或许是司法改革所沿袭已久的“从技术到制度”的必要一步,但却不是最后一步。
对于法治进程而言,更令人期待的,还在于两所与公安机关的“分家”以及治安案件的司法化。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王 琳)。
六、看守所与拘留所如何区分
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羁押场所。
它们的羁押对象、羁押期间、会见权与不得羁押的情况都会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对于拘留所而言,要求更严格、更规范,这是由它们所羁押的对象的违法程度不同所决定的。 1、关于羁押的对象。
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被判处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关于羁押期间。
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或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时间是37天。
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判决快则三个多月,慢则一年半载,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定。拘留所羁押的最长时间是15天,具体会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判定天数。
3、关于会见权。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
根据《拘留所条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 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会见家人,可以会见律师。
按照规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家人不可以与其见面。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律师在会见完嫌疑人之后,一般会梳理案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类似案例,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师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
4、关于不得羁押的对象。根据《拘留所条例》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以下三类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对于日常的生活,不论是在拘留所还是在看守所里,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法条,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七、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较大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八、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法律依据不同。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比如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从性质上说,拘留所更多的是一个适用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则更多是一个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
前者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后者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