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婚结婚证和一婚结婚证的区别
首先我觉得你的出发点很有问题来,真诚与忠实是婚姻的基石,只有坦然面对你的过去,让对方了解而接受,你们将会幸福的,否则,即使结婚了,你内心是很忐忑的,不是吗,我完全理解你的想法,隐瞒对方并非是要欺骗源对方,而是害怕失去对吗,但是我真心的劝你,只要你们是真心相爱的,你要相信对方一定会对你有所包容和理解的,不然婚后对百方得知你因这种方式得到的婚姻,可想而知你能幸福吗.现在告诉你我国的结婚证只有一种,头婚、二婚度、乃至三婚。
都是一样的结婚证,希望你是一个勇敢的人,担当的人,祝你幸福梦想成真。
2. 二婚结婚证和一婚结婚证有区别吗
二婚结婚证和一婚结婚证有区别吗? 二婚和一婚的办理手续是一模一样,而结婚证的外观以及内容上当然也是一样的,没有任何的区别。
现在二婚的人很多,但是有些人心理上会有不舒服,特别是结婚证上表明再婚。保持良好的状态,走向更加幸福的婚姻阶段。
结婚有什么条件与流程?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现在已经不适用。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即未婚、离婚、丧婚的方可结婚。
(限制重婚,重婚可是触犯了我国《刑法》) 4、没有患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流程 1、共同带上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现场可照)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书》并且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1、婚检报告。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婚姻登记取消了强制婚检。
但是如果有一方是军人的,还是需要婚检报告。有些地方可直接在婚姻登记机关那里进行婚检,也能够去当地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婚检,一般为一周以后领取报告。
进行婚检时请带上身份证、军官证和2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军人。
有一方为军人的,需要部队出具准予结婚的函。 3、再婚。
再婚者,还需带上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现在登记结婚免费,不再收取工本费。
3. 二婚结婚证上会显示二婚吗
二婚结婚证上不会显示二婚。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
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再婚登记的手续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