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房子怎么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
方学业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房产该如何处理? 有人认为,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而且房屋也是双方共同使用,并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处理。 也有人认为,婚前一方给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价值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了升值,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婚后增值部分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有人会提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按婚姻法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应为主动性取得的财产,而此时房屋增值系市场价值规律的变化所引起的,且夫妻双方并未主动投入,房屋增值系被动性的,因此,增值部分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情况中,婚前一方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婚后房屋增值应视为主动性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将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归一方,不仅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上述情况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 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房屋为婚前杨先生购买,产权登记在杨先生名下。
婚后,王女士和丈夫杨先生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现在双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称,2004年她与杨先生相识不久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总价为44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欠8万元,房屋手续都在丈夫手中。
王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意给付杨先生16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在法庭上,杨先生辩称,双方性格不和,同意离婚。
但坚称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18万元首付款妻子也没出钱。此后,他借钱把房贷还清,又为了偿还借款将房屋出售。
案例解析:法院在处理夫妻俩的离婚诉讼时,认定对于婚前一方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一方可要分割。 对于两人争要的房屋于2004年由杨先生取得产权证。
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杨先生借债还贷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应认定为杨先生于婚前办理的房屋借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离婚后杨先生应依法给付王女士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杨先生给付王女士19万元作为房屋补偿。
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怎么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该房屋是你丈夫子婚前购买取得,应当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你与你丈夫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考虑到你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与你丈夫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作任何考虑是有悖于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 因此根据有关人民法院对处理离婚财产的有关精神,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因此,这套房屋应属产证登记人即你丈夫所有,你可要求返还自己清偿贷款的部分。
5.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如何分配呢
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丈夫婚前购买房屋 李浩与梁蝶(均为化名)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
双方婚前关系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梁蝶称,李浩实施家庭暴力及性取向存在问题,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梁蝶诉称李浩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白云区富林街一套房产,婚后梁蝶也有定期参与还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李浩辩称,同意离婚,并表示梁蝶性格倔强、强势,常因小事与李浩发生争吵,其否认存在家暴等。
他认为,梁蝶对涉案房产取得并无直接贡献,故不同意梁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白云区富林街某房屋的产权人为李浩,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
该房屋由李浩于2008年4月9日购买,购房总金额为1535127元(婚前李浩已付首期款455127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贷款108万元,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还款351835。
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 17元。
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237089元。 法院判决 房子归丈夫,增值部分补偿女方 法院认为,本案中,讼争房屋为李浩婚前所购,在双方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现登记在李浩名下,因双方对该房屋不能协议处理,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讼争房屋归李浩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浩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李浩应补偿一半价款给梁蝶。因讼争房屋在双方结婚时价值为1535127元,离婚时该房屋价值经评估为2237089元,婚姻存续期间增值701962元,婚前已付首期455127元,婚后开始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本息351835。
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17元,因此全部购房款为2458529。
36元,故李浩应支付给梁蝶的补偿款为226146。11元。
6.婚前男方贷款买房过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配
已经结婚了就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婚前男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那就看有没有你们双方名字了,如果有房子安正常是均分的,财产婚后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你们共同还的贷款的钱如果房子没有钱是可以要回来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