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 (一)金融获知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 (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 (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2.金融基础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能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设立了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设2个营业管理部,9个分行,326个中心支行,1827个县(市)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总行的授权,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设立了印制总公司、清算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
所谓政策性银行( policy bank / non-commercial bank )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
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
在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问题上,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
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做了一个概括。
商业银行的特征如下: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
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
3.什么是消费金融
目前消费金融系统主要有以下几种风控方式: 1,出借人自担风险模式 2,保证模式 3,风险备用金模式 4,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模式 5,抵押,风险备用金模式 6,担保机构担保模式 7,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 8,小额贷款担保模式。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消费金融系统运行的风险,大多选择了和第三方风控软件提供商合作的模式,将自有模式和三方结合起来,比如;博恩软件开发的消费金融系统就与第三方风控软件同盾科技合作,应该是目前风控比较完善、靠谱的了。 打字很累,请题主采纳,谢谢。
4.消费贷款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1、明确贷款方式 首先,消费者在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要考虑到选择何种贷款方式,目前主要有抵押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及担保贷款三种贷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和担保机构的要求会比较严格,审核周期也比较长,但在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上有其一定优势。 而无抵押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物和担保,申请速度较快一般1至3个工作日即可放款,但贷款利率较其他两种贷款高一些,贷款额度一般规定最高为50万元。
2、了解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期限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的消费贷款,都需要考虑到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简单来说,消费者需要根据贷款消费的目的,来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和类型,比如想要消费的目的时间仓促,则可以选择无抵押信用贷款,放款速度快的优势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希望贷款的额度在50万以上,则可以选择抵押或担保贷款,来完成自己的消费意愿。
3、综合自身条件来选择 无论选择哪种贷款方式,消费者都应结合自身收入及偿还能力综合考量。避免造成还贷压力过大,影响日后的生活。
并且若在还款期内资金充裕,可以选择提前还清消费贷款,这样也能省去不少利息,间接提高生活质量。 虽然知道了如何申请消费贷款,但还要注意下边这些坑: 第一大坑:消费贷款需找正规的贷款机构办理 很多皮包公司广告上都说的很漂亮,可以办理消费贷款,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些贷款公司接了单后,自己并不能办理消费贷款,而是会找大的不正规的贷款公司办理,这无形中就增加了贷款申请人的成本,甚至一些皮包公司根本就是骗子,在贷款前就收取各种费用,但贷款却办不了。
第二大坑:消费贷款申请,除了要考虑利率费用外,还需要当心滥收服务费的问题 有些贷款公司给出的消费贷款利率非常的低,但当申请了贷款后,申请人会发现其实成本非常的高,这就是因为,除了利率外,还会有服务费,因而大家在申请消费贷款前最好问清楚,费用包括哪些,是否有隐形费用,综合考虑才行。 第三大坑:注意还款方式 有些银行的消费信用贷产品会在每月还款上做猫腻,每个月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等额的,刚开始时是归还本金少利息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归还的本金增加利息减少,这种情况会造成所支付的利息比正常算法多不少。
另外,还有一些消费信用贷产品提前还款要支付罚金,贷款人提前还款不但没有减轻负担,反而损失的更多,银行本质上还是不希望贷款人提前还款。 第四大坑:利息收取方式需要注意 比如在贷款前应咨询清楚贷款利息是否前置。
正常的利息计算方法应该随着还款的递增,所欠本金的减少而利息逐渐减少。但利息前置则是按照全部本金计算利息,平均到每个月归还,这样其实每个月所享有的借款都减少了,但借款利息还是按总额计算的,所以实际上归还的利息是大大增加的。
5.关于理财的一些知识
在校大学生与社会上已经工作的人具有明显的区别。
这表现在基本没有收入与消费领域较窄上。于是有不少同学就会有这样的想法,学生属于无财可理的一族,谈何理财?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大学生虽然还没有正式开始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但也不能说是无财可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班里同样两个同学,同样家里每月寄来几百元生活费,但到月底时一个人还有节余,另一个人已经开始借贷了。这里边难道没有文章?个人以为,在学生时代,理财的作用,不在于省多少钱或者赚多少钱,而在于把理财知识应用到日常学习生活中,从学生时代起就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这些好的习惯会终身受用。
今天播下的只是一粒种子,但若干年后,它会成长成一棵参天大树,这才是最重要的! 开源: 1.可以适当参加一些勤工俭学的活动,以增加收入来源。例如家教、实习等工作。
也有些同学可能会帮人做一些劳动力型、技术型的工作以获取报酬,例如打字、制作网站、翻译等工作。有两点是需要说明的,一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是光荣的,没必要感到羞耻;二是这些事情应当以不影响学业为度,毕竟学习才是学生的主要工作,因为赚钱而荒废学习,一般来说是不值得的。
当然,如果你是比尔.盖茨那又另当别论。 2.学会利用金融工具增加收益。
有一部分同学手上还是有一点闲钱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选择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或者其他金融工具,但具体的选择要看不同的情况。例如,你还有一两年才毕业,手上有一笔钱暂时用不上,与其存活期不如存定期,毕竟利息会多一点。
当然也可以买一点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很高,预期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定存,安全性也不错。如果你本身就是财经类专业,又对股票或基金比较熟悉,风险承受能力也比较强,或者你根本就是抱着交学费的态度,你也可以少投入一点在股票或者基金里。
特别提示:投资股票基金请慎重。 3.可以适当运用信用卡。
信用卡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而且通常还有一段时间的免息期。但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千万要小心在意。
用得好,不仅可以充分享受信用卡带来的消费便利与免息期,还能为自己建立良好的信用档案,这在信用越来越重要的将来可能会派上大用场;用得不好,可能会使自己陷入循环利息的恶梦之中,严重地还会使自己的信用劣迹斑斑。所以信用卡的使用请先阅读相关专业介绍文章。
推荐:招商银行信用卡。理由:服务好,而且申请也方便,学生也可以免担保获得3000元授信额度。
节流: 1.避免盲目的攀比消费。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大学生中可能比较突出。
正在接受教育的一批大学生出生于80年代,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在家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父母都怕苦了孩子,要什么给什么的情况比较多。而且在这段时间里,中国人的经济水平蒸蒸日上,学生用的东西越来越上档次,在小学生里就出现了攀比现象,在大学生中也不乏此类例子。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消费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还是主要为了让别人看见,让别人羡慕,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如果你看见同学买了一部漂亮的手机,就忍不住也要买一部同样的或者更好的,那么你就要三思而后行了。更好的性能、更漂亮的造型、更响亮的品牌往往意味着更高的价钱,作为学生,您,真得有必要要摆这个谱么?曾经一度排名中国大陆首富的希望集团老总刘永好开的车也不过是普桑,松下集团总经理午饭也不过是一份盒饭,作为穷学生,我们真得有必要攀比么?中国人好面子,这害了我们两千年。
手上有一点闲钱,恨不得都打成金箔贴在脸上,一定会遭人耻笑;手上明明没有什么钱,却非要穿戴必名牌,吃喝必高档,难道不是更加令人鄙视吗?所以,亲爱的大学生朋友,请从今天开始,不要盲目的攀比消费! 2.不要简单的因为喜欢就消费。人的天性中就有购物的欲望,很多人喜欢逛街,看见喜欢的东西就买下来。
可是商店里惹人喜欢的好东西实在太多了,你能每一件都买下来吗?再说了,喜欢的东西买回来后,有多少会是以后因为用得着的?仅仅因为一时的喜欢,就掏空了自己原本就不饱满的钱包,值么?更重要的是,你失去不止是钱包里的这点钱,还有你的消费习惯,这会让你今后花掉更多的钱,永远也无法攒到你的第一笔用来“钱生钱”的母钱! 3.看不起小钱。泰山不让细土故能成其大,江河不择细流方能就其深!须知大钱来源于小钱的积累,当年李嘉诚先生也是白手起家,我们如何能看不起小钱。
我的补充 2009-07-24 19:42 4.节约水电等费用。这一点可能也表现的比较明显。
宿舍里的灯永远是常明灯,饮水机的开关永远没有人关,冬天无人时也把油汀开在最大,到月底账单来时反而破口大骂,谁TM用了那么多电费?同样的也体现在手机费上,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所以会盯上高校学生,也是因为大学生永远有发不玩的短消息,呵呵。 5.买书又不看。
读书人爱书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你买的书你都看了多少呢?我们总是雄心勃勃地要学习这个,要学习那个,学习是好事。于是,我们在书店会“以学习的名义,我买下这本书,买下那本书”。
我不反对买书,但是,同学,你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