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问答居民

2021-11-04 综合 86阅读 投稿:别搅

1.问一个法律小常识 非常急

1、“她的手机被老师缴了”:老师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没收手机(但这类事经常发生、校规中也经常见到,许多人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但并不表示合法),只有权基于你女朋友的违规行为而暂时“保管”几天。

老师此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侵犯了你女朋友的财产所有权。

附:《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老师偷看她手机里的短信”:老师此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你朋友的隐私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6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还拿着手机乱发信息 ”:侵犯了你朋友的财产权(老师无权使用手机)、名誉权(老师以你女朋友的名义乱发信息,会对你朋友的名誉和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害)。相关依据见上。

4、不过,法律途径只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途径,她们是师生关系,而且也还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如果冒然诉诸法律,效果不一定好。

建议你:可以让你女朋友找一两个好友去和老师沟通一下,先认错,然后说明老师使用手机发短信、偷看她短信的行为侵犯了你女朋友的权利,希望老师尽快归还她的手机,此事就过去算了,如果老师还坚持不给,可以请一个律师去和老师谈,也可以找校领导反映,如果以上方法都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2.急求法律小故事和小学生法律知识问答

呵呵 根据这个编了

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务

3.问一个法律小常识 非常急

1、“她的手机被老师缴了”:老师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没收手机(但这类事经常发生、校规中也经常见到,许多人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但并不表示合法),只有权基于你女朋友的违规行为而暂时“保管”几天。

老师此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侵犯了你女朋友的财产所有权。 附:《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老师偷看她手机里的短信”:老师此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你朋友的隐私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6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还拿着手机乱发信息 ”:侵犯了你朋友的财产权(老师无权使用手机)、名誉权(老师以你女朋友的名义乱发信息,会对你朋友的名誉和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害)。

相关依据见上。4、不过,法律途径只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途径,她们是师生关系,而且也还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如果冒然诉诸法律,效果不一定好。

建议你:可以让你女朋友找一两个好友去和老师沟通一下,先认错,然后说明老师使用手机发短信、偷看她短信的行为侵犯了你女朋友的权利,希望老师尽快归还她的手机,此事就过去算了,如果老师还坚持不给,可以请一个律师去和老师谈,也可以找校领导反映,如果以上方法都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4.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5.大一社会实践:当地居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调查

关于顺德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调查与思考 顺德区综治办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摘 要:本文首先对关于“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问卷调查进行说明,简要分析了顺德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现状及原因,指出居民的法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及基层的民主法制水平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村(居)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于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等等。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该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居民法制观念 现状 原因 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和保障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实施农业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因此,在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的法制观念,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直是各级各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充分了解我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相关情况,确保工作的针对性,最近,区综治办和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专题组,通过问卷调查、与部分乡镇(街道)及居委会领导座谈、与居民交谈等方式,对我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问卷调查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时间:2006年8月20日开始到11月28日结束。

2、调查范围:仅在我区各乡镇(街道)及其辖下各村、居委会开展。 3、调查对象:包括公务员、经商、务农、务工及从事其他职业的有关人员。

共调查了412人。调查对象具体如下表: 4、调查形式:采用了问卷调查的形式。

5、问卷回收情况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500张,有效回收412张,回收率为82.40%。 (二)对调查问卷的回答情况 我们将这次的调查问卷分为基本情况调查及法律常识调查两部分,现将各部分的回答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调查 (1)在对通过哪种途径了解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知识的问题上,各职业人员选择情况如下表(可多选,单位:%) 依上图所示,在各从业人员的回答中,绝大多数人选择了“看电视”、“读书刊报纸”作为自己了解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知识的途径,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72.57%、82.52%。

而选择“观看有关案件的审判”、“ 通过政府部门主导的普法活动,如‘五四普法’等”的人员相对较少,仅分别占总调查人员39.56%、41.99%。还有2.43%的调查人员选择了“其他”项,并注明是通过“上网了解有关法律知识”。

可见,我区城镇居民学法的自觉性较高。 (2)在对通过哪种途径解决有关法律疑问问题上,各职业人员选择情况如下表(可多选,单位:%) 如上图所示,在各从业人员的回答中,占绝大多数的人员(占总调查人数的75.24%)选择了“到相关政府部门询问”,公务员、经商、务农、务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员作该选项的分别占80.00%、71.79%、70.59%、78.85%、81.08%。

34.95%、41.75%的调查人员分别选择了“自己翻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此外,7.04%的调查人员选择了“其他途径”,主要是通过“网上查询有关法律依据”、“咨询懂法律的亲朋好友”等途径。

2、法律常识调查 在这一部分调查中,我们设置了8个单选题和3个多选题,内容包括正当防卫、过失犯罪、监护责任、义务教育、特殊侵权、近亲结婚、房产权转让、赠与合同、公务员范围、公民选举权的资格、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在对8个单选题的选择中,各职业人员选择正确的比率如下表(单位:%) 从总的情况来看,8项单选题中,调查人员对有关过失犯罪、义务教育、特殊侵权、近亲结婚、房产权转让等问题的答对率较高,分别为95.15 %、98.79%、97.57%、99.27%、95. 63%;而对有关正当防卫、监护责任、赠与合同等问题的答对率较低,仅分别为58.50 %、60.92 %、66.02 %。

(2)在对3个多选题的选择中,各职业人员全部选择正确的比率如下表(单位:%) 从上表中可见,各职业人员对有关公务员范围、公民选举权的资格、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等问题的选择中,全部选择正确的比率普遍较低,分别为56.31 %、5.58%、16.99%,与基本情况中务农、务工人员学历较低相对应的是,务农、务工人员的比率更低,务农人员分别为41.91 %、0.00%、17.65%,务工人员分别为56.73 %、2.88%、8.65%。 二、顺德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现状 通过近三个月的调查,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居民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 (一)居民学法用法的觉悟有所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区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区的深入,居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因而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都有所提高。

从我们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可见,居民通过“看电视”、“读书刊报纸”了解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知识的所占比例较高。当自己有法律疑问需要解决时,占总调查人数的75.24%会积极“到相关政府部门询问”,34.95%的人会“自。

6.处理家庭关系问题有哪些法律小知识

婚姻家庭关系中争议最多的无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一方怀疑养育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而选择做亲子鉴定、离婚夫妻为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在法庭上反目。

面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找法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的问答。 继母与继子:遗嘱处分婚后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问:张大爷与王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

张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张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 由其儿子继承。王老太认为,张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

请问是否合理? 答:王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张大爷遗嘱中处分了与王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 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张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 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有其儿子继承。

夫妻与孩子:妻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我能起诉吗? 问:我与妻子一直分居两地,3年前生育一子。最近我听说妻子与别人在外地同居,而且我妻子已经承认了,我还对此进行了录音。

同时我儿子生病检查时发现他的血型是O型,我和妻子的血型都是A型,所以我怀疑儿子不是我亲生的,可是妻子一直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现在我想去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去进行鉴定,可是不知道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能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依据该规定,你可以起诉要求你妻子去做亲子鉴定,如果你妻子不同意进行的话,依据你所提供的录音材料和血型排除的证据,基本可以推定你的主张成立。 家庭成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问:上小学二年级的玲玲在父亲去世后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前些日子,母亲因遭遇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生活不能自理,玲玲的爷爷奶奶去世得早,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无力抚养,现其叔叔和姨妈等其他亲属都表示愿意担任玲玲的监护人,彼此产生争议,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 院裁决。

上述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法定的,对于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的其他亲属而言,同属于第三顺位监护人,因此,玲玲的其他亲属如对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应首先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再申请法院裁决。

7.有关法律的问答题,最好是选择题

1.我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A.责令赔偿 B.责令悔过 C.责令停产停业 D.限期改正 2.死刑只适用于( )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的 B.罪行极其严重的 C.危害国家安全的 D.危害公共安全的 3.郭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遇一年青妇年,顿生歹念,将其抱住,竟然对其实施奸淫。恰好李某下班路过此胡同,见此情景,遂拾一石块朝郭某砸去,不料正中郭某头部,郭某当场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致人死亡罪 4.某人因偷税、抗税,依法应追究其: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民事责任 5.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机关 D.公安机关 6.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自由中,居首要地位的自由是: 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7.人民法院是: A.司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8.人民检察院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纪律检查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9.( )是多党合作的最高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实行组织独立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10.公安局给予某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 A.行政执法行为 B.行政司法行为 C.行政立法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 11.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 A.宪法 B.合同法 C.民法通则 D.商法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何时产生: A.登记 B.批准 C.申请 D.成立 13.下列权利属于身份权的有: A.名誉权 B.监护权 C.著作权 D.姓名权 14.大学生周某天生丽质,画家方某邀其做模特,双方约定方每次给周劳务费100元。后方将周之裸体肖像刊于某画册之中,周发现后将方诉之法院,法院认定方侵犯了周的: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15.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 )而产生的权利 A.智力创造活动 B.体力创造活动 C.作品 D.著作初稿 16.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某申请人提交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时,发现该申请人两年前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应否对该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A.不应颁发,因为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不应颁发,因为其刑满释放不久,需要考察一段时间 C.不应颁发,因为其不具有律师执业的行为能力 D.应予颁发,因为其符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7.当今世界的法律系主要分为( )。 A.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B.亚太法系和欧美法系 C.刑法和民法 D.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 18.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 )。

A.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B.单纯的两审终审判,两审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C.一审终审制,但允许上诉 D.一审终审但可以复核 19.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 )。 A.一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20.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

A.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B.原告是国家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原被告均是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十六大报告要求到(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A. 2010 B. 2020 C. 2021 D. 2050 22.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

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23.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2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公告( )。 A.申请在先的商标 B.申请人效益较好的使用商标 C.使用在先的商标 D.在不同地点范围内分别使用 25.某公民某一文学作品在其死亡后,根据著作法的规定( )。

A.该作品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 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 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 D.该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经过50年后将不受保护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年。 A.4年 B.3年 C.5年 D.10年 27.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

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28.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 A.无须执行 B.可以不执行 C.可以执行 D.仍须执行 29.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应当满足需要的是( )。

A.航运 B.农业用水 C.工业用水 D.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30.涉及经济合同中的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1.某公民死亡,其子女开始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产生的某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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