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趣味知识
不公正的“法官”我国东晋时期伟大的无神论者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记载了古代法官皋陶在审理案件时,常使用一种怪兽来帮助判断某人是否有罪。
审理案件时,若怀疑某人有罪,就叫这只怪兽用角触被怀疑的人,谁被触到,谁就是有罪的人,这就是古代神明裁判的方法之一。神权思想是人类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科技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大多产生于原始社会。
那时候,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非常片面,对许多怪异现象解释不清。就把大自然的力量看成是超人的、神圣的力量,他们普遍认为人类和自然界之外存在着一个造物主,这个造物主能支配一切。
他的喜怒哀乐就表现为人类的福祸灾异,加上后来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将王权与神权联系起来,宣传王权神授的理论,神权思想广泛传播。审判案件时,则常常借助于神来帮助裁决。
古希腊人常将嫌疑犯投入大海中,或迫使其跳下悬崖;非洲原始人令嫌疑犯饮毒剂,或游过充满毒蛇与鳄鱼的池塘。他们相信神对于无辜者的生命是不会坐视其死而不加以保护的。
这时候,神不但是案件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执行者。但在更多的原始部落中,一般采用使嫌疑犯尝受肉体痛苦的测验法,神只起判明作用,执行部分则由法官决定。
这类测验法,名目繁多,各地不同。有的令嫌疑犯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件东西;有的让嫌疑犯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有的令嫌疑犯赤脚走一段路,然后根据嫌疑犯有无伤损,或伤损后包扎一段时间看是否痊愈来判断其有罪或无罪。
根据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和第132条规定,被控告行妖术的人和通奸的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无罪,应投入河中,接受测验。还有一些神判法是借助巫术、占卜、发誓、宗教法或野兽、毒虫来测验的。
这些形式的检测,都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如果被告人取得控告人同意,也可以用赎金免掉神明裁判。
这种神明裁判的办法,在中国也出现过。在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官吏遇到十分棘手的案件,往往到城隍庙去焚香,祈求神助,也采用过以“神蛇”断案的方式。
我国少数民族中则一般采用捞油锅、捞开水锅、抓火炭等办法处理。由于神判法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容易被一些人操纵舞弊,已经不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到公元13世纪以后,欧洲各国逐渐以刑讯取代了神判。
另一方面,神判的变种——司法决斗也渐渐风行。决斗同样是一种肉体考验法,如果有人向法官控告某人犯了罪,而被告却声称原告是扯谎,法官便让这两个人决斗。
人们都认为,这样的决斗是“上帝的裁判”,是绝对公正的。有罪的一方定将失败,或被杀死。
如果失败一方没有死,他必须接受制裁。决斗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上流社会的一种风尚。
“请君入瓮”的由来唐朝高宗去世后,武则天排除异已,废中宗为庶人,逼杀太子于巴州(今四川省巴中),从而登基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女皇帝。但是,这种史无前例的“男事女主”,使李唐王朝的宗室和一些大臣怨恨不服。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武则天除了动用军队、消灭反对自己的武装外,还大兴冤狱,用酷吏、施酷刑来镇压一切心怀不满之人。她重用来俊臣、周兴、索元礼等酷吏,“以刑法治理天下”,鼓励告密,乱杀无辜,滥施法外之刑,其手段之残酷,令人发指。
这些酷吏对捕来的嫌疑犯或“罪犯”,每次提审,不问原由,不分轻重,就用刑罚,如,醋灌鼻子、用泥将人脑袋糊严、竹签钉指、悬发熏耳、膝跪碎瓦、方梁压踝、断粮数日而昼夜审讯等等,直至“犯人”忍熬不住,求饶认“罪”为止。这些酷刑都是酷吏们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毫无法律依据,随意施用。
其中“请君入瓮”也是当时酷吏以毒攻毒施用的一种法外之刑。公元691年,有人欲谋反,被武则天发觉,予以严惩。
后来,武则天又追查出他们的同谋还有大臣周兴,便命令来俊臣审理此案。来俊臣接圣旨后,便马上设计实施。
一日,他以请客为名将周兴邀来喝酒。酒过三巡之后,来俊臣对周兴说:“有个犯人,不肯认罪,所有刑罚都用过,此人还是不招供,请问老兄有何妙计?”周兴不知是计,遂献计说:“可找来一个大瓮,用炭火从四面围烧灸红,请他入瓮,保管他望而生畏,何事不招?”随即,有人抬来一大瓮,以火环烧后,来俊臣陡然变色,对周兴说:“现在有人告发老兄谋反,女皇命小弟来审间你,那么就请君入瓮吧!”周兴半信半疑,说:“老弟,别开玩笑了,快快给老兄斟酒吧。”
话音未落,上来几名武士将周兴五花大绑,准备放入瓮中。周兴见势不妙,惶恐地跪倒认罪,连连磕头求饶。
按照唐律规定:“谋反罪,应当处死”。武则天因周兴以往告密有功,又曾助自己排除异已,所以,将他免死,流放岭南。
但是由于周兴平时作恶多端,害人无数,行至半程即被仇人用刀碎剐而死。无独有偶,暴君用酷吏,酷吏用酷刑,中外皆然,相传,古希腊雅典也有类似的事情。
一个名叫匹瑞勒斯的人,曾为阿加里筒塔的暴君法拉利制造了一只铜牛作为刑具。行刑时,刽子手把犯人送入铜牛,在牛肚子下面烧火,活活把人烫死。
法拉利看后很高兴,认为这是一个发明,于是,他下令让铜牛的发明者匹瑞勒斯第一个来试验,结果,匹瑞勒斯。
2.关于药品的法律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若严重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3.急求法律小故事和小学生法律知识问答
呵呵 根据这个编了
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务
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 年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12月22日经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9月12日)《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08号)《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发布,2006年 8月22日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7号)。
5.为什么要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
完善卫生法律法 规。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在促 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卫生标准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逐步建立健 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
严格、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 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 法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6.需要重点完善的医药卫生法律制度有哪些
2008年中央批准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 划》中卫生法律有5部,它们是: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 保健法、精神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修改)、中(传统)医药 法。
这5部法律是今后几年需要重点完善的医药卫生法律 制度。目前,《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其他 四部法律正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重点内容将是: 一是明确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应承担的责任, 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保证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提高基本卫生服务能力。 二是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 益。
规范精神障碍的诊疗活动,加强康复体系建设使精神 障碍者重返社会,完善精神卫生的保障措施。 三是加强药品研制、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药 害事件处理,保证基本药物制度落实。
四是进一步确定中医药发展方向,保持中医药学科特 色,规范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中药材开发,继承和发展中 医药事业。
7.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No. 法规标题 发布日期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12.25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外科纱布敷料通用要求等57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2007.12.21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青海省药品检验所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1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2007.11.28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试点检查通过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7.11.12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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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国家科委关于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发明奖励的条件(试行) 1983.10.29
267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1983.04.08
268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1982.02.20
269 外贸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1981.11.10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12.03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15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2007.11.15
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苏省海安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2007.11.12
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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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1963.11.13
731 卫生部关于“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中有关医药问题的批复 1955.02.28
732 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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