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群众法制教育讲稿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首先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制教育。
当前,我们全国各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是稳定的,社会治安也是基本稳定的,这是主流,是必须充分肯定的。但是,只要国外反动势力对我国“和平演变”的图谋不死,就必然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当前的改革开放,在我国历史发展中,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着市场疲软,国营企业中“三角债”严重,职工收入不平衡等新问题,也是容易引起不稳定的因素。
要保持全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那么,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就显得十分迫切了。
只有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使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与民主教育结合起来。
其内容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治,民主意识,法律基本知识,革命纪律的教育等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首先应帮助全体公民增强当家作主的政治责任感,正确运用民主权利。
教育人们懂得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有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实施,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我们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使人们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现象作斗争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通过民主与法制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遵纪守法的新局面。
2.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
3.你好,求一篇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实践报告,2000字,能帮帮我吗
关于农民宣传法律意识的实践报告 摘要: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公民来说法律似乎遥不可及,更不用说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一般是用最简单的方法解决问题,那就是用武力的方法解决问题。
对于一座城市而言,依法治市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而且必须大力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目标取向。
关键词:农村普法 增强法律意识 关注民生 一, 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人懂法。通过普及性宣传和针对性教育,让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熟悉掌握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主要内容,了解法律所赋予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自觉守法。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成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所有公民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3善于用法。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持冷静的头脑,通过法律途径,消除侵害;在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公民在用法过程中,还应当学会运用法律行使监督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当好名副其实的国家主人,成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主体。
4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实际教育过程。
一方面要求所有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类事务、各种案件。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社会上发生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依法制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引导公民自觉主动地增强法律意识。
二,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 1、营造浓烈的法律舆论氛围。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宣传导向作用,围绕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和阶段性任务,结合地方实际,办好法制栏目;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斗争,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优秀法制影片展映和法制录像巡回放映,举办法制文艺调演,开展征文、图片、画展等法制宣传活动。
同时,根据普法工作规划和实施进程,适时组织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吸引群众广泛参与,达到“参与一次,提高一步”的效果。 2、规范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
应当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编选不同层次的法律教材,运用不同形式的教育手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如对青少年学生的普法教育,学校在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经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法制实践活动,让学生们牢固掌握法律知识基础;对于干部职工的法律教育,可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进行轮训,并辅以法制专题讲座、法律实践报告会等形式,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对普通公民的法制教育,应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三级普法宣传网络,通过巡回宣传,定期送法,因人讲法,推动广大居民和农民群众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
3、完善“知行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社会各个层面的学法考核合格证制度,并把学好法律列为干部任用的必要条件;建立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用法考核制度,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依法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同时,建立健全护法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公民自我培养和增强法律素质,使学法、用法、护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实际工作中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领导垂范与群体提高的关系。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依照法律行使管理职权,可以使群众体会到法律的尊严,从而调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增强,又为领导干部的进一步学法和准确用法提供了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力。各级领导干部的带头垂范,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
发挥部门作用与齐抓共管的关系。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单纯依靠执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之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经常性教育与规范行为的关系。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一个法律知识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必须坚持不懈,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普法对象的思想实际,结合典型案件,进行启发引导,力求使学法、知法成为公民的内在要求,使守法、用法变为公民的日常习惯,在社会生活中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必须体现在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具体行为中,这就要求普法工作应当全面展开,整体推进。
随着形势的发展,必然对一部分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一些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在整体推进的同时,要明确重点,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