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学的行政法常识
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以及行政法产生发展历史规律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行政法是宪法统领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作用:
(1)为行政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价值观与立法基本原则。A、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观念,可帮助摆正行政立法重心;B、行政法学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填补行政立法空白;C、行政法学界的某些评论,往往是某一行政立法制定、修改的前奏。
(2)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实施中,对法学术语、同一规范有不同的解释,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结果,行政法学对行政规范的阐释,科学界定行政规范的含义,有利于执法统一。
(3)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政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可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权益。
(4)为行政审判和对行政权实施严格的司法监督、司法救济提供法律准则和学理上的支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可以为执法提供学理上的、大家公认的准则,对处理疑难案件作用不可低估。 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
4、行政法渊源、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
5、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往往同时在一个法规中出现。
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概念: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政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公职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以回避。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内涵:(1)职权法定,授权行政;(2)于法有据,越权无效;(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
辨析: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但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正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法律虽然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这一权力的滥用,法律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内涵:(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权力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公平、适度、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2.综合法律知识第三章行政法的考点有哪些
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第三章行政法考点汇总 《综合法律知识》知识考点3。
1:行政法概述 《综合法律知识》知识考点3。2:行政许可法 《综合法律知识》知识考点3。
3:行政处罚法 《综合法律知识》知识考点3。4:行政复议法 《综合法律知识》知识考点3。
5:国家赔偿法考试大企业法律顾问站点收集整理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了解行政法的概念、特征 二、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律关系 四、熟悉行政行为 五、熟悉行政程序 六、熟悉行政责任 七、熟悉行政救济 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 一、熟悉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二、了解行政许可的原则 三、熟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熟悉行政许可的实施 五、熟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四、熟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五、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 六、熟悉行政处罚的适用 七、熟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八、熟悉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 一、了解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熟悉行政复议参加人 四、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五、熟悉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 一、了解国家赔偿概述 二、熟悉行政赔偿 三、熟悉刑事赔偿 四、熟悉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
3.行政诉讼法常识: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4.什么是行政法律基础知识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基本知识是什么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柢念与特征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其特征有: 1。
实施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区别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奖励; 2。 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其对象十分广泛; 4。其内容是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或者二者并用; 5。
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力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
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1。
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
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 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奖励的内容: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 (二)行政奖励的形式: 1。
发给奖励或奖品; 2。通报表扬; 3。
通令嘉奖; 4。记功; 5。
授予荣誉称号; 6。 晋级; 7。
晋职。 五、行政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的提出;(二)审查批准;(三)公布、评议;(四)授予奖励。
6.是一般法律知识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
如果你说到程序的合法性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法律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一点法理是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