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关政策常识

2023-02-01 综合 86阅读 投稿:曲未终

1.我国的土地政策(地理知识)

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环境污染和建设事业占用农田在许多国家中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于是又制定了有关防治污染、保护农田的政策。

土地政策除了有关土地所有、占有、使用制度方面的内容以外,还有土地经营、垦殖、开发、管理、课税等方面的政策。土地经营方面,有些国家是鼓励土地集中,扩大经营规模的政策;有些国家是维持土地分散,即采取小规模经营的政策。

对土地买卖、转让、租赁、典押,有些国家是实行禁止、限制等政策,有些国家则实行自由主义政策。在垦殖、开发方面,许多国家为了扩大种植、养殖,实行财政信贷支持和税收减免的政策。

在土地管理方面,有水土保持政策、土地改良政策、土地合理利用政策等。

2.土地法律法规知识

给个满意答案吧,给团队挣点分数 农村建设住宅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办理哪些手续?答:《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于农村房屋必须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以农村村民和乡镇企业意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先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应遵循下述原则:一是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

四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否则,不仅不能依生产行为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乡镇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为标准,或限期拆除或没收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也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同,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尺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异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非法占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

可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宅基地? 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转让买卖的只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购买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经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同意,报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标准给予补偿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只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所有权。

故办理变更登记时,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所有,变更登记的只是使用权。有的地方在办理类似的变更登记时,认为只要集体同意,并对集体给予一定补偿后就将土地所有权由原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权只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

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的经营的土地建房。

"十分珍惜、。

3.需要了解有哪些有关土地制度的基本知识

土地制度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 土地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征用、土地利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制度,即涉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的制度内容。而狭义的土地制度是指约束人们土地经济关系的规则的集合,是关于人们之间围绕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 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土地经济关系,是一种经济制度,即土地经济制度。

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土地制度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可称之为土地法律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法规上的体现。土地经济制度是形成土地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土地法律制度又反过来具有反映、确认、保护、规范和强化土地经济关系的作用。

由土地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国家管理制度构成 土地制度是由许多具有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一般而论,完整的土地制度由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三大部分构成。

土地所有制度指社会经济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这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包含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能。土地所有制可区分为两大类型,即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

在有些国家,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 土地使用制度指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并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使用制度是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

一般地讲,土地所有制决定着土地使用制,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着与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具体形式。 土地使用制度不仅是土地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而且也是实现和巩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土地使用制可分为两类:两权合一和两权分离。前者如中国土地改革之前的自耕农、经营地主以及人民公社化后的集体经济组织。

后者主要有地主与佃农、地主与农业资本家及中国1978年后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户等。 就两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又可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类。

而有偿使用制度,不管其形式如何,其实质是土地租赁关系。 土地国家管理制度指国家政权以社会代表的身份,对全国土地在宏观上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制度、机制和手段的集合。

土地国家管理制度的产生,是由土地对于人类的特殊重要性、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和土地利用后果的社会性等因素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政权,必须通过对全国土地的宏观管理、监督和调控,才能保证土地在不同群体之间的管理分配、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并能通过消除或减少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或市场决定而维护环境,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土地的国家管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实施。

4.国土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土地整理相关知识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在开展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有关业务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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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土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

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

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党的农村政策知识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这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阶段,是深化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的阶段,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阶段。在新阶段,必须保持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稳定基本政策,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应当看到,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只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民才有爱惜土地的积极性,才会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如果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农民没有经营土地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就会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影响农村稳定。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虽然现在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很多,但他们的就业并不稳定,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没有了土地,他们就没有了退路,社会就很难安定。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不少教训。各级领导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当前的关键是正确看待和处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的一贯政策。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离开农村。适时引导农户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扩大留在农业上的农户的经营规模,使土地资源继续得到有效利用。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建立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只有这样,离开土地的农民才能放心地转出土地。2001年年底,中央为此专门下发了有关通知,对土地流转作出了明确规定。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在农村改革后形成的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有了法律保障。广大农村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农村政策和有关法律,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目前,不少地方乱占滥征耕地,随意圈地,有的地方征地规模过大。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完善征地制度是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农民生活、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控制征地规模。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管理,禁止随意修改规划,滥征耕地。要抓紧研究政策,修订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维护广大农民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征用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力武器。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农业和农村工作全局,把广大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而奋斗。

土地相关政策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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