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徽的使用场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外交部。
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8.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9.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10.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的国徽。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
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4.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