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被没收了怎么办
(这种小事,手到擒来。)
讲稿:XX老师,那个,那XX玩手机的事,我首先要向你道歉(道歉是必要的,态度先放出来)。
XX的自制力不够强,对于这一点,我作为同学,没有能很好的监督他,纠正他,他造成的影响确实不好(这里不管怎么说,不能把错揽到自己身上,要用太极之道,但也要诚恳,给老师一种好像你在道歉的感觉,但不能揽给自己哈)。
现在社会普遍的通讯方式,离不开手机哈,没手机的话,和家里人通个话都不很方便(反正这里就是动之以情啦,别太夸张就行了)。
要是我知道他会拿去玩,我就不借给他了,我认为,没收我的手机对于他造成的这个错误并没有用,有句文言文说道:“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意思就是一人拿了兵器杀了人,却说:不是我杀的,是兵器杀的。我的手机其实也挺无辜的(这段看你发挥了,反正要把过错先推出去,使你和你的手机都保留清白之身)。
老师,我保证,绝对不把手机借出去了(发挥吧。。发一通誓让老师安心)。
(实在不行,就每天去磨一磨,一定能要到)、
——————————手打很累,给分
2.手机被没收了咋办,非得让我叫家长
2个方法:(自己找适合自己的)第一个:懦弱型向老师承认错误,写份检讨书,恳请老师把手机给你。
第二个:牛B型直接找她要,根据法律规定,老师没权利没收手机,和她吵。~~~~~~~~~~~~~~~~~~~~~~~~~~~~~~~~~~~~~~~~~~~~~~~~~~~~~~~~~~~~~~牛B型参考资料:当老师没收你的手机时,是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了朋友们是否有常在学校玩手机的习惯?也试过那么一两次被老师没收手机?呵,别慌。
只要你够胆子跟老师理论,那么老师会乖乖交出手机来!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为此,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你去报案时,公安机关也许不会受理,因为他觉得这是小事。
但法院不同,任何侵犯权利的都可以上诉,只要你够胆去辩驳,胜率也比较高。但这只能在你向老师索求拿回手机,老师不愿意的情况下才要的最后一招。
你的意愿也只不过想要拿回手机,和老师说明以后不在堂上玩就好了。假若老师不愿意,就警告他。
还是不愿意,那么我就建议你告他吧。难道他还敢不愿意? 但是在此之后也你也必须转校,就算你公办学校无法踢你出校,也没有什么理由处置你。
但老师们可会串通起来“虐待”你的,没办法,中国太多这类不守法的人了,这种老师也不过是如此小人。 难道这份“高尚”的职业就不用遵守法律了吗?难道这份人人都“尊敬”的职业就可以打人了吗?就连国家主席也没有这个权力,难道老师们的官职比胡锦涛还大? 那些人根本称不上是老师,他们不会体谅学生的感受,他们不“懂”法律,他们没有人性般虐待学生,他们有什么能耐称上老师?我只能说,老师是教我们知识,是教我们做人,是关心我们成长,以及尊重我们决定的人。
并不是,哪个学生不听你的话你就变相虐待或者虐待他,然后打从心里恨不得那个学生死。然后你就在学生评价上写上个大叉,毁掉一个学生的未来。
我们是时候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这群为奖金与荣誉服务的禽兽将会抽干我们的所有! 因为我们也是人,我们也应该有自由。
3.我的手机被没收了
直接跟他要 先礼后兵你没必要告诉你密码 你应该锁机 然后叫他去刷 去刷 我不信他不要钱 而且他要是刷破了 你就可以告诉他 他侵权你隐私 现在连幼儿园的孩子都带手机 初中生更是 要带 1.首先就说“老师我知道错了 你把 手机还我吧 如果没手机我无法和家长联系 而且父母也会担心 而且如果我出意外 想要求救 如果没手机 我要是 死了老师你能负起责任么? 老师觉得可以负起责任我 无话可说 因为明天我可能会死 然后 死亡遗言 我就写 都怪老师强我手机 ”2.直接告诉家长 你们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学生不能带手机3.只能用兵了 回家的路上 给他点颜色悄悄 当然不能留下证据4.你去找他点隐私 威胁他5.每天用 公用电话 恐吓不说话就说“嘻嘻嘻 我来找你”或者“嘻嘻嘻 我知道奥~” 每天打最好用那些 IC 卡打的那种电话 而且即使 他报警查到了 警察找你 你就说“打错了以为是我朋友的电话” 这样就OK祝你好运 你最好直接要 你别软 你一软 他就不给你 你最好让父母来帮忙他跟你要密码 肯定想知道你隐私 你不应该给他密码 【PS】:下次在要你手机的时候把电池 拔掉叫他去买电池在破密 看吧(笑 K K K)。
4.手机被学校没收了怎么办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 《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我们是时候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这群为奖金与荣誉服务的禽兽将会抽干我们的所有!
因为我们也是人,我们也应该有自由!
没收?不骂死她才怪.
怕什么,老师又不敢打你,如果她动手,你就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还可以告他
要是父母来了帮老师又怎样.大不了连父母一起告,
不问理由就帮老师.我是你儿子还是老师是你儿子?
顶多也就被赶出门几天,放心,父母会心软找你的.
如果不找你,那就是不重视你.那你还要这种父母干嘛?
就算一个在社会也要学会独立,在绝境中生存!
让他们知道我们不是弱小的,不是没有父母就活不下去的!
社会是公平的,我们不允许有欺凌弱小的不公平现象存在.欺负我们不懂法律?
让老师这种土皇帝当不成.一个月几千元工资来学校欺负学生的?什么职业啊.
老师也太爽了,当皇帝拿高薪.教育局是不是应该改一改他们的工资呢?
还有老师说交什么班费的.完全是骗钱现象,钱最终都进她口袋里
动不动就拿叫父母来压人,大家不要怕,怕就只能被欺负,勇敢的站起来反抗!
让他们知道我们不是好欺负的!!
90后万岁!为了我们的目标前进!! 这么半天采纳我的回答吧,我叫一默
5.学校没收手机而且不给了,怎么办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刘晓颖解答: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
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
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
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
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
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
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