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名国防生,结婚之后能和妻子住在一起吗
随军的条件是正连,但是国防生机关和基层都会分,机关的可以下班回家,基层的只有周末可以回去,平时随军了也不是每天晚上回去陪老婆睡觉,副营长,副教导平时需要睡营部,还有随军现在很难随调,一般有正式工作或事业编制的家属为了不丢工作都会随军不随队保工作,这样实际还是两地。
机关单位招也不见得你就永远在机关了3到4年也会调到基层的,机关基层会换的,另外大部分野战单位一年里有半年时间外训海训或出去演习,天天在一起的除非院校医院总部和军分区,毕业后你不到正连她不能住部队,何况现在部队房子少需要排队等,至于在一个城市那就她自己租房子住就是了,但是部队算不算你驻地干部休驻地周末假就难说了。
2.国防生毕业后家属可以随军吗
这次主要对随军条件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选择随军的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园校入托入学;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3.我男友是国防生,部队里是怎样规定国防生的婚姻的,谢谢朋友
我国军人婚姻制度概述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将军人婚姻定义如下:“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
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在8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一直采用这种观点。
就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不认可订婚的法律效力,将军人的婚约关系排除在军婚之外,没有军籍的在部队的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军婚的规定。 军人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下,仍有可能发生局部军事冲突的可能。而军人婚姻质量影响到我们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的提高,因此,一直将军人婚姻予以特殊保护。
军人婚姻制度的调整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是军人和军人,军人和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非军人与军人配偶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等。军人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军人的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军婚的保护制度。
就我国军人婚姻制度,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存在如下缺陷:一是涉及军人婚姻方面的制度立法层次过低。在法律层面,仅能找到两个法条,如《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军人同意权的规定。
其他关于军人婚姻方面的规定,只能散见于各司法解释、回复、批复中。这严重影响到了公民知法,又如何守法?甚至于有些规定在实践中使用,对外公布范围有限,如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在全国人大的法律数据库里都检索不到《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身,而只能查到关于该规定的《解疑》和《答记者问》。
本人相信在军队系统内必定进行了适当的普法教育,但是,军人婚姻并非只是军人的事情,还涉及到军人配偶及军人婚恋对象,因此,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二是专制色彩过于明显,有些规定明显侵犯了人权。
如绝对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及剥夺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三是,对有些没必要保护的,过分保护,而对有些需要保护的,又没有进行特殊保护等。
下文中详细论述。 二、我国军人结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下面分别对军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论述。
(一)军人结婚的实质要件 军人结婚除了需要满足一般人结婚的条件,即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结婚双方必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和总政治部就对该规定的释疑(下面简称《释疑》要求,对军人婚配对象和结婚时间限制较一般婚姻严格。
对军人婚配对象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主要限制军人在驻地,部队内部和单位内部找婚配对象,具体根据军人身份不同而限制不相同。义务兵不能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但也有例外。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缘地区服役的中级以上的士官,驻地找对象的要签订转业安置协议方可在驻地找对象。
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另一方面,禁止军人与外国人、中国国籍的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分裂祖国和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通婚。
对军人结婚时间限制适当放宽,但仍较一般人限制严格。《规定》提倡军人晚婚,规定义务兵和地方应届的高中生毕业学员(即生长干部学员),禁止在校学习期间结婚。
对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采纳了院校的意见,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我们认为,对军人的婚配对象限制过于严格。
1、为了方便军队管理而限制军人婚配对象,应该说是舍本求末。第一,出于方便军队管理的需要,缩小军人的通婚圈,使某些军人婚配困难。
俗语说:近水楼台先得月。婚姻是爱情的结晶,往往需要双方的长时间的接触和双方的相互关爱、了解、磨合。
而军人与军人、军人与驻地的异性青年在长期一起工作或交往,为相互了解提供了便利。共同的生活背景和共同的职业,能够相互理解,有共同语言,容易迸发爱情的火花。
而规定限制这些异性青年的婚配,军人岂不失去地利,增加婚配难度。第二、该规定扼杀了军人与心爱之人的爱慕之心,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带来了不幸的瞒下了隐患,不利于军人长期安心为国效劳,同时也徒增部队今后对军人婚姻的管理难度。
2、为了维护当地居民的婚配比例的平衡,而限制军人与当地姑娘,特别是边缘山区的姑娘的婚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