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新结婚的农村户口怎样获得宅基地)

2024-09-11 情感 86阅读 投稿:颜将散

1.农村居民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 用权的主要方式是申请。

凡是没有宅基地的,或者因子女结婚等原因 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因外来人口落户本村需要建住宅而没有 宅基地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均可申请宅基地。 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程序是:(1)申请。

申请是取得宅基地使用 权的前提。只有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 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是农村村民;第二,必须 以户的名义申请,且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第三,申请的面积不得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四,农民出卖、出租住 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第五,申请宅基地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审批。

审批宅基地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用 户按规定的用地标准,向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 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其用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提请村民大会讨 论通过。

村委会按规定权限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 任何人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建造住宅。

(3)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后,申 请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其权限范围,更好地 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

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物权法》以及有关 登记的具体法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新结婚的农村户口怎样获得宅基地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具体细则,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流程为: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便是关于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以及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等问题的相关介绍。农民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便可以申请,这是法律的规定。但这种申请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此外,如果农村里没有闲置的宅基地,即便申请了要满足不了要求。因此,申请宅基地不仅需要满足硬性条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还得保证该集体经济组织有闲置的宅基地可供申请。

3.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通知规定,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为什么农村不批宅基地结婚没房怎么办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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