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什么亲属是禁止结婚范围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可以列举为:(l)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亲,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与侄(女)、外甥(女)之间。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禁婚血亲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拟制血亲和直系姻亲未作明确规定。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拟制的直系血亲和拟制的旁系血亲。
2.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问题:我是湘西一偏僻山村的妇女主任,我们这里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亲上加亲”、“娃娃亲”等情况。在做工作时,一些人还说:“亲上加亲”有什么不好,它会使亲戚关系拉得更近、更密切。为了做好他们的工作,我急切想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哪些亲属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它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大类。
直系血亲是与己身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从自身而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上辈,从自身而下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己身同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姑表、舅表、姨表之间;己身同叔伯姑妈、舅父、姨母等之间均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其目的是从优生学、遗传学的角度考虑,达到优生优育,防止一些基因缺陷通过遗传(有的是隔代遗传)给下一代,给家庭和民族带来不幸。
3.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两类: 1、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4.什么是血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一)自然血亲 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 (二)拟制血亲 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两类: 1、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