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才能证明自己是胁迫结婚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
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2.如何认定胁迫婚姻
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
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
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
3.胁迫婚姻如何举证
身份证据 (1)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撤销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具备了程序上的要件,如果婚姻关系没有成立或者是无效的,就不能够撤销。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所以在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当中,原告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 2。
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同时《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带有威胁内容的书证、录音录像证据,等等。
3。时间证据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婚姻的本质是双方感情的结合,这种感情有时候是婚前产生的,有时候是婚后产生的。
4.胁迫结婚的法律有什么规定
一方是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那这个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婚 姻。
因受胁迫而结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结婚的合意,违反了《婚姻 法》关于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方以给另一 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 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结婚的,受胁迫的 一方当事人本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婚姻。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 撤销也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婚姻。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请求,根据规定,本人应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 自己被胁迫的证据材料。
并且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该请求提起的时 间,必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 若受胁迫一方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自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如果受胁迫 方未能在一年内提出,那么只能通过法院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陈某某以流传蒋某某裸照为要挟,迫使蒋某某在违背真实 意愿的情况下答应与陈某某结婚,上述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所以, 蒋某某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也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若未能在婚姻登记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
则蒋某某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提起离婚之诉,要求依法解 除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
5.撤销胁迫婚姻证明超过一年了怎么办
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③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④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⑤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⑥双方自愿结婚;
⑦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⑧当事人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⑨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
1、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三)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合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4、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费: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