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拿了结婚证没有下户口怎么离婚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2.没有结婚证但户口在一起怎么离婚
不叫离婚,而是解除同居关系。因为男女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所以不适用离婚。若双方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双方可以协议分开,只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就好;
第二,如若协议不成,可以以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及子女抚养权为由起诉,法律依据如下: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
扩展资料: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没有户口本和结婚证我该怎么样才能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因此,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没有户口本则无法办理。这时候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申请补办户口本;二是到户籍部门开具户籍证明。各地区略有差异,建议以当地派出所答复为准。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则可以诉讼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待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则双方夫妻关系终止,可以另行缔结婚姻。通过诉讼离婚无需户口本,但如离婚后一方需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仍然需要户口本,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解决。
4.只有结婚证,没有户口本怎么办准生证
拿着当地村委会证明带着结婚证身份证,这个也需要问下当地计生委。
怀孕,办理准生证流程
适合对象:男方户口在北京,女方户口在外地。
办理前最好给男方所在的计生办打电话询问清楚。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流程,仅供参考。每一步都需要准备一些材料,请问清楚。
怀孕最佳生育年龄:20、30、40选择何时做父母 孩子聪明VS父母的生育年龄
一、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参见文档模版。
二、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1、女方户口本 2、结婚证
三、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存档证明
3、结婚证
四、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五、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存档证明
3、结婚证原件
六、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
1、男女双方户口本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结婚证原件
七、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来源:搜狐母婴社区】
生育证 (来源:首都之窗网站)
日期:2003-09-29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承办单位: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事范围: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
办事手续:
1、凡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女方单位(无业、个体人员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由男女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造册。
3、女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并登记造册。《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4、女方户籍地如有变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进行变更登记。
5、当男女双方婚姻发生变化时,则《生育服务证》作废,由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
5.我想领结婚证可是我没有户口怎么办
结婚证办理,是要求双方提供有效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资料才可以申请办理的,若其中一方因为没有办理入户而无法提供户口簿的情况下是无法申请办理结婚证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6.没有结婚证户口在一起怎么办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户口。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章 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第三十六条 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记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