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子孩子怎么入户口(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子有什么处罚)

2024-10-18 情感 86阅读 投稿:忘年交

1.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子孩子怎么入户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即可。

虽然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被依法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但那属于计生部门的管辖范畴,与派出所无关。

把征缴社会抚养费与申报户口强行捆绑在一起,剥夺了公民依法申报出生登记的权利,是造成大批“黑人、黑户”的主要原因。 早在2014年2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74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出生登记管理力度。

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权利。

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 建议不妨咨询所在地区公安部门,看户口登记制度是否同样也有变化?。

2.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子有什么处罚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你违反了你所在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于你再提问当中没有具体说明你是哪个省的,所以我也没办法给你详细解答,以下我会列举5个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你这种情况的处罚依据。

一胎生育证是在依法领取结婚证以后提出申请办理的,如果年龄不够,不能合法生育。虽然我国各省对于第一个子女的限制很少,但也不代表没有处罚的依据。

1、《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由此可以看出,各个省份都对没有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也可以理解成为非婚生育)有着严格的处罚依据。你没有详细说明你的省份,建议你详细参考你所在省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至于小孩入户,经过计生部门处理以后,拿着计生部门开具的票据或是补办的生育证、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夫妇二人的结婚证、到派出所申请婴儿登记入户!!!!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个初生婴儿申报表是在派出所领取的,按照上面的内容仔细填写,加盖男女双方单位或者村委会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不通过计生部门给新生婴儿入户的是非法入户,虽然公安户口已经办理,但违反计生政策的事实谁也改变不了,计生部门不知道就算了,一旦让计生部门知道,一样要接受处罚的!如果拒不缴纳处罚,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你的提问我只能回答这些。如不明白,继续追加提问!!!

3.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子孩子怎么入户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即可。

虽然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被依法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但那属于计生部门的管辖范畴,与派出所无关。

把征缴社会抚养费与申报户口强行捆绑在一起,剥夺了公民依法申报出生登记的权利,是造成大批“黑人、黑户”的主要原因。

早在2014年2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74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出生登记管理力度。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

建议不妨咨询所在地区公安部门,看户口登记制度是否同样也有变化?!

4.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并生育一女上户口要罚款多少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纪,不存在结婚一说):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5. 未到法定年龄有了孩子,到年龄了办理结婚证,孩子上户口

你这种情况属于未婚生育,肯定得缴纳社会抚养费。孩子上户得有准生证,若是计划外生育的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才给上户。你没有说你是什么地方的人,建议你看看当地的计生条例。

比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子怎么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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