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哪些)

2024-10-22 常识 86阅读 投稿:武妖帝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公民的教育 科学 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 婚姻 家庭 母亲 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保护华侨 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利益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一、概述基本权利是权利宪法化的一种结果,构成了权利的宪法地位。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

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是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法人。

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是当今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

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

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该法律具有合宪性。3、有明确的公益目的。

4、对特定的权利不得限制。5、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二、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

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

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政治监督和信息传播功能。 3)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意愿的强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项自由相互联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防止缺少此种渠道后逼上梁山实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

三、基本权利和权利的区别

第一,人权是个体和群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了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活动的可能性,人权的主体是人,他的外延比公民和人民要宽泛,公民基本权利是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

第二,从产生看,人权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创立和实施后公民所享有的。第三,内容不同,人权相对更抽象,公民基本权利更具体明确。

第四,人权有个体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 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适 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针对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

公民权是由国 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而基本权利是由一个国家宪法确 认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公民权、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 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体现。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人权是人的个体和 群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其自由的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 是国家通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权的主体是人,它的外延比公民和人 民要宽泛。而公民基本权利则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

公民基本权利相对人权的范 围要小。(2)从产生上看,人权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

近代的人权理论是十七八世纪资 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创制并实施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3)人权和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不完全一样。人权,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社会权。

但这些权利大 多是原则的和较抽象的,而公民基本权利则更具体、明确。(4)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 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多指个人人权,而基本权利则是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战”后,随着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发展,人权的内容已从个体人权发展到集 体人权;从人身、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945年,《联合国宪章》把保护人权、反 对战争、维护和平作为联合国的宗旨。1948年联合国签署了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 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阐明了人人应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 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它是“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1966年联合国大 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确立了 完整的国际人权的权利体系,是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召开 的国家会议、联合国各机构以及各专门机构通过了多项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建议、公约、决议,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除联合国及所属机构的国际人权组织及国际人权法律外,欧 洲、美洲、亚洲、非洲等区域亦展开了区域性人权保护活动,成立了诸多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制 定了许多区域性人权保护的公约和决议。 由此可见,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尽管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不同,在各国国内法中有 着不尽相同的具体内容,但人权的国际保障则是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各国都不同 程度地将国内保障人权的活动置于国际监督之下,并作为共同的神圣义务。

保障人权,首先要保护国内的个人人权,但亦不得忽视国际的集体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了我 国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的权利,残疾人的人权 保障等多项内容。

国家为我国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提供了保障。全体公民都能 平等地依法享有人权。

我国政府积极参加各种人权活动。先后参加并签署了《国际儿童权利公 约》、《禁止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 视公约》、《男女同工同酬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的国际公约》等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

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我国政府 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中增加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宣示性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我 国的宪法精神,对于我国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确保人权和公民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

有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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