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一般要考些什么啊 完全不会复习(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2025-04-08 常识 86阅读 投稿:森嶼

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一般要考些什么啊,完全不会复习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 (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 (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

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10、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 (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读鞫、乞鞫制度:西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由审判官当众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情,可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 《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止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凡司法官员有五过之一,即要受法律惩处,惩罚原则是“其罚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反坐之法。 (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三、春秋战国法制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

2、立法: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 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并改法为律。

第一次出现“律” 四、秦代法制 (一)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 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

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

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三、法制史是什么

法制史是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相较于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一般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外,及于其他与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和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通常将法律史等同于法制史。现今中国的法学学科划分认为,法律史大于法制史,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所以国内的硕士点一般是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20世纪90年代之前,通常是法制史的学科点,但是随着世纪末和新世纪的到来。各大重点高校和五大政法院校(现为四个)都认识到这个问题,所以纷纷将硕士点改为法律史,方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主要是西方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交叉)等等。

但是,在本科的教学中,依旧是分成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而不称为法律史。

国内法律史(法制史)学科较强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均衡,中国法制史较有名)、华东政法大学(均衡,外国法制史更有名)、西南政法大学(均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原来的中南政法,以中国法制史和中西比较为主),湘潭大学的非洲法研究比较有特色(属外国法),此外,西北政法、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学校的教师也做得不错。其他还有教师散落于各个大学(如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复旦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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