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