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2024-09-06 百科 86阅读 投稿:十里寂

1.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解决涉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类型案件的地方保护。

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完善执行立法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工作各项制度,赋予申请人更多的权权利,赋予人民法院更多的执行手段,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

三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性质恶劣、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暴力抗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后要向社会披露,以彰显执行权威,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

四是严格管理和考核、实行量化考核管理,以案件执结率、标的实际到位率、中止率、平均执行期限、信访率等指标,对每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奖勤罚懒。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人员的责任。

五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人员学习培训,严抓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行人员准确把握司法尺度,提高业务能力。结合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执行局及内设机构,充实执行人员。

六是加强执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七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目前,各地的执行救助措施已经初步建立,应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

八是认真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对于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者请求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结。这项制度对防止和克服消极执行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将督促各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

2.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财产保全时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1、放宽或降低担保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向法院提供担保。

目前,很多法院只接受现金全额和不动产等额担保,这就使很多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财产保全。当对方知晓涉诉时,就会迅速转移财产,最终可能是官司赢了,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当放宽或降低担保条件,允许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比如10-30%。另外,应当允许采用动产、其他可以评估作价的财产权利以及第三方提供不动产、动产、信用等作为担保。

2、法院应当依职权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普遍做法是,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然后法院根据该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这种制度设置,看似合理,但弊端很大。被申请人财产可能涉及银行、房产交易中心、车管所、证券期货交易中心、工商局等多家单位,由于客观原因限制,申请人根本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这就意味着保全无法实际落实。

针对上述情况,应当改由法院依职权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看似给法院增加了工作量,但并非如此,因为后期执行时法院还是有义务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只是工作提前而已。 并且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若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可以直接以申请人担保财产作出赔偿。

现实中,即使在后期法院执行时,法院也是随便查询一下,然后两手一摊,将此责任推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然后法院再去执行。法院利用国家公权力都无法查询到,又怎能要求申请人做到呢? 以后法律再作修正时,应当考虑明确法院的查询义务,即使再困难,也要想办法予以考虑。

由法院出面查询,也彰显出法律的权威性。 3、保全实行自动续保。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均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满未及时申请续保,则自动撤销。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未能及时续保,而最终使保全落空。

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很多法院保全时并不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上告知一下,这就导致申请人很容易遗忘。 针对上述情况,法律应该考虑不再设定期限。

如果非要设定期限,应当规定在诉讼期间直至执行结束,该等期限可以自动延续,除非申请人提出撤销,或者被申请人另外提供担保。 三、诉讼期间严禁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

由于前期未能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就能将财产恶意转移或隐匿。 针对上述情况,法律上可以明确作出规定,对于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查询核实被告方在诉讼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况,该期间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经查证属实,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并追回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用罚款和拘留。被告方有义务对财产转移作出说明,第三方应当配合法院作出调查。

对于拒不说明或不配合调查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拖延到执行阶段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法院可以在寄送诉讼材料时,附上告知书,告知被告方不得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和隐匿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各种处罚措施。 1、扩大公示范围。

目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仅在法院系统网站上可以查询,以后,可以考虑扩大公示范围,比如在政府、工商、税务、知名媒体网站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允许提供关键字搜索。 2、制定更加严格措施。

对于限制高消费,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乘火车不允许乘坐动车以上(含动车);出差外地住宿控制在100元/天以下;商场刷卡消费每周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200元;不得进入人均消费50元以上的消费场所;不得外出旅游、学习、培训等。 可以在就业、创业、学习、培训、社区服务等方面设定详细的限制规定,让其切实感受到生活各方面都受限制。

当然,上述措施应当允许申请人随时撤销,保证其具有灵活性。 可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对于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查处,绝不姑息。 对于阻扰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借用美国的做法,动用武装警察、军队等。

四、加强法院执行制度管控。 应当对执行程序制定更加明确、细致的规范,并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执行采用法官个人负责制。

若执行法官未能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制定跨区执行规范,明确受委托执行法院的职责,若存在地方保护、故意拖延等情形,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受托法院院长予以行政处分。

跨区执行,一直是执行的难题,这里的法律空白,有望将来加以填补。 对于执行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执行困难的,法院可以开通举报通道,由群众进行监督,避免人为增加执行难度。

查明执行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惩不贷。

3.怎样解决执行难

一、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 消极执行,在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道路远的不执行、难度大的不执行,甚至有些素质低的执行人员当事人不找、不送不执行,当事人上访、领导过问,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维护稳定为理由不执行。什么当事人的权益、什么执行期限,概不理会。

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要过硬的执行队伍。在过去,由于重审判轻执行现象的影响,法院精干力量往往被派遣到审判一线,使执行人员的队伍素质偏弱偏低。

现在我们意识到,执行人员不光是能吃苦受累就行,更需要的是扎实的法律根底和丰富的执行智慧。没有较强的业务技能,是干不好执行的。

除法律知识外、执行人员更要考虑社会风俗、人们的生活习惯等等。现在执行人员的比例在法院有了提高,通过人员交流、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逐步提升,尽管如此执行队伍的素质问题仍不容乐观。

对执行员的选任,各法院通常指派有审判资格的人担任,但是普通的审判员能否干好执行呢?笔者认为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任命前一要考察,二要考核,三要见习,不适合执行的人员要及时更换。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彻底地消除不请不送不执行,又请又送才执行的现象。

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 二、排除干预执行的各种障碍 为了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专门作出了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不得干预法院执行工作。

但在现实中好多地方在落实这一决定不到位,有的是为了地方经济的利益,有的为了领导干部的私情,常常以维护稳定为理由,动辄让执行人员汇报案件,通过行政手段对法院工作进行干预。比如一个企业负债累累,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没有领导的批准、破产是不行的,你要执行,领导会说欠工人工资、保险金多,可能会造成职工上访等,加以干预。

维护稳定是重要的,但依法执行、依法办事,建立法治社会不是中央一直在努力推行的吗?以维护稳定为借口,干预案件的执行,长远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会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只靠法院的努力 也是不行的。

法院的工作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人大的监督,但笔者认为重要的还是要有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办案的意识。笔者认为上级部门过问案件应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

建立案件监督制度,党委、人大等上级机关监督法院执行案件,应以正规的文件形式进行督办,法院接到文件后也要将案件执行情况以文字形式向有关机关汇报说明。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考虑到维护稳定,有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维护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党政干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建立诚信社会 欠债还钱,自古一理。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诚信度却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更有甚者如借银行款,开始就不想还,想方设法逃避债务。

有些债务人大着胆子让债权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讲诚信在社会上对他的生活基本上没影响。法院执行时,则转移财产,变更主体等。

现在全社会已认识到社会诚信的重要,在积极地呼唤诚信。但只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当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诚信,使不讲诚信的人就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全社会执行威慑机制,使不讲诚信的人有钱不能花、不能投资等,但笔者认为仅靠法院的力量,还是不够的,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让全社会参与。例如加强身份管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不讲信用的人设立严格的障碍。

对企业单位的资金加强监督,每个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按规定设立账户、违规转移资金的,对银行等单位要加以重罚等。

有的被执行人欠他人巨款,但住的豪房、开的名车都在他人名下登记,夫妻离婚,财产全在债务人的配偶名下,两个却仍然生活在一起等。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法院执行,强势打造诚信社会。

四、对现行的执行机构体质进行改革 从已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税务、计量等政府部门看,垂直领导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实行垂直领导或单纯地人、财、物与地方政府 脱钩,从法律上和其他方面看,阻力不小。

现在正在酝酿执行机构在省级以下进行独立并垂直领导,笔者认为是可行的。省法院对全省的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是有规定的,也不存在审级问题。

这样会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排除党政干预 ,有利于把好执行队伍选任关。同时,执行机构由上级统一管理,更有利于队伍的整体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案件的监督,还可以将案件顺畅地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

五、建立高效的执行法律体系 “强制执行法”已经讨论了很多年,关于“强制执行法”的解读书籍也已出了不少,但现在执行中的法律依据规定的仍然比较笼统。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但远远赶不上社会的发展和规避法律手段的更新。

4.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呢

为缓解执行难问题,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法规范执行。执行人员的言行举止,办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求,也应该象办案程序一样遵循公、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对肆意违反执行规范者 则应追究错案责任,对出现重特大责任事件,由主管和分管领导负 责。 执行人员的执行策略要规范有序,力戒简单粗暴,严禁使用暴力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粗暴执行将会带来不良结果和负面的社会影响。

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执 行实效。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实后,发给被执行 人须知;,并告知其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如当前较突出的拖欠、克扣和拒发外来民工工资的案 件。这类案件涉及的人多、面广、数额大,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和处理,将有可能造成民转刑案件。

因此要抓紧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 对债务人动之以情,晓之以利害, 阐明继续拖欠民工工资将对社会、企业及本人产生的不良后果,让其提交所欠民工工资明细表并主动及时归还。

三 、当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并隐、匿、毁、转移被执行财产并进行高消费时,就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进行限制、卡断等手段来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当对被执行人员采取说服教育措施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仍然没有效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和违反须知而进行高消费行为,就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给被执行人较大压力,促使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五、执行人员提高对执行时间紧迫性认识。

不能等待被执行人主动执行,而是要主动去催促执行。特别是对老、弱、病、残活动困难的人员,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重点督办、限期执结、快速执行。

六、执行人员要廉洁自律,杜绝办;三案;等违法违纪现象出现。 有些执行案件就是与被执行人有三同现象而迟迟得不到执行,这既给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又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七、执行工作中,执行要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待责任的态度、行为、能力等情况,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集中执行来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周期,力争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所有案件。 八、有些执行案件不能顺利执行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法院要力争在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监督及各部门的协助下克服这些困难,奋勇将此类案件执行到底。给被害人有个交代,给人民有所交代。

九、在执行工作受挫时,对提供被执行人重要信息的群众给予奖励,促进群众监督。 让被执行人身处高度监控的状态下,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对被执行人系外来人员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应更快,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以免被执行人员逃避法律责任。更强,用强硬的法律武器,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更好,以及时高效的执行效果为受害者服务。 让人民群众忧忧而来,满意而归。

执行人员和法警为主的执行力量以及执行装备有院领导统一调度。执行庭不应推诿、拖延执行,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如果出现上述情节则按规定严肃追究 案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为缓解执行难问题,要在执行工作中要确实加大制裁力量,以更高的认识和更有效的措施为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旋律服务。

5.论如何解决执行难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多年来倍受社会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 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 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多年来倍受社会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 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 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一、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消极执行,在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道路远的不执行、难度大的不执行,甚至有些素质低的执行人员当事人不找、不送不执行,当事人上访、领导过问,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维护稳定为理由不执行。什么当事人的权益、什么执行期限,概不理会。

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要过硬的执行队伍。在过去,由于重审判轻执行现象的影响,法院精干力量往往被派遣到审判一线,使执行人员的队伍素质偏弱偏低。

现在我们意识到,执行人员不光是能吃苦受累就行,更需要的是扎实的法律根底和丰富的执行智慧。没有较强的业务技能,是干不好执行的。

除法律知识外、执行人员更要考虑社会风俗、人们的生活习惯等等。现在执行人员的比例在法院有了提高,通过人员交流、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逐步提升,尽管如此执行队伍的素质问题仍不容乐观。

对执行员的选任,各法院通常指派有审判资格的人担任,但是普通的审判员能否干好执行呢?笔者认为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任命前一要考察,二要考核,三要见习,不适合执行的人员要及时更换。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彻底地消除不请不送不执行,又请又送才执行的现象。

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二、排除干预执行的各种障碍为了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专门作出了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不得干预法院执行工作。

但在现实中好多地方在落实这一决定不到位,有的是为了地方经济的利益,有的为了领导干部的私情,常常以维护稳定为理由,动辄让执行人员汇报案件,通过行政手段对法院工作进行干预。比如一个企业负债累累,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没有领导的批准、破产是不行的,你要执行,领导会说欠工人工资、保险金多,可能会造成职工上访等,加以干预。

维护稳定是重要的,但依法执行、依法办事,建立法治社会不是中央一直在努力推行的吗?以维护稳定为借口,干预案件的执行,长远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会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只靠法院的努力 也是不行的。

法院的工作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人大的监督,但笔者认为重要的还是要有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办案的意识。笔者认为上级部门过问案件应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

建立案件监督制度,党委、人大等上级机关监督法院执行案件,应以正规的文件形式进行督办,法院接到文件后也要将案件执行情况以文字形式向有关机关汇报说明。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考虑到维护稳定,有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维护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党政干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三、建立诚信社会欠债还钱,自古一理。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诚信度却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更有甚者如借银行款,开始就不想还,想方设法逃避债务。

有些债务人大着胆子让债权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讲诚信在社会上对他的生活基本上没影响。法院执行时,则转移财产,变更主体等。

现在全社会已认识到社会诚信的重要,在积极地呼唤诚信。但只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当有一定的制度。

6.解决执行难,“老赖”,法院有般有什么方法

按你说的情况,你说的老赖,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7.本案例执行难的问题如何解决

你的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B的年龄是多大。

如果B未成年,那么你起诉的时候应起诉B的监护人,有监护人承担责任。 2、B在发生车祸是去干什么,是不是给工地或者老板(包工头之类的人)办事的过程中。

如果是那么B是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A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看B的车辆是否上了保险,如有则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上述情况都没有,那么B用于生活的唯一住房是不能执行的,只能是与B达成分期赔偿的协议,用B今后的收入进行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最好要求B找人担保,签订保证协议,以防万一。

5、建议你们最好先弄清楚是否存在1/2/3项所说的情况,如果有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复印B的身份证,录下B关于当时是不是为雇主办事的陈述等),为以后诉讼做好准备。

执行难小知识问答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