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务常识
你看看是不是这些: 网上银行(ebank) 网上银行是银行通过互联网络的渠道向客户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的网站。
它的成本低廉,能提供内容丰富的业务功能。例如:一个个人网上银行部分可以包括:账户管理、代理业务、个人外汇业务、证券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医保业务、网上医院和客户服务八个模块; 一个企业网上银行部分包括账户查询、网上结算、公司理财、代理业务、预约服务和客户服务六个模块 柜员系统(Teller) 传统的柜员系统都是C/S形式的,提供给柜员和银行内部职业用于日常业务处理和管理,会机核算等工作.现在柜员系统也开始用B/S结构的更多了,功能也更加丰富.柜员系统一般都与核心系统COREBANK打交道,是银行最重要的软件系统的一部分. ATM自动柜员机(ATM) 自动柜员机目前只担负了一些简单的对个人账户的查询,存取小额现金的服务。
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 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 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 务。
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卡基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和储值卡。
借记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不能透支。 贷记卡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向资信良好的个人和机构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或获得服务。
信用卡既是发卡机构发放循环信贷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凭证,也是持卡人信誉的标志,可以透支。按照授信程度的不同,贷记卡分为真正意义上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储值卡是指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电子钱包性质的多用途卡种,不记名,不挂失,适应小额支付领域。 在所有卡基支付工具中,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和贷记卡是卡基支付工具的主体。
习惯上,我们将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和贷记卡统称为银行卡。据统计,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国内第一张银行卡到今年6月底,我国已发行银行卡7.14亿张,发卡机构110多家,684个城市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包括所有地级城市及300多个经济发达的县级市。
银行卡特约商户接近30万家。去年全国银行卡交易总额达到18万亿元。
在银行卡中,借记卡占据其中的绝大部分,95%的银行卡是借记卡,准货记卡约3000万张,贷记卡约300万张。2003年,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易总额达12亿元,交易金额38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2%和111.9%;银行卡同城交易成功率达到88.22%,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达81.19%。
2004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内地银行发行的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银行卡在香港地区使用,这是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中的又一个新的重大突破。内地为香港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电子钱包性质的储值卡基本上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一些城市,如上海和厦门,使用的卡基电子货币可用于公共交通、餐饮连锁店等。
预计卡基电子货币将越来越多地用于公共交通、高速公路收费、汽车租赁、旅游集散地、停车场、加油站以及超市,并可能扩大到公用事业收费等。储值卡的资金清算,由发行者为商户提供交易数据处理服务,并借助银行完成发行者与商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银联,万事达,VISA 银联 "银联"标识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内各发卡金融机构发行,采用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可以跨行跨地区使用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万事达国际组织 万事达国际组织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期创立了一种国际通行的信用卡体系,旋即风行世界。
1966年,组成了一个银行卡协会(InterbankCand Association)的组织,1967年四家加州银行组成「西部各州银行卡协会(Western States Bankcard ssociation,WSBA)」,并推出MasterCharge的信用卡计划。不久,该协会加入银行间卡片协会,并将MasterCharge授与该协会使用,1969年银行卡协会购下了Master Charge的专利权,统一了各发卡行的信用卡名称和式样设计。
1970年银行间卡片协会取得MasterCharge的专利权。与美国商业银行一样,银行间卡片协会也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如与欧洲信用卡国际组织建立联网,。
2. 请问银行业务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其法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央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3)经理国库与清算服务;(4)中央银行贷款;(5)央行禁止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