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反洗钱,谁能告诉我一些相关知识
洗钱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中国内地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涨,权威分析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
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 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 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反洗钱有什么常识和常用方法吗
反洗钱工作中的误区及对策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起步并积极向前发展。
但笔者在最近的调查中发现,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许多误区。 反洗钱工作中的几个误区 一、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然而有人却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特别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既未建立健全制度,也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是可有可无。 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都无权审查。
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但实际工作中,有的金融机构却认为,存款人(特别是个人存款账户)的资金由其自主支配,金融机构无权审查,对可疑支付交易既不记录、分析,也不按规定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甚至连人民银行的检查都拒绝配合。 三、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由于洗钱是最近几年才听说的事,因此常有人说: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没人来洗钱。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等黑钱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化整为零、从事投资、购买证券等形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因此,洗钱犯罪不仅大城市有,小地方也有,不仅经济发达地区有,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山区也有。
而且小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极有可能成为大城市洗钱的一个中间环节。 走出反洗钱误区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走出观念误区。
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长,许多人包括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参与性认识不足。 因此,必须加大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走出“反洗钱与我无关”的误区。
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 二、加强教育,走出法律误区。
虽然洗钱犯罪已不鲜见,但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特别是对三部反洗钱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因此,加强反洗钱教育,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
通过教育,促使金融机构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三、加强监管,走出行为误区。
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在我们的生活中已不鲜见,洗钱犯罪就象其他犯罪一样存在,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走出反洗钱只关注大城市而忽视小地方、只重视经济发达地区而不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行为误区。 一方面是要加大人民银行自身反洗钱的工作力度,确保反洗钱组织领导到位。
作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关,不管是在大城市还是小地方、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的人民银行都要加强法规宣传,强化人才培训,积极主动组织和领导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检查督促,确保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检查,看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部门是否成立,反洗钱制度是否健全,反洗钱工作是否落实。通过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其他金融机构密切配合的全国性反洗钱网络,从资金上监控洗钱的动向,从渠道上斩断洗钱的环节,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的要点有哪些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3)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3、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4、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5、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扩展资料: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钱”一词,源于二十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 。
参考资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4.平时工作生活中如何远离洗钱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这一词汇为外来词汇,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意译而来。洗钱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在每天计算洗衣收入时,将非法所得的赃款计入其中,再向税务官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在形式上变成了合法收入,“洗钱”活动也因此而得名。
洗钱活动实际上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和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现代化的高效的金融体系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通道。因此,在金融体系进行反洗钱建设是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也是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什么是反洗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定义,“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我国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将“洗钱”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四种上游犯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纳入到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畴。
2005年2月我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的观察员,承诺接受FATF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和《反恐怖融资特别建议》(即40+9条)的原则,并以此标准加强和改进反洗钱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成为我国当前的反洗钱基本法,是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依据。2007年6月28日,我国成为FATF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为了能够远离洗钱犯罪以及提高自身的反洗钱意识,小编给大家带来一些反洗钱小常识,通过这些常识,提醒大家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全民参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2、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开办业务时,请带好身份证件;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件;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3、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只是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等情况的发生。
4、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是洗钱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和途径,不出租、不出借您的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5、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此种行为变向增长了洗钱犯罪活动的气焰,因此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6、远离网络洗钱
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以上这些便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反洗钱小常识,实际上也是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时都能够做到的,虽然是一些细小的行为,但却是对反洗钱活动的最最重要的基础。反洗钱,人人有责,从我做起!
5.有关银行的金融的一些基础知识
衍生产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译。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r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简称表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接连不断地推出新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下种分类方法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内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他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讨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
(2)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具体见表3—1
表3—1 根据原生资产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分类
对象|原生资产| 金融衍生产品
利率|短期存款| 利率期货、利率远期、利率期权、利率掉期合约等
|长期债券| 债券期货、债券期权合约等
股票|股票 | 股票期货、股票期权合约等
|股票指数| 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合约等
货币|各类现汇| 货币远期、货币期、货币期权、货币掉期合约等
商品|各类实物商品|商品远期、商品期货,商品期权、商品掉期合约等
(3)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文易。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
据统计,在金融衍生产品的持仓量中,按交易形态分类,远期交易的持仓量最大,占整体持仓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货(18%)和期权(13%)。按交易对象分类,以利率掉期、利率远期交易等为代表的有关利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占市场份额最大,为62%,以下依次是货币衍生产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产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扩大了5.7倍。各种交易形态和各种交易对象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整体上呈高速扩大的趋势。
6.什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
我国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或指定反洗钱工作机构,并建立四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包括:
1、“了解客户”制度。“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
当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当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
2、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该制度要求无论是存、取,还是支付结算,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凡是规定金额以上的金融交易都要由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人民银行或者外汇局报告。按照交易的货币种类,分为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和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其中,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账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单笔现金支付;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的2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划转。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是指:当日存、取、结售汇等值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当天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个人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
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并不影响在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后,为了不耽误时机,金融机构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履行。
为了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总结了十三类特征较为明显的支付交易,作为规定的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三十一项属于外汇可疑交易的情形,其中与外汇现金交易有关的可疑情形有十一项,与外汇非现金交易有关的可疑情形有二十项。同时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复杂性,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法完全列举可疑交易情形。因此,上述规章中规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人民币和外汇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并且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判断确认其他可疑交易行为。
4、保存记录制度。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其中账户资料主要包括个人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以及其他客户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用于核对客户身份所登记的其他资料等,其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至少五年;交易记录主要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信息,其保存期限应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五年。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其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冲突,因此对于《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更长时间保存期限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反洗钱工作三大基础是什么
反洗钱三大工作基础即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具体如下::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反洗钱核心工作:监督大宗现金交易。
扩展资料:
反洗钱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