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法规常识

2023-01-13 综合 86阅读 投稿:暖色系

1.银行卡的相关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

3.银行卡的相关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4.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 授信原则的四个基本原则 。

合法 , 诚实 , 统一授信 , 统一授权 。  免于报告的三类 : 交易一方是国家机关 ,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贷款转贷 , 同一银行下 。

 债权人 ( 借款人 ) 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 保证人的保证内容不变 。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银行 , 银行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 。

 未约定期限的债权 , 默认 6 个月 。  关于反洗黑钱 o 央行负责  组织协调全国 , 实行资金监测 。

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情况  根据国务院授权 , 参与国际的反洗钱活动 o 银监会负责  对于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要求 。  民事法律行为 - 公民 / 法人  物的保证有 抵押 , 质押 , 留置 三种权利 。

 票据 o 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  持票人对出票人给予的权利 , 期限 6 个月 。  拒绝承兑后 , 追索权是被拒绝承兑后的 6 个月 。

 再追索权是清偿或者起诉后 3 个月 。  见票即付的功能是 2 年 。

o 票据的功能是流通 , 转让的方式是背书 。 o 票据的 4 个行为 , 背书 , 出票 , 承兑 , 保证 。

容易混淆的是 , 撤销权对债权人是一年内有效 , 对债务人是 , 五年之内没有行使的 , 可以撤销 。  代理 : 三种 , 法定 , 指定 , 委托 。

o 指定代理 : 人民法院或者机关 。 o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而规定 。

o 无权代理 : 善意 , 行为人无代理权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和他人 , 不违法 , 与第三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 。  经理由董事会指派 。

 合同 : o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因素 :  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  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 判刑 o 职位挪占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 非国家人员受贿 , 最高 5 年以上 。 o 挪用资金 ,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 3 年以下 o 有价证券诈骗 , 不会是单位构成 。

 犯罪主体 o 一般主体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o 特殊主体 : 违法房贷 , 到帐不入账 , 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背信运用财产 ,。 o 特殊主体包括 , 商业银行 , 证券公司 , 保险公司 , 期货公司 , 经纪公司或其他金 融机构 。

 金融犯罪实施的主体 o 针对银行的犯罪  外部犯罪  内部犯罪 o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 抵押 o 实现抵押权的三个方式 :  折价  变卖抵押物  拍卖抵押物  本罪主体 o 单位不可以构成主体的是  信用卡诈骗  贷款诈骗 o 只能是自然人  信用卡诈骗  有价证券诈骗  票据诈骗 o 金融凭证诈骗  委托收款凭证  汇款凭证  银行存单  ( 本票 , 汇票 , 支票等结算凭证都不是算入金融凭证诈骗。

5.想知道银行里哪些工作与法律有关

1. 银行有法律部,主要是审银行与客户或交易对手签的各种合同的,也给新产品出具法律意见。

2. 什么法规都可能用上,但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法。

3. 银行法规包括: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反洗钱法》、《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基金管理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都和银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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