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预防小知识

2022-12-18 综合 86阅读 投稿:别致美

1.关于残疾预防日有哪些小知识需要了解

8月25日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残疾预防日”。对于一些残疾预防日的小知识需要了解。2017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完善医疗保障、加强残疾预防、改善康复服务……本着预防与关爱,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暖政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残疾预防日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残疾人总数超过8500万,其中视力残疾人数1200多万,肢体残疾人数近2500万。很多人都知道疾病和伤害可以预防的,事实上大部分残疾也是可防可控的!为了最大限度减轻残疾、消除残疾,更好地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国务院正式批准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

——残疾预防“从我做起”

残疾预防是针对常见的致残原因,如遗传、发育、外伤、疾病、环境、行为等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预防或减少致残性疾病和伤害的发生,限制或逆转由伤病而引起的残疾,并在残疾发生后防止残疾转变成为残障。

——残疾人致残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遗传和发育因素;

二、环境和行为因素;

三、伤害与疾病因素;

这三类因素交叉作用,造成残疾。

——树立“终生预防残疾”理念

据估计,到2030年,我国每年将新增残疾人200万~250万人,平均每15~20秒钟就将新产生一名残疾人。随之而来的,不仅是给个人、家庭、社会的压力,也附加着不小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

有学者直言,“如果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减少、避免残疾的发生,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不可估量的”。

可以说,康复和保障是对残疾人“一点都不能少”的关怀,而预防并减轻残疾是“一直在路上”的努力。

2.残疾的预防是怎样的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1983〜 1992)》中规定的首要任务和目标。

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残原因流行学的动态分析和研究系 统。对致残的十大原因(疾病、遗传变异和先天畸形、营养不良、药物毒物伤害、社会和家庭变 革中的心理冲击、交通事故、职业病和职业劳动事故、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战争)进行有地区针 对性的、逐年的统计分析,为地区具体的预防决策提供依据。

另外,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两个 方面,推行综合性的两级预防方案,并使之逐步落实。儿童残疾预防的关键是控制先天性及遗 传性疾病。

严格控制近亲结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妊娠遗传学检查,是预防工作的中心。

3.残疾预防应坚持以什么为本,和什么相结合的方针

特别是残疾预防意识和知识的不足,这些‘本可以’‘本应该’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孕期健康知识普及,采取综合性干预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专家表示减少出生缺陷是更有效的预防残疾的方式。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6%左右,每年新增约90万例。

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听力障碍、唐氏综合征、肢体短缩畸形等重大致病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高企,需要进一步加强孕前事实上,大部分残疾都是可防可控的。如果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有些残疾本来可以避免发生;如果及时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有些残疾人本应该重新站起来。

专家表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

4.国家预防残疾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中致残因素多种多样,对此《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1)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2)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3)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4)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5)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6)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7)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8)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

5.如何开展社区(村)残疾人预防工作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根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定义,残疾预防是指在预防出现心智、身体和感官缺陷的各项措施(即一级预防);或在出现缺陷后,防止它造成不良后果。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把残疾预防看成一项战略措施,提出:“残疾预防战略对于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极为重要。应该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或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

“实行残疾预防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基于这种共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号召会员国应对预防缺陷和残疾采取适当措施,并确保有关知识和技术的传播;要订立社会各级的残疾人预防协调方案。

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保护人力资源、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时候,关于早期预防和控制残疾的意见比较集中。

残疾人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呵护,而最大的呵护是预防,做好残疾的预防工作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要从源头上预防新生儿缺陷,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

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了预防残疾,应当采取普及相关知识、加强母婴保健、早期发现致残原因以及进行早期治疗等必要措施。 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对于预防残疾工作着重强调了以下三点: 第一,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

我们国家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 依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例如规定:(1)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3)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有严重缺陷的,或者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三,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疾病的措施。

遗传病是导致先天残疾的重要原因,能够导致残疾的遗传病并不多,常见的有以下十类:(1)致盲遗传病:如先天性白内障;(2)致聋遗传病:如先天性耳聋;(3)运动障碍疾病:如成骨不全、重症肌无力等;(4)神经精神系统遗传病:如小头畸形、精神分裂等;(5)内分泌系统遗传病:如呆小病;(6)血液系统遗传病:如血友病A等;(7)先天代谢病:如白化病等;(8)心血管系统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脏病;(9)性染色体异常综合征:如先天性睾丸或卵巢发育不全综合征;(10)常染色体综合征:如先天愚型。致残的疾病因素除刚才提到的十种遗传病外,还有中风、脑瘫、脊髓损伤、癫痫、麻风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

致残的中毒因素包括食源性化学中毒(如甲醛导致的双目永久性失明)、药物中毒(如链霉素中毒引起的耳聋)、农药中毒(如四肢肌肉性萎缩)、煤气中毒(严重的导致大脑功能障碍,出现偏瘫和继发性癫痫等)。意外伤害包括交通意外、生产事故、烧伤、烫伤、化学品灼伤、运动创伤等。

有害环境因素包括物理有害环境,如光学致盲、声学致残电学致残等;化学有害环境,如慢性铅中毒导致肢体偏瘫、智力低下等;生物有害环境,如寄生虫环境(如脑囊虫病印发的癫痫)、病毒感染(如乙脑)等。 残疾的预防措施可以分为三级。

一级预防是指预防致残性伤害和疾病发生。如:免疫接种、安全防护、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实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遵守安全规则并养成安全习惯等;二级预防是指防止伤病后出现残疾。

如疾病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三级预防是指残疾出现。

6.如何开展社区(村)残疾人预防工作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根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定义,残疾预防是指在预防出现心智、身体和感官缺陷的各项措施(即一级预防);或在出现缺陷后,防止它造成不良后果。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把残疾预防看成一项战略措施,提出:“残疾预防战略对于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极为重要。应该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或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

“实行残疾预防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基于这种共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号召会员国应对预防缺陷和残疾采取适当措施,并确保有关知识和技术的传播;要订立社会各级的残疾人预防协调方案。

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保护人力资源、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时候,关于早期预防和控制残疾的意见比较集中。

残疾人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呵护,而最大的呵护是预防,做好残疾的预防工作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要从源头上预防新生儿缺陷,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

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了预防残疾,应当采取普及相关知识、加强母婴保健、早期发现致残原因以及进行早期治疗等必要措施。 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对于预防残疾工作着重强调了以下三点: 第一,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

我们国家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 依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例如规定:(1)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3)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有严重缺陷的,或者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三,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疾病的措施。

遗传病是导致先天残疾的重要原因,能够导致残疾的遗传病并不多,常见的有以下十类:(1)致盲遗传病:如先天性白内障;(2)致聋遗传病:如先天性耳聋;(3)运动障碍疾病:如成骨不全、重症肌无力等;(4)神经精神系统遗传病:如小头畸形、精神分裂等;(5)内分泌系统遗传病:如呆小病;(6)血液系统遗传病:如血友病A等;(7)先天代谢病:如白化病等;(8)心血管系统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脏病;(9)性染色体异常综合征:如先天性睾丸或卵巢发育不全综合征;(10)常染色体综合征:如先天愚型。致残的疾病因素除刚才提到的十种遗传病外,还有中风、脑瘫、脊髓损伤、癫痫、麻风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

致残的中毒因素包括食源性化学中毒(如甲醛导致的双目永久性失明)、药物中毒(如链霉素中毒引起的耳聋)、农药中毒(如四肢肌肉性萎缩)、煤气中毒(严重的导致大脑功能障碍,出现偏瘫和继发性癫痫等)。意外伤害包括交通意外、生产事故、烧伤、烫伤、化学品灼伤、运动创伤等。

有害环境因素包括物理有害环境,如光学致盲、声学致残电学致残等;化学有害环境,如慢性铅中毒导致肢体偏瘫、智力低下等;生物有害环境,如寄生虫环境(如脑囊虫病印发的癫痫)、病毒感染(如乙脑)等。 残疾的预防措施可以分为三级。

一级预防是指预防致残性伤害和疾病发生。如:免疫接种、安全防护、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实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遵守安全规则并养成安全习惯等;二级预防是指防止伤病后出现残疾。

如疾病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三级预防是指残疾出现后采取措。

7.我国采取了哪些残疾预防的措施

具体措施:(1) 制定了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 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 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预防残疾的相关内容。 (2) 部门配合加强宣教。

卫生行政部门、交通部门、环境部门等不断完 善残疾预防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社会参与防残,使公民 充分认识到:预防残疾人人有责,个人、家庭、社会都要常抓不懈,并且为 此贡献力量。 (3) 抓住重点采取有效措施。

由于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初级卫生保健,尤其是妇幼卫生以及营养、安全饮用水和改善 环境卫生等,我国人口死亡率急剧下降,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较高的水平; 由于成功地施行扩大儿童计划免疫,一些致残性传染病已经得到控制或消 灭,基本消灭小儿麻痹症,有致残作用的传染病也显著减少,从而大幅度地 降低了相应残疾的发生率。 。

8.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残疾人知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不影响日常工作和基本生活,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l.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解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强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l~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标准 1.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农、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

9.关于残疾预防日为什么称大部分残疾是可防可控的

2017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推动唤起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推进全民参与、综合干预的残疾预防行动。

事实上,大部分残疾都是可防可控的。如果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有些残疾本来可以避免发生;如果及时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有些残疾人本应该重新站起来。

专家表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残疾预防意识和知识的不足,这些‘本可以’‘本应该’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事情举例:河北海兴县一个小伙子自幼耳聋,去年做了人工耳蜗手术,现在能听到声音了,说话却很困难。

“要是孩子小的时候我们知道可以做康复治疗,孩子就能学会说话了。”他父亲说,当他们了解到人工耳蜗可以帮助孩子恢复听力,却早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研究表明,0—6岁是残疾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康复工作的最佳介入时期。6岁以前,特别是3岁以前,人脑发育最快、可塑性最强,易受环境影响,不失时机地从医学、康复、教育、社会角度对高危儿童进行早期干预,可以促进儿童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社会适应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残疾带来的危害。

专家表示减少出生缺陷是更有效的预防残疾的方式。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6%左右,每年新增约90万例。

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听力障碍、唐氏综合征、肢体短缩畸形等重大致病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高企,需要进一步加强孕前、孕期健康知识普及,采取综合性干预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而减少残疾发生。

残疾人预防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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