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股权注意事项
公司股权分配的关键:
一是保证创业者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创始人最好具有绝对控股权,能达到67%以上的股权最好,达不到这个比例,也得超过50%以上,因为公司需要有一个能够拍板的领导者,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也能激发团队做大企业的信心和动力。
二是要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吸引合伙人、融资和人才)。
俗话说“财散人聚”,股权就代表着未来的财,散一部分股权,才能聚起来优秀的合伙人和人才。
因为相较于固定的薪资,股权更具有长远的投资价值。一般来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合伙人手中的股权很有可能会翻好几倍,远不是固定薪资可以比拟的,创业者可以以此来说服和吸引优秀人才。
公司股权分配的注意事项:
股权安排要避开这三大硬伤:过于分散、过于平均、名不副实。
1、过于分散。例如一些公司有十几个股东甚至更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已经融资融到C轮D轮时属于正常。但有些公司处在天使轮,甚至是在公司非常早期的时候就有很多的股东,而且股东有个人、有机构,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创业公司做大来说是比较的困难的。
一方面,《公司法》对小股东有一些保护。在公司做决策签署文件时就可能会出现僵化的局面。虽然小股东手里的股份非常少,但很多事情上仍然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如果一些小股东采用不签字或是其他不配合的手段来讹诈大股东时,可能导致局面僵化。
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比较多时,沟通协调成本会增加,甚至会涉及到一个比较复杂的博弈局面。例如几个股东股份加在一起能够过半数,或者说在投票的时候形成优势地位就会产生很多复杂的局面。当有这种复杂局面出现时,就有诱使创业公司里的各方利益产生博弈。—但这种内斗事件出现都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所以股权设计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减少简化博弈的局面。
2、过于平均。很多时候过于平均并不是公司的创始人想这样安排,恰恰是因为开始的时候大家对于各自的贡献没有办法准确的去评估,这个时候可能就形成分配股权比较平均的情况。股权分配平均,常见于创始人之间很熟悉,如老同学、老同事。在分配股权的时候常常因为面子上好看而选择平均。在公司启动初期大家容易谈成一个共识,觉得都很容易都把公司注册起来。
但之后,随着公司的不断的发展,就会暴露出较大的问题。最典型的是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每一个人能力的变化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不同,会导致有人觉得不公平,从而引起公司内部矛盾,影响公司发展。最主要的影响是在投票决策方面,容易导致决策层面的复杂。
3、名不副实。这种情况涉及了很多方面,例如工商登记跟公司实际约定不符。包括公司股权上存在代持的情况,但在工商登记上没有体现出来,或者在公司刚开始注册的时候只有两个人持股,之后其他人陆陆续续的加入进来,这种情况下股权应该做一些调整。如果他们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就会出现在工商登记上只有两个股东,但实际上还有其他人持有公司股权。
名不副实在一个阶段内是可以接受的,但前提是大家一定要有书面的约定。这点是很多公司会忽视的,因为公司在一个阶段会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以后,大家可能精力不会放在这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公司内部可能会有一个约定,但这个约定可能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文件,容易造成大家误解。例如关于给股份的问题,这个股份是公司融资以后还是公司融资前给?这其中就会有很大的差异。
2.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时哪些情形不可忽视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案件中容易忽视的情况有哪些法律家网编辑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近段时间从办理的几个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案件中,总结出一些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时,要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参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为了防范大股东隐瞒帐外资产,作为小股东的转让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受让人给予一定补偿或由股权所在公司出具无帐外资产的保函。
很多小公司股权转让时,都不进行资产评估,且大都是大股东受让小股东股份。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小股东不一定知情。
为此,小股东转让股权时一定在合同中让大股东确认公司净资产大致数额,以及如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式。 二、转让人所涉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应注意事项 由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财产的处置应经夫妻双方同意。
未经双方同意,转让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通常体现在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情形)。 为此应考虑: 1、转让股权的获取时间是否在婚姻持续期间 若转让股权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取,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对该股权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受让人是否对属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履行了注意义务。如果受让人明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转让人配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其主张的。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转让股权应注意事项 港澳台投资人为规避大陆法律,通常以大陆人名义作为新设公司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全部由实际投资人进行。但应防范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转让是有效的。虽然实际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但名义拿到股权转让款后,即使实际股东得到胜诉判决,实际执行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为此,建议避免采用名义股东方式。对已经存在的应尽早变更回实际股东。
坚持采用名义股东方式的,实际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比如须经实际股东同意,以及约定名义股东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
3.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防范转让风险约定定金罚则 1、在起草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前,应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 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股权转让完毕 及时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举证要点 1、应向法院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等。
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的证据。例如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3、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点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点 ⑴股权是股东对于公司所享有的权能。
股权也称股东权或股东的权利,股权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股份所形成的,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能的总称。股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由于其是因投资行为而形成,当这种投资变成公司资本时其权利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其财产的控制权力转移给公司,对出资财产不再具有财产所有权,股东只能对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综合的民事权利。
⑵股权价值是动态的。 当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的资本即变为公司的资产,参与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的经营势必带动资产的动态变化,这时股东的出资额或增值或减值,已经不能用投入的数额来衡量价值。
出资额的这种变化决定了股东权益的盈利性和风险性的特点,也决定各个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价会产生很大的差异。 股权的这种动态的变化不只是对于出资额和盈余分配的确定,更主要的是对于预期的股权价值给予客观评价,这就使股权评估有很大难度,不同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估价值的差异,也会造成离婚时补偿款差额。
如果股权评估后为负值那么就意味股东的配偶将要承担债务,但是当股权分割完毕后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将对股东的配偶分配不公平,所以基于股权价值不稳定性,不易硬性以一个时点的价值给予评估作价,顶多以此为参考价。 ⑶股权中部分权能限制使用,股权外部转让受限。
出资转让是要式行为,必须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时要维护公司法定人格,公司持续性经营发展必须保证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 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配偶享有的权利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夫妻对于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共有财产,那么出资款在投入公司之前肯定是。 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对于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肯定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化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投入的一刻起决定夫妻将共担投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预期的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
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但不可回避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家庭等人格品质和财产状况各种因素,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 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但是对于财产性权利是共有的,认为这是一种准共有的股权。
5.当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五大方面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
投资通常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房地产)、金融投资(包括证券、信托)和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直接设立公司)。
近年来,三类投资渐有融合之势,如通过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投资、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融资等。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此外需注意的是,国内已经发生了多起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公司的债权人 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 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
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 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
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
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
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
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
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
6.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哪些情况
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如下的几种情况: 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报批时必需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2)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3)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外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5)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商业登记、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转让方商业登记证或相关文件; (7)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或章程(独资)和历次补充合同或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 (8)企业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10)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书; (11)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13)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备注一、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a、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 b、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c、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d、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违约责任; f、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g、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h、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备注二、如属于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a、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b、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c、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备注三、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地位。 对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或原章程(独资)和历次补充合同或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年审合格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书; (4)股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5)关于股权变更的补充合同(合资、合作)或补充章程(独资); (6)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 (7)企业投资者签定的股权变更协议; (8)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对于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导致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除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第一条的1至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押合同等)、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查,获批复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2)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定的质押合同; (3)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4)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