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湖北有哪些贫困县
1、阳新县2、郧县3、郧西县4、竹山县5、竹溪县6、房县7、丹江口市8、秭归县9、长阳县10、孝昌县11、大悟县12、红安县13、罗田县14、英山县15、蕲春县16、麻城市17、恩施市18、利川市19、建始县20、巴东县21、宣恩县22、咸丰县23、来凤县24、鹤峰县25、神农架林区国家级贫困县,又称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是国家为帮助贫困地区设立的一种标准。
目前共有592个国家贫困县(包括县级行政单位区、旗、县级市)。国家为扶持贫困地区,设立国家级贫困县标准,资格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审批工作共进行过三次。
至2017年,湖北仍有25座贫困县。另外湖北有省级贫困县4个:宜昌市(1个):五峰县黄冈市(1个):团风县襄阳市(1个):保康县咸宁市(1个):通山县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