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常见,烟草其他的小常识,你有了解吗
某规格卷烟不一定在任何城市都能买的到。
这个大家应该很容易就发现了,在某地很流行的规格换个地方就找不到了,尤其是在有当地烟草工业公司的城市,见到的大多都是本土规格,也算半个土特产。有的规格只在当地省份发行,出了省就见不多。
其实各个烟草工业公司每个工业公司所有的卷烟规格少的十几种多的数十种,但是想要所有规格都要放到市场上去那是不太可能的,必须要当地的烟草商业公司放行才可以,每个工业公司准入的规格也不一定,少的几个规格多的十几个规格。这样就变成了本地常见,出了村可能就不好找这种状况。
某规格卷烟不一定在任何一家店都能买的到。
指的是同城来讲,不一定是店老板不喜欢不订购。而是订不到。
这因素有很多,分开来白活。
一种是档位不够,根据每个月进购的金额或者卷烟条数,当地烟草商业公司会给烟酒店划分档位,有的地区可能分7档,有的分30档,这都不太一定,但是原理是一样的,越有钱档位越高,可以订购的种类和数量也越多,要是你从低档位顺带卖烟的食杂店里看到标价接近千元的烟,那就有问题了,不是烟有问题就是这家店有问题。
另一种比较特殊,通过选户投放。在高端卷烟或者是新品卷烟里比较常见。比如说一条街上两家同档位豪华烟酒店,这家能买到,另外一家买不到。
还有一种类似划线投放,不是划分地域,而是看要某类烟的销售情况,比如说有个新品的三类烟想要投放,那就画条线,画在三类烟销售多的烟店上,过线的就有,没过线的就没有,这个跟烟店的档位没关系。
某规格的卷烟不一定想买多少买多少。
烟酒店订烟也不是单品无限订的,可以理解成有饭大家吃别一个撑死其他的饿死。总要平均一下嘛。
另外就是高档卷烟,一般来说这种烟一个月也就几条,不会太多。物以稀为贵,这个道理大家都懂的。
2.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内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之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规范烟草行业的法律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无论是烟民还是从事香烟商品买卖的网友来说,了解一下还是有必要的,本篇就总则部门和大家一起学习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17年的历史了,共8章46条,其中总则部门是6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烟草实行国家专卖制度,所以很多人抱怨购买外地烟不大方便,这就是法律原因了,至于为什么?大家看吧:保证质量、消费者利益、国家税收,目的明确吧!)
第二条 【烟草专卖品】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对专卖的烟草下了个定义,无所不包,就算是自己卷的烟也是不可以销售的。)
第三条【烟草专卖制度】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要有许可证才能销售啊!否则就是违法的哦!)
第四条 【主管机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事烟草行业的网友肯定很熟悉这样的机构编制了。)
第五条 【吸烟有害】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即便是法律中,也表明:吸烟是有害健康的,有害成分的降低是一个大的趋势。
公共场合吸烟是很不文明的行为,而且有些地方可能是禁止吸烟的,同志们要注意禁烟标识,不要被罚款哦。
现在年轻人吸烟现象普遍,想必宣传和相关制度还是不够完善啊!)
第六条【变通规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学习《烟草专卖法规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2011-07-27 09:44:17| 分类: 默认分类|字号 订阅
管理能出效益,安全溢出效益”。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涉及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
安全管理的程度如何关键在领导,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并具备一定安全管理能力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提高员工的安全认识;而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和提高员工认识还不够,还要动员全体员工的力量来共同抓好安全发展,落实制度管理。
安全管理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制定与落实的环境,这个环境需要我们自己共同努力来创造和维护,因为我要去安全,才是我们所提倡的;筑牢安全意识阵营,重点在于规范个人不安全行为,这就需要我们每位烟草员工建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意识,落实“预防为主”的行为意识,安全理念的渗透和安全行为的养成,只有在不断学习灌输安全知识中,才能将安全文化变成自觉的行动。
安全管理人是管理之本,管理的主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还是人;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在于强化管理;只要内化思想,外化行为,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一定会把安全第一变为每个员工自觉的行为。
企业把员工的利益放在心上,员工也要把企业安全发展的担子挑在肩上;重视安全,是我们每位员工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让我们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企业、幸福家庭提供必要的保证。
3.烟草的方面的知识(知道的就说点)
一、烟草的起源和传播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烟草最早源于美洲。考古发现,人类尚处于原始社会时,烟草就进入到美洲居民的生活中了。那时,人们在采集食物时,无意识地摘下一片植物叶子放在嘴里咀嚼,因其具有很强的刺激性,正好起到恢复体力和提神打劲的作用,于是便经常采来咀嚼,次数多了,便成为一种嗜好。
考古学家认为,迄今发现人类使用烟草最早的证据是在墨西哥南部贾帕思州倍伦克的一座建于公元432年的神殿里一幅浮雕。它是一张半浮雕画,浮雕上画着一个叼着长烟管烟袋的玛雅人,在举行祭祖典礼时,以管吹烟和吸烟的情景,头部还用烟叶裹着。考古学家还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北部印第安人居住过的洞穴中,发现了遗留的烟草和烟斗中吸剩的烟灰,据考证这些遗物的年代大约在公元650年左右。而有记载发现人类吸食烟草是在14世纪的萨尔瓦多。
很久以前,美洲土著人就有崇拜太阳和祭祀吸烟的习俗。一些考古分析还发现,3500年前的美洲居民便有了吸烟的习惯。随着美洲史的进一步发掘,烟草史也许会向印第安史更早的时期延伸。加上当今普遍栽种的红花烟草性喜温热,烟草源于热带美洲的观点就更具有了说服力。
烟草起源于美洲、大洋洲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屿。目前发现有66个种,被栽培利用的仅有2个种,即普通烟草(N.tabacum.L.)又叫红花烟草,和黄花烟草(Nrustica L.)。美洲印地安人栽培利用烟草最早。1492年10月,哥伦布率领探险队到达美洲,看到当地人在吸烟。
1536年5月,有个叫嘉蒂的探险家经过长时间的探险,重新回到美洲见证关于印第安人使用烟草的情形,他做了比哥伦布记载更加详细的记述:“他们把烟草放在太阳底下晒干,而后在他们脖子上挂上一个小牛皮做的小袋子、一只中空的石头或者是木头,很像一支管子;一会儿他们高兴的时候,便把烟草揉成碎末安放在管子的一端,点上火,在另一端便用嘴深深地呼吸,使得体内完全充满了烟,直到从他们的嘴和鼻孔里冒出为止,就像烟囱里喷出来的烟一样。他们说这样做可以使他们保持温暖和健康。我们也曾经尝试过这种烟,把它放进我们嘴里,那种热辣的味儿,如同胡椒一样。”
关于最早记载印第安人是人类最早的吸食烟草的文字,当数西班牙人 — 潘氏所著的《个人经历谈》。潘氏叙述了他在1497年跟随哥伦布第二次航海到西印度群岛的经历,其中描述了他发现印第安人吸食烟草的情景。
此外,还有航海史学家裴南蒂斯·奥威图所著的1535年出版的《印第安通史》,是这样记载的:“在其它的邪恶的习惯里,印第安人有种特别有害的嗜好便是去吸某一种烟……,以便产生不省人事的麻醉状态。他们的酋长使用一种状如丫的管子,将有丫的两端插入鼻孔,在管子的一端装着燃烧的野草,他们用这种办法吸烟,直到失去知觉,伸着四肢躺在地上像个酒醉微睡的人一样……我很难想象他们从这种习惯里究竟获得了什么快乐,除非在吸烟之前就已经是喝了酒。”
1558年航海水手们将烟草种子带回葡萄牙,随后传遍欧洲。1612年,英国殖民官员约翰·罗尔夫在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镇大面积种植烟草,并开始做烟草贸易。
16世纪中叶烟草传入中国。开始传入的是晒晾烟,距今已有400多年的种植历史。1900年在台湾试种烤烟,自1910年后相继在山东、河南、安徽、辽宁等地试种烤烟成功,1937年~1940年开始在四川、贵州和云南试种,发展成为我国主产优质烟区。20世纪50年代引进香料烟,20世纪60年代引进白肋烟,分别在浙江新昌、湖北建始试种成功。黄花烟约在200年前由俄罗斯传入我国北部地区种植。
4.烟草专卖法规
你的问题表述得不太清楚,我的理解如下:
1、因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详见《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只有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详见第十条)。所以,对烟农补助应由国家以及地方烟草管理部门承担,而不是烟草生产单位;
2、国家对烟田、烟农的补贴,通常通过煤炭补贴、提高收购价格等方式进行,由各地烟草专卖局执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就是通过提高收购价格来补贴烟农。但也存在地方烟草部门通过其它手段来抵消这种补贴。所以,我在想,你所提的问题是不是因为有地方烟草部门将这种补贴转嫁给烟草生产企业?任何行政收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因为烟草管理部门只有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通篇都没有明确地方烟草部门有权向生产企业收取这样的费用,因此,这种名义下的收费是违法的,可以根据行政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3、如果烟草生产单位自愿向烟农支付补助,表面上来看是合法的。但问题在于,烟草生产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何在?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换取烟草管理部门的倾斜性执法或其它可能不合法目的,可能会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或其它法律。因为你的问题比较空泛,所以,我也不好作太多定论。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比较不完善,也缺乏监督机制,因此,是否违法往往需要真正的受害人去申诉才有可能被发现。
5.烟草专卖法试题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国家只有原则性规定。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你所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50米范围内不得出现第二个专卖证 ,是地方政府的规定,比如《吉安市烟卷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要求城镇户5000元以上,农村户2000元以上。(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即有与住所直接隔离的经营店面;持证人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场所面积城镇户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户不少于6平方米。(三)卷烟售点左右间隔距离标准为:城区主要街道不少于30米,其他街道不少于50米;乡镇主要街道不少于20米,其他街道不少于30米;但以上街道间距标准的10倍范围内不得超过10户。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吧)等娱乐场所,可不受间距限制,但应从严控制。行政村(自然村)每60户或300人口左右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人口少于300的自然村可酌情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主要旅游景点三A级以上(含三A级)控制在2户以内,四A级(含四A级)以上景点控制在5户以内。(四)综合性农(商)贸市场,经营店面200个以下的每20个店面可设一个卷烟零售点,200个以上的每超过30个店面可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但最多不能超过30个,并按要求分散设点。(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和飞机场等候车(船、机)厅内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3户。(六)统一规划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卷烟零售点数量按照每200户一个标准设置。(七)申请主体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可酌情优先办理;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放宽标准办理。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人?
6.有没有禁烟的小知识啊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
(十)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中第(五)一(九)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可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五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张、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由市、县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