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5种罪犯。
二、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
1、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对象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但是在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政府发文,只有“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2009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美国,许多州制定通过了自己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俄勒冈州举例来看,该州的《社区矫正法》就矫正机关设立、矫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县与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系都做了详细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及早出台切实可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规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对现在的《刑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明确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
2、基层司法单位和法院的衔接不够完善。比如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人民法院在判处生效后七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局基层单位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比如基层法院在判决缓刑的时候,经常出现被判处缓刑人员不到居住地或者变更居住地以逃避矫正等问题。对于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议法院明确送达日期,通过法院快递的方式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送达司法局或者学习一些区县法院的做法,判决文书及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可以由司法所当庭接收;
2.社区矫正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5种罪犯。
二、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1、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对象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但是在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
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政府发文,只有“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2009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美国,许多州制定通过了自己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以俄勒冈州举例来看,该州的《社区矫正法》就矫正机关设立、矫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县与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系都做了详细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及早出台切实可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规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是对现在的《刑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明确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2、基层司法单位和法院的衔接不够完善。
比如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人民法院在判处生效后七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局基层单位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比如基层法院在判决缓刑的时候,经常出现被判处缓刑人员不到居住地或者变更居住地以逃避矫正等问题。对于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议法院明确送达日期,通过法院快递的方式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送达司法局或者学习一些区县法院的做法,判决文书及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可以由司法所当庭接收;。
3.社区矫正人员要学习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三方面:
1、是加强法制意识的培养,在学习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主要组织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以矫正对象提问的方式,切实法律层面的困惑和问题。
2、是促进自我意识的觉醒,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从思想上树立反省意识,积极改正错误的观点和行为,从而达到一个合格、模范公民的标准。
3、是树立不断学习的意识,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自觉加强各方面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不断完善自身,加强人格塑造,为顺利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教育与沟通相结合的形式了解了各位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通过学习,社区矫正对象一致表示,一定按照相关法规好好改造自己,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
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其非监禁刑罚的性质可以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2003年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推广至全国。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社区矫正
4.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扩展资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5.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内容有哪些
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简单地管理,而是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
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
社区矫正的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