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残疾人知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不影响日常工作和基本生活,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l.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解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强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l~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标准 1.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农、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
2.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残疾人知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不影响日常工作和基本生活,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l.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解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强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l~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标准 1.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农、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
3.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了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4.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了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
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
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5.关于残疾预防日有哪些小知识需要了解
8月25日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残疾预防日”。对于一些残疾预防日的小知识需要了解。2017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完善医疗保障、加强残疾预防、改善康复服务……本着预防与关爱,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暖政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残疾预防日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残疾人总数超过8500万,其中视力残疾人数1200多万,肢体残疾人数近2500万。很多人都知道疾病和伤害可以预防的,事实上大部分残疾也是可防可控的!为了最大限度减轻残疾、消除残疾,更好地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国务院正式批准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
——残疾预防“从我做起”
残疾预防是针对常见的致残原因,如遗传、发育、外伤、疾病、环境、行为等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预防或减少致残性疾病和伤害的发生,限制或逆转由伤病而引起的残疾,并在残疾发生后防止残疾转变成为残障。
——残疾人致残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遗传和发育因素;
二、环境和行为因素;
三、伤害与疾病因素;
这三类因素交叉作用,造成残疾。
——树立“终生预防残疾”理念
据估计,到2030年,我国每年将新增残疾人200万~250万人,平均每15~20秒钟就将新产生一名残疾人。随之而来的,不仅是给个人、家庭、社会的压力,也附加着不小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
有学者直言,“如果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减少、避免残疾的发生,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不可估量的”。
可以说,康复和保障是对残疾人“一点都不能少”的关怀,而预防并减轻残疾是“一直在路上”的努力。
6.一些热爱生命的残疾人资料
张海迪简历 张海迪 女 1955年9月生于济南,汉族,哲学硕士,中共党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创作室一级作家,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副主席。
张海迪五岁时因患脊髓血管瘤,高位截瘫。她因此没进过学校,童年起就开始以顽强的毅力自学知识,她先后自学了小学、中学和大学的专业课程。
张海迪十五岁时随父母下放聊城莘县一个贫穷的小村子,但她没有惧怕艰苦的生活,而是以乐观向上的精神奉献自己的青春。在那里她给村里小学的孩子们教书,并且克服种种困难学习医学知识,热心地为乡亲们针灸治病。
在莘县期间她无偿地为人们治病一万多人次,受到人们的热情赞誉。 1983年海迪开始走上文学创作的道路,她以顽强毅力克服病痛和困难,精益求精地进行创作,执着地为文学而战,至今已出版的作品有:长篇小说《轮椅上的梦》、《绝顶》。
散文集《鸿雁快快飞》、《向天空敞开的窗口》、《生命的追问》。翻译作品《海边诊所》,《丽贝卡在新学校》、《小米勒旅行记》,《莫多克――一头大象的真实故事》等。
她的作品在社会上在青少年中引起很强的反响,长篇小说《轮椅上的梦》已在日本,韩国出版。 1992年度中国作协庄重文文学奖; 1994年全国首届奋发文明进步奖长篇小说一等奖; 1997年全国“五个一工程”图书奖; 1998年获山东省“精品工程奖”和“山东省十佳文艺工作者”称号。
1998年全国第二届奋发文明进步奖图书奖和个人特别奖; 1999年全国第三届优秀妇女读物奖; 1999年全国第四届外国文学作品优秀图书奖; 2002年10月,长篇小说《绝顶》被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列为向“十六大”献礼重点图书; 2002年12月《绝顶》获全国第三届奋发文明进步奖图书奖。 2003年10月《绝顶》获首届中国出版集团图书奖。
2003年12月《绝顶》获第八届中国青年优秀读物奖。 2003年12月《绝顶》获第二届中国女性文学奖。
2003年12月《绝顶》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 1991年张海迪在做过癌症手术后,继续以不屈的精神与命运抗争,她开始发奋学习哲学专业研究生课程。
经过不懈的努力她写出了论文《文化哲学视野里的残疾人问题》。1993年,她在吉林大学哲学系通过了研究生课程考试,并通过了论文答辩。
被授予了哲学硕士学位。张海迪以自身的勇气证实着生命的力量,正像她所说的:“像所有矢志奋斗的人一样,我把艰苦的探寻本身当作真正的幸福。”
她以克服自身障碍的精神为残疾人进入知识的海洋开拓着一条道路。 张海迪多年来还做了大量的社会工作,她以自己的演讲和歌声鼓舞着无数青少年奋发向上。
她也经常去福利院,特教学校,残疾人家庭,看望孤寡老人和残疾儿童,给他们送去礼物和温暖。近年来,她为下乡的村里建了一所小学,帮助贫困和残疾儿童治病读书,还为灾区的孩子捐款,捐献自己的稿酬六万余元。
她还积极参加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呼吁全社会都来支持残疾人事业,关心帮助残疾人,激励他们自强自立,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张海迪曾三次应邀出访过日本,韩国,举办演讲音乐会,她的自强不息的奋斗历程也鼓舞着不同民族的人民。
1995年,她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7年她被日本NHK电视台评为世界五大杰出残疾人。
张海迪先后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1981年获莘县广播局先进工作者; 1982年获聊城地区“模范共青团员”称号; 1982年获聊城地区“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2年共青团山东省委授予“模范共青团员”称号; 1983年山东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1983年共青团中央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1983年山东省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3年全国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9年中宣部授予“优秀青年思想工作者”称号; 1990年山东团省委授予“十大杰出青年”称号; 1991年中国残联授予“自强模范”称号; 1992年济南市政府记大功一次; 1993年全国妇联授予“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并再次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1995年山东省委宣传部授予“模范党员文艺工作者”称号; 1997年山东省委宣传部授予“十佳文艺工作者”称号; 1997年被日本NHK评为“世界五大杰出残疾人”。 2000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2001年被新华社《环球》杂志评选为“环球二十位最具影响世纪女性”。 1983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向张海迪同志学习的决定》,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等八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先后为张海迪题词,表彰她积极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
张海迪曾当选共青团第十一届中央委员,并长期担任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等职务。海迪在本职岗位和社会工作中自强不息,以满腔的热忱和高尚的品格服务社会,奉献人民,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是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好典型。
她是中国一代青年的骄傲,也是中国残疾人的杰出代表。 向天空敞开的轮椅梦 很小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