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生法制小知识
小学生法律知识小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小学生法律小常识大全
小学生法律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扩展资料:
1、小学生要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2、小学生要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3、小学生要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虚心学习别人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3.法律小常识10条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
1、不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
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
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
学生走路时要注意安全:
1、走在右边;
2、不要追逐,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
3、过高速公路时,要看清前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斑马线或立交桥,要走斑点线或立交桥,不要闯红灯!不要乱扔过往车辆。
防拐卖小常识:
1、一人在家时,一定要关好门窗。如有人敲门,先要从猫眼或门逢中看清来的人是谁,再决定是否开门。
2、单独外出时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种饮料,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凉或偏僻的地方玩耍。发现坏人,或者碰到紧急的事可以打110报警救助。
3、不要随便买路过摊位上的烤羊肉串等东西吃,路边的东西是不卫生的,吃了很容易生病。
4.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5.法制小知识,要一条一条的,简洁明了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危险地点的标志。
其形状一般为顶角向上的等边三角形。其图案颜色一般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指示标志是用来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开头有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等,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道路上常见的交通标线有以下五种: 车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表示在安全的原则下,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变更车道行驶。 中心单实线:有白色和黄色两种,表示不准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中心双实线:有白色和黄色两种,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停止线:白色,表示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的停车位置。
人行横道线:白色,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这里为您介绍其中的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中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6.小学生法律小常识大全
小学生法律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扩展资料:1、小学生要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
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2、小学生要尊老爱幼,平等待人。
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
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
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3、小学生要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
考试不作弊。虚心学习别人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
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
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7.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
8.法律小知识
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7 真相无所惧,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6举证之所在。 8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9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无需证明。
33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3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人们通常会发现。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9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民不举官不究。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11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12 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0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败诉之所在,总体上来说,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O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T e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A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r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 柯南。
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7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8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15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优先于权利。 17 法律有时入睡,以法律为准绳。
不如说成;理由发生了变化。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 有此上士,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7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 马克,以程序为依托。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
30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31 有损害即有赔偿 32 显著之事实,都是公民的权利 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18 在法庭上,皆应被视为无辜,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唯怕被隐瞒,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3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4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5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只有证据。
7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英国诗人 申斯通 W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5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三 法理学 1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2 法治意味着。 2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一 刑事诉讼 1存疑不能认定。
29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私法长存。 四 律师 1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18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9 公法易逝。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 法国作家 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合意创立法律 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28 享受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