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124宪法小知识

2022-12-03 综合 86阅读 投稿:断念

1.关于法律,法制的一些小知识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2.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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