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宪法知识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 的的原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抵触。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的特权。
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12、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
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 。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以法律规定。19、任何公民,非经 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20、禁止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公民的身体。21、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 公民的住宅。22、除因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的权利。24、我国妇女在 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6、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
28、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通过。31、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的职务。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
34、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 的 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的决定和 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 继任主席的职位。40、审计机关在 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宪法知识与常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了国旗、国歌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修改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的机关。
——修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第四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