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帮忙
○第一套〖胜战计〗 第01计 瞒天过海 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
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太阳,太阴。
第02计 围魏救赵 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 第03计 借刀杀人 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
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第04计 以逸待劳 困敌之势,不以战。
损刚益柔。 第05计 趁火打劫 敌之害大,就势取利,刚决柔也。
第06计 声东击西 敌志乱萃,不虞。坤下兑上之象,利其不自主而取之。
○第二套〖敌战计〗 第07计 无中生有 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少阴、太阴、太阳。
第08计 暗渡陈仓 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 第09计 隔岸观火 阳乖序乱,阴以待逆。
暴戾恣睢,其势自毙。顺以动豫,豫顺以动。
第10计 笑里藏刀 信而安之,阴以图之。备而后动,勿使有变。
刚中柔外也。 第11计 李代桃僵 势必有损,损阴以益阳。
第12计 顺手牵羊 微隙在所必乘,微利在所必得。 少阴,少阳。
○第三套〖攻战计〗 第13计 打草惊蛇 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
第14计 借尸还魂 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第15计 调虎离山 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诱之,往蹇来返。
第16计 欲擒姑纵 逼则反兵,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
需,有孚,光。 第17计 抛砖引玉 类以诱之,击蒙也。
第18计 擒贼擒王 ○第四套〖混战计〗 第19计 釜底抽薪 第20计 混水摸鱼 第21计 金蝉脱壳 第22计 关门捉贼 第23计 远交近攻 第24计 假道伐虢 ○第五套〖并战计〗 第25计 偷梁换柱 第26计 指桑骂槐 第27计 假痴不癫 第28计 上屋抽梯 第29计 树上开花 第30计 反客为主 ○第六套〖败战计〗 第31计 美人计 第32计 空城计 第33计 反间计 第34计 苦肉计 第35计 连环计 第36计 走为上 。
2.国家规定孩子几岁可以上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才可以上小学一年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小学一年级班级安全教育内容安排
一年级安全教育计划
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但因小学生年龄偏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够强,因而会受到一些安全方面的威胁。这就需要家长和老师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经常灌输安全的意识。安全教育工作关系到师生生命的安危,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它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长抓不懈,时时警钟长鸣。本学期,为切实搞好一年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我市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落实安全教育内容,努力提高一年级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教学内容及目标:
总目标
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具体内容及目标
(一)社会安全教育
1.了解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的安全常识,遵守公共规则,避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发生。
2.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3.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学生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公共卫生安全教育
1.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逐步形成良好的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习惯。
2.了解本年龄段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常识,培养疾病预防意识。
3.了解有关卫生保健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三)意外伤害安全教育
1.认识常见的交通安全标志,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树立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了解简单的居家安全常识, 3.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紧急求助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122等电话。
4.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
(四)自然灾害安全教育
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逐步提高在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2.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的简单技能。
(五)校园安全教育
1.与同学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2.学会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四、实施措施
1、在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2、深入挖掘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情感体验,积极从生活实际和社会实际中寻找相关的教学素材。注重选取学生普遍关注和乐于交流的安全问题作为教学内容。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方法技能,并运用到生活实际中去。
3、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的开展安全教育。如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学手段增强安全教育效果;与当地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建立联系,协助学校进行安全教育。
4、在教学中,引导学生主动探究,开展思考、讨论、收集、辩论、防谈、演习等多种活动,在合作学习和互动学习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问题解决中,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知识丰富情感体验。
5、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注重培养学生预防和应对安全事件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尊重生命、爱惜生命、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4.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12、施打、吸用麻醉药品。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13、赌博罪。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14、毁坏公共设施罪。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15、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17、《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 19、《通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1)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②上、下车不要拥挤;③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④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2)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1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5.国家规定儿童多少岁才可以上小学一年级
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有些地方仍是5年。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小学教育除了教育的特点外,还有独特的基本特征:一是全民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全面性。
初等教育机构最早产生于十六世纪的德国,由城镇主办,教习实用知识和新教教义。
十七世纪初,这种学校逐渐增多,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欧洲各国和日本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也相继成立。
扩展资料:
一、学制
1、六年制
小学教育一般是六年制,分三个阶段:一年级、二年级叫低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叫中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叫高年级。1970年初,本着“教育要革命,学制要缩短”的理念,开始将小学六年制改为五年制。1979年,又将五年制改回到六年制。
2、五年制
21世纪初,一些地区又进行试验,实行小学五年制教育。如宁波、山东等地2006年在部分学校试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学制”试点。济宁等地现今也沿用“五四学制”。
二、初等教育
小学教育除了教育的特点外,还有独特的基本特征:一是全民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全面性。
初等教育机构最早产生于十六世纪的德国,由城镇主办,教习实用知识和新教教义。
十七世纪初,这种学校逐渐增多,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欧洲各国和日本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也相继成立。
教授学童识字的“小学”,古代也叫“蒙学”,包括教育阶段及教育场所两种含义。教育内容主要是识字、写字和封建道德教育。教材一般为《蒙求》、《千字文》、《三字经》、《百家姓》、《四书》等。没有固定年限。采用个别教学,注重背诵,练习。在学的学生也叫“蒙生”。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小学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小学生法律常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楼主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
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
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
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非常荣幸能为您解答您的困惑!求顶置!谢谢。
7.国家规定上小学一年级的年龄
6岁上小学一年级。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扩展资料: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