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学的行政法常识
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以及行政法产生发展历史规律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行政法是宪法统领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作用:
(1)为行政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价值观与立法基本原则。A、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观念,可帮助摆正行政立法重心;B、行政法学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填补行政立法空白;C、行政法学界的某些评论,往往是某一行政立法制定、修改的前奏。
(2)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实施中,对法学术语、同一规范有不同的解释,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结果,行政法学对行政规范的阐释,科学界定行政规范的含义,有利于执法统一。
(3)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政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可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权益。
(4)为行政审判和对行政权实施严格的司法监督、司法救济提供法律准则和学理上的支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可以为执法提供学理上的、大家公认的准则,对处理疑难案件作用不可低估。 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
4、行政法渊源、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
5、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往往同时在一个法规中出现。
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概念: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政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公职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以回避。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内涵:(1)职权法定,授权行政;(2)于法有据,越权无效;(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
辨析: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但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正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法律虽然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这一权力的滥用,法律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内涵:(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权力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公平、适度、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2.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有哪些
1。
2,1了解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渊源。 1、法律的广义概念: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概念: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图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对社会各项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2、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产生的依据和来源及其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只有成文法才是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和来源,是行政法的渊源和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宪法是行政法的最根本的法源。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是制定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法律规范。(3)行政法规。
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实施范围较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它们在制定机关所辖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规章的依据。(6)规章。
规章亦称行政规章,国务院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7)法律解释。
(8)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 1,2,2熟悉依法行政的意义P18—19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公务员和 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切实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1。2。
3熟悉行政行为的内涵P25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5个要件:(1)是行为的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5)是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P19—21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包括3方面内容: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
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5点: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方的客观实际;②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构因素;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④符合自然规律;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 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一般而言,行政应总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②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③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是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1,2。
5掌握行政主体、内容、程序和权限合法的内涵P25(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印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
3.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 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
另一种见解 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 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 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 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
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 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 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
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
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 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 其他行政行为。
补充说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
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
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
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
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
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4.行政立法的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5.我国行政立法体系的内容
一.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级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
6.求行政法律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准则,具有其他任何原则不能替代的作用。
它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义要符合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多种因素,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该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