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常识(简短)
1: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就是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以及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利,从精神和物质方面平衡“两手抓”,为了培养未成年成为“四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这样划定未成年人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有四个保护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4: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A:首先要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B: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以后是国家的栋梁,必须从小就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国家荣誉观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07年实施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2007年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对孩子要绝对尊重。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4.未成年保护的法语录
1、保护孩子,关注未来。
2、维权今天,为了明天。
3、成长之路,与法相依。
4、家国天下,青少年未来。
5、维护少年,壮我中华。
6、少年维权,中华腾飞。
7、法制维权益,精彩享生活。
8、维护权益,关注成长。
9、法护未来,守望成长。
10、呵护未来,守望成长。
11、我们是孩子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12、法律大无边,守护青少年。
13、执法新时空,守护未成年。
14、执法有尊严,保护青少年。
15、构建法律家园,保护孩子安全。
16、为孩子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努力。
17、蓝盾新时空,维权在行动。
18、维护少年权利,壮我中华发展。
19、法律知识记心间,关爱孩子定维权。
20、我们要保护,花朵明媚的未来。
21、维护青少年权益,从你我身边做起。
22、关爱青少年权益,从今天开始。
23、承担关爱责任,成就法制维权。
24、用心关爱下一代,法制维权向未来。
25、给我一次关注,给你无限春天。
26、齐抓共管为孩子,真心诚意护未来。
27、维权青少年,和谐为明天。
28、加强监督,护法维权。
29、大手牵小手,维权向前走。
30、社会的环镜维护,从祖国的花朵做起。
31、法制维权共拥有,身心健康每一天。
32、依法保护青少年 促进健康好成长。
33、护苗成长,托起明天的太阳。
34、加强法制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
35、关爱青少年成长,关注青少年权益。
36、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7、关爱成长,人人有责。
38、还未成年人一个自由的空间。
39、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40、全面总动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1、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
42、让明天更阳光,让孩子更健康。
43、保护每一个权益,爱护每一朵花朵。
44、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未成年人。
45、维护权益,健康成长。
46、关爱孩子,关注未来。
47、全民关注未成年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48、法制维权浓情诚意,大手小手携手同行。
49、维权一颗心,关爱万家亲。
50、法律,孩子最好的监护人。
5.自救自护的小常识——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网上简单搜了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面对伤害孩子如何自救自护——未成年人网
济南日报9月22日讯(记者王恩芹)刚刚发生在莒县的“校园惨案”让学生和家长颇感震动,有识之士指出,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救教育,消除对危险的麻痹和侥幸心理,树立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伤害。
如何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
据了解,对小学生进行伤害者往往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么遇到这类患者如何进行防范呢?省精神卫生中心的专家分析指出,精神病患者多是独来独往,肮脏邋遢,行为怪异,有时会对他人做出攻击行为,遇到他们,应当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不要挑逗、取笑、戏弄精神病患者,不要刺激他们,以免招致不必要的伤害;智能低下的痴呆者甚至醉酒者,也会做出类似精神病患者的举动,同学们也应躲避,不要刺激他们。当他们做出伤害他人的举动时,应当向老师、民警或其他成年人报告。
被歹徒盯上怎么办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某种目的,常会以小学生作为侵害对象,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不能惊慌,要保持头脑清醒、镇定;如果只是被歹徒盯上,应迅速向附近的商店、繁华热闹的街道转移,那里人来人往,歹徒一般不敢胡作非为;还可以就近进入居民区求得帮助;如果被歹徒纠缠,应高声喝令其走开,并以随身携带的书包、就地拣到的木棍、砖块等作防御,同时迅速跑向人多的地方;遇到拦路抢劫的歹徒,可以将身上少量的财物交给歹徒,应付周旋,同时仔细记下歹徒的相貌、身高、口音、衣着、逃离方向等情况,待事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如果遇到凶恶的歹徒,自己又无法脱离危险,就一定要奋力反抗,免受伤害,反抗时,要大声呼喊以震慑歹徒,动作要迅速,打击歹徒的要害部位,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寻找机会脱身。
受了外伤怎么办
“校园惨案”中,行凶者常采用刀砍,致使小学生受伤,一旦受伤,比较严重的需送医院诊治,比较轻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处理:出现伤口并且出血的,需要清洗伤口并擦涂消毒、消炎的外用药,如消炎粉、红药水、创可贴等;肌肉、关节、韧带等扭伤的,不能立即按摩或热敷,以免加重皮下出血、加剧肿胀,应当立即停止活动,使受伤部位充分休息,并且冷敷或用冷水浸泡。
怎样避免“马路陷阱”的危害
现在街道上设置有许多下水管道竖井,井盖时常被盗损,以前曾发生过小学生坠入竖井伤亡的事故,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种危险呢?在街道上行走时应精力集中,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夜晚放学路黑或路灯光线不足时更要加倍小心;雨天道路积水会漫过井口,所以行路时要格外注意,避免意外伤害;发现井盖损坏、丢失,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况,可以报告巡逻民警或有关管理人员,以及时排除危险。
6.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12、施打、吸用麻醉药品。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13、赌博罪。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14、毁坏公共设施罪。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15、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17、《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 19、《通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1)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②上、下车不要拥挤;③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④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2)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1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7.未成年保护的法语录
1、保护孩子,关注未来。
2、维权今天,为了明天。3、成长之路,与法相依。
4、家国天下,青少年未来。5、维护少年,壮我中华。
6、少年维权,中华腾飞。7、法制维权益,精彩享生活。
8、维护权益,关注成长。9、法护未来,守望成长。
10、呵护未来,守望成长。11、我们是孩子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12、法律大无边,守护青少年。13、执法新时空,守护未成年。
14、执法有尊严,保护青少年。15、构建法律家园,保护孩子安全。
16、为孩子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努力。17、蓝盾新时空,维权在行动。
18、维护少年权利,壮我中华发展。19、法律知识记心间,关爱孩子定维权。
20、我们要保护,花朵明媚的未来。21、维护青少年权益,从你我身边做起。
22、关爱青少年权益,从今天开始。23、承担关爱责任,成就法制维权。
24、用心关爱下一代,法制维权向未来。25、给我一次关注,给你无限春天。
26、齐抓共管为孩子,真心诚意护未来。27、维权青少年,和谐为明天。
28、加强监督,护法维权。29、大手牵小手,维权向前走。
30、社会的环镜维护,从祖国的花朵做起。31、法制维权共拥有,身心健康每一天。
32、依法保护青少年 促进健康好成长。33、护苗成长,托起明天的太阳。
34、加强法制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35、关爱青少年成长,关注青少年权益。
36、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7、关爱成长,人人有责。
38、还未成年人一个自由的空间。39、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40、全面总动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41、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
42、让明天更阳光,让孩子更健康。43、保护每一个权益,爱护每一朵花朵。
44、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未成年人。45、维护权益,健康成长。
46、关爱孩子,关注未来。47、全民关注未成年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48、法制维权浓情诚意,大手小手携手同行。49、维权一颗心,关爱万家亲。
50、法律,孩子最好的监护人。
8.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9.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