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跪求拆违、控违总结
浅析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
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其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但是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迂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迂法律与补偿标准机构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迂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众性上访事件,如何处理好房屋拆迁 问题 不但是经 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 一、房屋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从法律上看 :1、房屋拆迂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到目前为止 我国没有对房屋拆迂的一 个专 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迂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13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 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二 )从补偿上看 :1、利、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 (2),农民在拆迂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 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村的地方租房 哲住 ,许诺 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入。
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再也不认帐了,使农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来源,真是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臼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 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给农 民带来很大的困难, 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人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 (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迂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 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 “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 “以硬件为本”。
如在住房安置 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 ,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 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 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而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O 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O平方米的房屋居眭。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
至于对拆迂房屋中弱势群体 (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采旨。 3、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
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标准,末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迂户进行协商,或进行协商没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向拆迁户作最后的 “通牒”,不容商篷。舅 …方面,拆迂补偿标准是每平方面积补偿200-~,近几年来,大旺区有很多的外商来投资买地建厂,农村房屋拆迂的补偿标准有很大的提高,而给村民的补偿标准没有变。
二、农村房屋拆迂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 )加强对农村房屋拆迁法的制定和完善 。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之源。
面对农村房屋拆迁主体 。补偿安置,处理程序没有具体的法律可适用的情形,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建立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在农村房屋拆迂的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主体应由政府部门及村集体组成。政府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进程中作出规划,而村集体组织进行监督,这样的形式,两者共同合作。
在房屋拆迂补偿上,对于补偿对象,所有人不得以是否有房屋产权证为标准 。补偿标准可给权省 ,市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发展水平 ,结合被拆迂房屋的重置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而大旺白沙村经济比较低下,因此,补偿时必须符合实际。同时 ,要经过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拆迁 安置上 ,农村 房屋拆迁应按照有生产用地,生活方便,节约用地的原则 ,选择好安置点。
要符合农村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的长远规划,交通便利等。房屋拆迁后,应为拆迁人安排好临时居住点,并发给相应的搬家补助费,新房的建设问题,政府部门可授权村集体组织实施 。
2.拆违的执法过程介绍有哪些
执法的来源基本上就分为三个方面:政策性拆违、举报性拆违、发现性拆违。
那么从执法过程来讲,我认为最起码涉及到四个方面,如果有一天把这个问题纳入到司法审查的途径当中,也无非就是审查这四个方面:第一个是执法机关的选择,第二个是执法权限,第三个是执法程序,第四个是执法依据。 我认为这四个方面是执法机关能否确定成违章建筑、进行限期拆除的法律程序根据。
第一个是执法机关。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不一样,则执法机关也不一样。
违章建筑的执法机关前面已经谈过,如果是集体土地,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法律依据,执法机关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如果是国有土地,则可能就是城管或者相关的规划、认定部门,由规划部门认定,由城管执行。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不同造成了执法机关的区别对待,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多脱节的现象——都是由城管来做的。
第二个是执法权限。乡镇设的城管部门有权利认定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吗?并没有,因为它代表不了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不可能有授权机关或派出机构的,那么区里的城管也是没权力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涉嫌违章建筑的,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进行认定跟执行,这就属于执法权限、权责统一的问题。 第三个是执法程序。
不管是政策性的、举报性的还是发现性的,都得是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人进行陈述申辩,然后结合客观事实和证据,来确定它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涉嫌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人根据结果有权利进行复议和诉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复议和诉讼结束之后才能进行违章建筑的强拆。
这一点大家在现实当中往往都混淆了,一定要注意。 第四个是执法依据。
前年在上海的一个案子,上海松江区的建委和土地局责令限期改正,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却没有上位法依据,只说依据的是上海市的一些部门规章或者是行政法规。没有上位法依据怎么可能有下位法呢?这就是执法依据的问题。
前面所说的违法用地是由国土资源局来进行认定,违章建筑是由相关的规划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这就是执法依据,由执法机关导致的执法依据。 总结这么四个方面,要扩展起来非常复杂。
3.为什么会出现以拆违促拆迁
第一、2011年征补条例出台后,拆迁主体从房地产开发商变为县级以上的政府,而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对于开发商在调配城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拆迁这方面有更多的优势; 第二、各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严重,为了实现土地财政的利益最大化,征收主体必须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征收中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如果认定为违章可以大大降低拆迁成本; 第三、拆除违章的行政处罚涉及房屋的合法性,最终能够决定房屋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一旦房屋不存在,即使是被违法拆除,后续的维权也会困难重重,因此拆除违章能被拆迁人的心理能产生极大的压力。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2012年以后,以拆违促拆迁这个经验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简单来说,以拆违促拆迁就是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
其实对于拆迁征收过程中违法突击抢建起来的房屋,如果按照违章建筑予以处罚或者不予补偿,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都是突击抢建起来的。
例如很多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投入生产,在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办理规划的审批文件或者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十多年来,政府都没有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当时的政府是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审批上,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八九十年代,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规划、施工等审批的要求并不那么严格。
此外,还有一些居民为了改善计划经济时代分房面积过小,不能解决一家人的实际居住的问题,自己花钱在院落内建设房屋的情况,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及几十年的居住事实,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违章建筑。 在拆迁征收的过程中,如果不考虑上诉情况的特定历史背景,区别不同情况的违章建筑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把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个谈判的手段,只要不同意评估价格就把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简单认定为违章并予以拆除,不仅严重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是极大地加深、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因拆迁而引起的上访比例居高不下。
4.拆违有哪几种形式
1。
政策性拆违。众所周知,像三改一拆、五违必治等都是政策性拆违,即当地政府确定了一个拆违的基本概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具体拆违的整体性工作研究和执行,这就是政策性拆违。
政策性拆违也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经过合理的法律程序,一般在一个大范围内进行轰轰烈烈的违章建筑拆除,涉及的都是不特定主体。 2。
举报性拆违。举报性拆违更多是发生在非工业厂房的用地上,比如别墅区,比如一楼是商铺、二楼进行了扩建等情况。
如在宅基地上本身邻里之间有矛盾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拆违,这就叫举报性拆违,有利害相关人认为你的违章建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那么他举报你拆违,也不排除有客观发现之后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的行为,这种往往在客观现实当中都是由利害相关人、利害关系人实际举报。 3。
发现性拆违。比如每年或者每隔两三年国土资源局搞的大航拍发现你2005年的时候还没有房子,怎么2008年上面就有了?这就属于发现性拆违。
这个发现的主动权在执法机关,而举报时的执法机关是被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