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 小常识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劳动是人类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参考资料:/link?url=I26By-JqNiRlkdan99gmJR1OFpdpHTxRK8rV85XtjxpSAuFrcf5_H1mZXjop8W_35Y01QkzFmQXG543ULuMsEBKAPude1AfUPk8qcR4prnG
2.法律基本小常识
1、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最多是11个月) 计算数额时候注意计算工人平均工资(月收入+奖金+社保个人缴纳部分)
3、高温补贴: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起诉请求高温补贴最高能要求两年十个月(1500元)
3.小学生劳动小知识
小学生劳动教育:
(1)正确处理劳动教育与劳动实践的关系。劳动实践是进行劳动教育的基础,劳动课要以劳动实践为主,寓思想教育于劳动实践之中,把思想教育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掌握知识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劳动成为强有力的教育手段。努力做到实践性、教育性相统一。
(2)加强现场教学。注意选好场地,备好工具,通过演示和操作,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教学内容。
(3) 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劳动内容、劳动项目和组织形式。但不管采取哪种做法,教学时间必须保证,不得挪作他用。
(4)加强与社会和学生家长的联系。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工厂、商店、农村参观,开阔学生视野。有些劳动项目,可以组织学生回家实践。还可以请当地有经验的工人、农民、科学技术人员和学生家长指导学生劳动。
(5)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做到课内课外相结合。通过这些活动,使儿童善于动脑,勤于动手, 培养他们的劳动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发展他们的创造才能。
(6) 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劳动,一定要有老师参加,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要做好劳动保护,注意劳逸结合。安排劳动项目要照顾体弱的学生。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讲究劳动卫生,确保劳动安全。
(7)自己动手, 积极改善教学条件。
(8)要进行考核。小学劳动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演示法、示范法、参观法、模拟法、实验法、设计制作法等。
扩展资料:
劳动和价值:
生产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人的实践活动的能力和生产的本质力量。
从本原看,生产力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跟生产资料劳动使人类产生使人类发展相结合而构成的改造自然的能力。古猿通过劳动转化为人,形成劳动生产力,是生产力形成的标志和历史上的开始,——恩格斯的观点。
恩格斯对生物进化、劳动进化的看法是建立在科学水平的基础上的。从完全的意义看,所谓生产力,乃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社会和塑造自我的能力,归根结底, 是人类的本质力量在历史中的全部展开。
任何耗散结构都具有一定的自组织能力,它们在自组织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基因变异的方式来形成信息(包括正价值信息和负价值信息),另一方面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来选择信息,并通过基因遗传的方式来贮存和传播信息。
生物信息的积累使生物组织之间、及生物个体之间能够产生越来强的相干作用与协调作用,各组织的结构越来越精细,个体之间的协作越来越和谐。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小学生劳动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动
4.有关于劳动法的知识我有一个朋友他今天跟我讲他跟公司里的合同只签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不续签合同的话,你朋友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其他的问题,你没有阐述清楚,若还有问题,可以电话联系。 补充:合同自然终止,并不强制要求提前通知,提前30通知针对的是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经济补偿为1个月的工资,因为从5月1日到12月31日已经超过6各月,按照1年来计算经济补偿。 针对加班费的问题,需要你朋友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这是最新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只要证明加班事实,那么是否有支付加班工资由单位来举证。
若还有问题,可以电话联系。
5.小学生劳动小知识
一)小学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内容 1.教学卫生保健 学生的学习活动主要是通过课堂进行的。
因此,课堂教学中的卫生保健工作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注意教学中的卫生问题,不仅关系到学生的生长发育,而且也直接影响着教学的质量。
教学卫生主要是指学生的用脑卫生和用眼卫生。人脑的潜在力量是非常大的,但必须科学用脑才能发挥其作用。
特别是小学生的大脑正处在发育成熟阶段,易于兴奋,也易于疲劳。如果违背大脑活动规律,让学生大脑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就会产生过度疲劳现象,轻者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钝,头昏脑胀,重者会导致兴奋与抑制机能紊乱,头痛失眠,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和注意力减退,进而出现神经衰弱,严重损害学生健康,使学生学业成绩下降,甚至不能再坚持学习。
所以,在教学中一定要预防和克服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 学生的用眼卫生也应该引起充分注意。
如果学生的视力受到损害,近者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困难,影响学生的阅读效果和记忆程度,影响学生观察力的提高,使学生智力发展受到限制;远则会给学生将来的工作造成困难,使之不能从事某些专业工作,限制他的才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建设也是一个损失。造成学生视力减退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注意用眼卫生。
如看书时间持续太长,看书、写字的姿势不正确,光线不足,印刷品、桌凳不合适等。因此,学校要在可能的条件下提高教室的照明度,给不同年级的学生配备不同型号的课桌椅,同时要教育学生注意用眼卫生,不要长时间看书,不要在光线不足的地方看书,看书写字时眼睛和书本要有30厘米的距离,要经常做眼保健操等。
2.个人卫生保健 学生个人饮食起居卫生也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多数小学生都住在家里,做好个人卫生的关键在家庭。
学校除同家长配合好外,也应向学生提出合理的卫生要求和必要的指导。如要按时饮食,饭前饭后要洗手,不在马路上吃东西,不边吃边玩,不贪食,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生吃瓜果要洗净或消毒等,尤其要注意克服学生吃零食等坏习惯。
要教育学生保持身体的清洁。每天睡觉之前、起床以后要洗脸刷牙,要经常剪指甲,有条件的要经常洗澡。
身体的清洁卫生可清除细菌的寄生条件,预防疾病。 3.环境卫生 学校是学生主要的活动场所,要不断美化绿化校园,搞好学校建筑设备的清洁卫生,做到教室、阅览室、宿舍、厕所、饭厅、运动场以及劳动场所和其他设备都清洁卫生。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一般应每天一次小扫除,每周一次大清理。 4.合理的作息制度 合理的作息制度是保证学生有规律地进行学习、劳动和休息,使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学校生活作息制度的制订,要根据教学计划,兼顾学生的学习、娱乐、睡眠、休息等方面,还要适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学校生活作息制度主要反映在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上,它包括各科学习时间的安排,课外活动(体育锻炼、社会活动、课外小组活动等)的时间规定,饮食、睡眠和休息时间的安排等。
必须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睡眠时间。睡眠是消除疲劳、保护健康的基本生理要求。
小学生要有十小时左右的睡眠时间,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如早睡早起,睡前洗脸洗脚,睡前不吃东西,不躺在床上看书说话等。
特别要注意保证学生早餐的供应量。一般来说,学生如果早餐摄入量不足,就会影响上午第三第四节课的学习。
据卫生部门调查,现在学生体育、劳动和学习活动所消耗的热量,超过了摄取的热量,这是值得注意的。研究表明,吃热量充分的早餐,对于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精神状态是有积极意义的。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第二节课以后增加一次早点。 (二)怎样做好小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的校长、教导主任和每个教师都有责任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但为了有专人具体负责,规模大的学校应设专职的校医或保健教师;规模小的学校可聘请附近卫生院的医生担任校医,或指定一位教师负责全校的卫生保健工作,协助校长督促检查学校的环境设备是否符合卫生条件,组织全校师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要做好小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行卫生保健的宣传教育 经常给学生讲解一些生理卫生和公共卫生的基本知识,提出预防疾病的措施和要求,教育学生掌握一些常见小病的医药知识和治疗方法。开展卫生保健的宣传教育要和爱国卫生运动结合。
可以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的情况进行不同内容的宣传,如夏季进行饮食卫生的宣传,冬季进行预防感冒的宣传。宣传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可以利用广播、幻灯、电影、图片、黑板报等,也可以举办卫生展览或专题讲座。
有些学校用显微镜组织学生观察腐烂食物中、指甲中的细菌,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建立各种卫生保健制度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除了建立合理的作息制度、清洁卫生制度以外,还要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的健康卡片,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对学生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天天检查,可以开展评比和竞赛活动,颁发卫生流动红旗,以提高学生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开展“少年红十字会。
6.劳动法常识:劳动者“被放假”怎么办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使得劳动力得以保持和延续。
劳动者可以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育假等假期。这些假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主动地行使权利。
在实际用工中,往往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强制性安排劳动者放假的现象,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老板非要放你假的理由有很多,有的为停工待料,有的为轮休,有的为停薪留职,还有的为待岗。
今天,小编通过一则新闻“14名”被放假“职工获赔50万元”就这些现象做个分享。 无案例不说法,接着看! 经历了4个月的“息工待岗”争议,爱尔希(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希公司”,主要做软件服务外包业务。)
14名员工近日拿到了经济补偿50余万元。这是自2014年他们被公司告知“息工待岗”,在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总工会协调后,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2014年11月26日,公司突然召集冯国峰等14名员工,向他们传达了《关于息工事宜的通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14名员工从2014年12月1日起息工待岗4个月,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工资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1300*80%=1040)支付,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保费用,实际支付570元。”
尽管公司保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冯国峰之前工资平均每月1.9万元,现在一下子变为了570元。“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每月570元可怎么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有7个同事“稀里糊涂就签字了”,签完后悔不已。
爱尔希公司则表示,企业可以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性安排职工下岗,在度过困难时期后再考虑安排职工重新上岗。在下发通知前一周,公司也与公司工会讨论过,并且在大连高新区相关劳动部门备案。
但是,让冯国峰他们感到不解的是,劳动合同期间,企业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并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息工待岗,这合法吗? 同时,冯国峰也找到高新区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并没有查到公司备案信息。2014年12月3日,经济赔偿按“N+1”个工作年限乘上平均工资补偿标准,爱尔希公司共赔偿14名员工50余万元。
劳动者“被放假”原因 1、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生产淡季,劳动力暂时富余。这种情形最为常见,并且涉及的员工广泛。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进行调查或协商解决。这里所说的“重大矛盾或纠纷”包括调整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罢工以及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涉嫌违法等。
3、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达到迫使劳动者离职的目的。 “被放假”主要涉及问题1、被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付; 2、劳动者以被放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详细分析1、“被放假”期间工资的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而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地方性的规章如北京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的规定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或八十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不过,这些规定适用的范围有限,仅限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 2、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 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付出劳动则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但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约束并不仅仅来自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比如,法定节假日、工伤治疗期间等。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是因为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此时,企业安排员工放假可以缓解用工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保存劳动关系,同时,对劳动者而言,工作岗位得以保留,获得一定的工资和生活费,这样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3、“被放假”不同造成者,工资发放有区别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协商解决的,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发放。对于其他的情形,我们认为不宜扩大适用,应视放假的原因来确定。
“被放假”是劳动者造成的,如工作失误导致停工、停产以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涉嫌违法接受调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相反地,用人单位恶意对劳动者放假,或者停工、停产证据不足的,则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
4、“被放假”牵扯到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关于劳动者以“被放假”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审查的范围是劳动者的主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在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达到迫使劳动者离职的目的情形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变相解雇,根据《劳动合同。
7.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高分求教菜鸟求教各位懂法律的大哥一个小问题
对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工厂是否可以以公司规定和赶货为理由强制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
答:不可以,如果属实,则构成违法。因为《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如果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长时间加班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比平时加班的比率提高(如平时加班的比率为1:1。
2;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到1:1。5甚至以上) 如果可以,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请详细告诉我。
答:对此问题有些不解,你说的是不是加班费问题,也就是说公司规定的加班费和平时相较比率是1:1。 2 ?如果是,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公司规定的1:1。2是违反劳动法的,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一旦有证据(公司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名的工卡)证实,公司面对仲裁或者诉讼都是会败诉的。 3、在生产过程中,原本生产者工作效率已经比平时高了,公司却要求生产者以更快的效率做事。
结果发生争执,公司为此辞退了员工,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不服从按排为理由克扣员工工资。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什么法律地几条)。
工资计算方式为以天单位。 (也就是记时) 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支持公司这一行为。
除非员工自认不服从公司安排和公司举证证明其要求合理。而即使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也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否则,构成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在仲裁或者诉讼中是要由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克扣合法、有理) 。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否则,将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之规定,补偿劳动者。 4、由于公司领导口头辞退了员工,事后人事部以没有接到辞退通知为理由,拒绝发放工资。
而到辞退的公司领导那也拒绝开辞退通知。并说要就自己写辞工书。
请问可以在劳动局要求公司为此进行补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什么法律地几条) 答:绝对不要写辞职书。 因为一旦写了辞职书,公司会以此逃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可能。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以上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建立在你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盖有公章的工作卡,工资清单等有效证件)的基础之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有不明,欢迎再问,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