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生法制小知识
小学生法律知识小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案:解析: 第一,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使自己健康地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办事的需要。依法办事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们在法制社会里生活的必然要求。
第三,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青少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在法制社会里生存与发展。
第四,学习法律知识,是承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重任的需要。广大青少年只有从小学习法律知识,逐步提高法律素质,将来才能贯彻实施这一治国方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3.法律小知识
1.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09-0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11-0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10-3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2005-08-3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08-03】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30】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4.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5.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1、不要用你的bai头和手伸出窗外;2、下车时不要拥挤,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
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学生走路时du要注意zhi安全:1、走在右边;2、不要追逐,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3、过高速公路时,要看清前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斑马线或立交桥,要走斑点线或立交桥,不要闯红灯!不要乱扔过往车辆。
防拐卖小常识:1、一人在家时,一定要关好门窗。如有人敲门,先要从猫眼或门逢中看清来的人是dao谁,再决定是否开门。
2、单独外出时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种饮料,内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凉或偏僻的地方玩耍。发现坏人,或者容碰到紧急的事可以打110报警救助。
3、不要随便买路过摊位上的烤羊肉串等东西吃,路边的东西是不卫生的,吃了很容易生病。
6.小学生法律常识有哪些
安全小常识 : /index/hcjm-jfts-004.htm车辆防盗 1. 自行车、助动车和机动车,要慎重选择停放点,应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处。
2. 夜晚应将车停放在专门的车棚和车库内,没有车棚、车库的要落实其它防范措施 ; 3.养成离车上锁带走钥匙的习惯。 4. 非机动车停放后要带走车上的悬挂物品,以防失窃。
5. 保证锁具完好,有条件的可在车辆上安装防盗装置或小型报警器。 对扒窃的防范 1. 钱款如要随身携带,应将钱款和其他物品混杂放置在包袋内,并将其挂在身前。
2. 携带现金较多时,应分散放置,并记住现款特征,以便必要时能及时辩认。 3. 不要在公共场所翻弄钱款,不要将钱款放在外衣口袋和裤子的插袋里。
4. 随身携带钱款应放在尽量不被他人看见和摸到的位置 。 5. 乘坐公交车,把暂不使用的钱款放在内衣口袋或包袋内,扣好钮扣和拉链等 。
反扒防窃小常识 1 ) 外出游玩或在商店挑选商品时,做到物不离视线,包不离手,更不要随意委托他人 代看所携物品。 2 ) 在乘座公交汽车时,应避免携带贵重物品,马甲袋、时装袋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
3 ) 携包上车时,必须将皮包拉链拉上,并尽可能将拉链面紧贴身体,拎包、背包还要 放在背后,以防失窃。 4 ) 要文明乘车,相互谦让,不要争先巩后拥挤在车门口,防止扒窃分子乘机作案,更 不要在车厢内嬉笑打闹,而精力分散,遭扒被窃。
5 ) 乘客上车时,钱包、皮夹不要放在暴露在外的裤子后口袋和西服的下面口袋以及衬 衫口袋内,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6 ) 携带数量较多现金乘车时,最好不要在公众面前暴露,以免引起扒手注意,尾随 作案。
7 ) 乘客对故意碰撞你的人或二三个紧贴你的人尤其要加倍小心,防止失窃。 8 ) 乘客一旦发现钱物被窃,应一面注意身边乘客,一面通知售票员紧闭车门,并尽可 能及时报警。
9 ) 广大乘客发现车扒活动,要敢于揭发,积极配合公司售人员扭获罪犯。 对抢劫的防范 1.遇有陌生人敲门,应问明身份情况再决定是否开门;不要让人以任何借口叫开 房门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老人、儿童、残疾人住户,尤其要在门上安装“猫眼”、“警链”,防止犯罪分子闯入作案。
3.外出旅行时,不要让人知道您携有巨款或贵重物品等,以防不测; 4.男女谈恋爱,不要在深夜或在地处偏僻路段滞留,以免遭抢劫、污辱; 5.到银行等机构存取较大数额的钱款时,要有人陪护,以防抢劫 交通事故的现场急救 1、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常有许多人受伤,其中必有少伤势严重或处于频死状态的伤员急 需抢救。能在现场进行及时正确的救护,对于减少事故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至关重要。
2、心肺复苏:当发生突发的呼吸、心跳停止的时候,要及时对伤员进行心肺复苏抢救, 以挽救伤员的生命,如能在4分钟内开始,成活率最高,现场心肺复苏的程序为: 11( 1 ) 首先要保持呼吸道畅通,打开伤员的嘴巴,清理口腔内的异物,口腔气道通畅 ; 11( 2 ) 其次是维持呼吸,检验伤员是否还有呼吸,若伤员已没有呼吸,可立即采取口对口的呼吸方法,每3-4秒吹气一次 ; 11( 3 ) 其三是恢复血液循环,对心跳骤停的伤员,要立即采取心脏复苏术,抢救者应 掌握胸外心脏按压双手配合的正确姿势及按压动作,有节奏地按压心脏。 3、控制严重出血:个体重50公斤的人,其血液量为4000毫升,当失血量达1500 毫升以上时,便会引起大脑供血不足,伤员出现模糊、口渴、头晕、甚至昏迷现象。
外出血的止血方法有: 11( 1 ) 直接加压法。用手掌或手指直接按在伤口上,并保持压力15分钟以上。
11( 2 ) 高举法。举起伤员出血的肢体,高于心脏部位,以减缓出血部位的血夜流动 。
有条件的,可在伤口敷一块清毒纱布或垫干净的衣物包扎。 11( 3 ) 压迫止血法。
当四肢有严重出血时,可压迫肢体的重要动脉 。 4、搬运伤员:当意外伤害发生时,宜在对重伤员就地检查伤势和初步处理后再搬 运。
搬运方法根据伤员的伤势情况、伤员的体质和搬运的远近及道路情况而定,主要搬 运方法有:单人背负法、抱持法、扶持法和四人双手椅托法。 居室防盗 1、楼房要安装防盗铁门,老式平房在启锁处安装防撬角铁,“双保险锁”,大杂院及一门多户要安装总锁,有条件的住户要安装报警装置。
2、底层沿街面的窗户要安装铁栅栏,铁栅间距不超过15厘米,并要加固气窗、排气窗。 3、家中现金存放不宜过多,其余可存入银行并记下存折帐号。
4、现金、首饰、存折、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应放置在不宜被外人发现的地方。 5、邻里互相关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打“110”报警。
7.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