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
1、继承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
2、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不存在有效遗嘱和遗赠协议的,方能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适用,事后需要以其他形式再立遗嘱)。其中后三种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律师见证)参与。
4、遗嘱和遗赠的区别:继承人范围不同,遗嘱是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其遗产;遗赠是把遗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际上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遗赠,需要受遗赠人负责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时,老人和子女签下协议,约定某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百年后遗产由其继承,这种协议并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老人希望财产由该子女继承的意思只要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普通遗嘱来对待。遗赠给任何人都可以吗?不是的,可以了解一下“泸州二奶案”,富豪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二奶,最终被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5、如遗嘱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该部分内容无效,举例说明:父亲在世时立下遗嘱,约定百年之后,由其子继承夫妻共有的财产某处房屋,那么这样的遗嘱就属于部分无效,首先应当把配偶的一般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是父亲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由其子继承这一半份额。
6、继承权男女平等。
7、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
9、丧偶儿媳和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0、法定继承的,一般均等分割。特殊情况的,少分或者多分。
11、遗嘱必须对无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举例说明,如果某老人近亲属中仅剩下自己的老母亲和憨傻的儿子的,老人仍立下遗嘱由儿子继承全部遗产,那这样的遗嘱会被认定部分无效,因为必须给老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12、婚内夫妻任一方所获遗产,如无明确说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13、人死债销?不是的,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继承法律知识有哪些介绍
1、丧偶的儿媳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答:《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答:《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谁行使?答:按《继承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公民是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答:《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法定继承常识是哪些
法定继承常识如下: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以及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6、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0、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的原则 1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6、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17、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18、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1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0、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1、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6、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7、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7、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8、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0、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1、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4.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
以下是法律小知识,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误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去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4、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5、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6、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7、如果想写遗嘱,应该注意什么?一定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现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8、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9、双方不登记结婚,但已摆传统的结婚酒,是否符合事实婚姻?新的婚姻法无“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如双方不领结婚证,则在法律上没构成婚姻事实,法律上定义为“同居关系,原则上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法律小知识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6.关于法律,法制的一些小知识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7.法律小常识10条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
1、不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
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
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
学生走路时要注意安全:
1、走在右边;
2、不要追逐,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
3、过高速公路时,要看清前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斑马线或立交桥,要走斑点线或立交桥,不要闯红灯!不要乱扔过往车辆。
防拐卖小常识:
1、一人在家时,一定要关好门窗。如有人敲门,先要从猫眼或门逢中看清来的人是谁,再决定是否开门。
2、单独外出时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种饮料,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凉或偏僻的地方玩耍。发现坏人,或者碰到紧急的事可以打110报警救助。
3、不要随便买路过摊位上的烤羊肉串等东西吃,路边的东西是不卫生的,吃了很容易生病。
8.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