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的法律小知识

2022-08-13 综合 86阅读 投稿:慕笛安

1.想请问有关于毒品方面全部的法律知识

新修订的《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里列举的六种毒品仅是国际上常见的,大量泛滥的毒品,但毒品却不仅限于这六种。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

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毒品的概念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

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

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肌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身体依赖性 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身体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

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精神依赖性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

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

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3):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 我国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灯药物。

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

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

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远离毒品,关爱未来 目前,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

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 据联合国的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的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全世界吸食各种毒品的人数已高达2亿多,其中17~35周岁的青壮年占78%!这么多惊人的数字展现在你的眼前,你是否也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恐惧呢? 毒品已成现今困扰社会生活最大的祸患,多少人因这个仅次于军火而高于石油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工作的能力,出卖了自己的良心,背弃了家人与朋友,甚至失去了活在世上的意义,更为严重的是有人就因这小小的药丸献上了年轻且无价的生命!请人们仔细地想想,你觉得这样值吗?有很多因吸毒或贩卖毒品的人们,就用他们一个又一个的曲折而惨痛的经历告诉我们,毒品的危害是多么的巨大啊!! “毒品”,两个再简单不过的字眼,可出现的频率却非常之高,在报纸上、宣传栏里、书本中……但是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不仅可以对吸毒者个人造成无法形容的伤害,而且还带给吸毒者家庭乃至社会非常巨大的伤痛与影响呢? 其实毒品并非是“毒性药品”的简称。

它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从自然属性来讲,这类物质在严格管理条件下合理使用具有临床治疗价值,也就是说,在正常使用下,它并非毒品,而是药品。

不过,从社会属性来讲,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强迫性觅求,从而这类物质失去了药品的本性,这时的药品就成为了毒品。因此毒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当然也有些物质成瘾性大,早已淘汰出药品范。

2.毒品的危害和法律知识

1,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2,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精神依赖性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3)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

我国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灯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2、相关的法律知识

(1)毒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涉及的法律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刑法》等。

3.贩毒案法律知识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不满二百克、X因或者X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关于 毒品的 法律 都有哪些

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5.禁毒相关知识及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6.关于毒品的知识

什么是毒品? 国际法释义:毒品是指国际法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其中麻醉药品是指《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中所列的饿天然和合成物质。精神药物是指《 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中所列的天然和合成物质。

我国法律对毒品的定义:在我国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国家管制的其他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亦是毒品。这一定义具有法律效力,是区分毒品与非毒品的法律依据。

毒品则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 1990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指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什么是毒品的依赖性? 无论何种毒品,都有一定的医用价值,如果不被非法滥用,它就属于药物,而不是毒品。在世界上,人们最初开始时是把鸦片、大麻、古柯及吗啡和海洛因等作为药物,它们确实具有镇静、止痛、解毒等药力作用。

在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它们是具有某种疗效的药物。但这些物质与其他药物最大的不同是,他们可使使用者产生生理和心理依赖,从而强烈想得到它,并离不开它,最后导致滥用的结果。

身体依赖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对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所产生的一种身体适应状态。如果停止使用该药,则会出现停药症状,必须不停用药才能保持身体平衡。

心理依赖是指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的寻求和使用毒品。 毒品的基本特性是什么? (1)毒品具有依赖性:毒品,药物如果被非法滥用,它就属于是毒品。

这些物质与其它药物最大的不同是,它们可使使用者产生生理和心理依赖,从而强烈想得到它,并离不开它,最后导致滥用的结果。 身体依赖,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对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所产生的一种身体适应状态。

如果停止使用该药,则会出现停药症状,必须不停用药才能保持身体平衡。 心理依赖是指,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 , 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 , 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

(2)毒品具有危害性 某些成瘾性药物之所以成为毒品,在于它的危害性。毒品的危害性表现在生理、精神和社会三个方面。

(3)毒品具有非法性 毒品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即毒品是法律明文禁止滥用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毒品是如何分类的? 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

(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7.我国有关毒品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

制造毒品罪便是该条规定的四种选择性罪名之一。 根据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具体来说,制造毒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鸦片。

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

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

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

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关于制造毒品罪,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1.毒品是否以“违法性”为条件? 违法性是毒品的一个特征或属性,在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认定某一物品是药品还是毒品。

例如医生根据病情需要为他人提供吗啡,符合有关规定,是提供药品;如违反规定,供他人滥用,则是提供毒品。也就是说,“毒品”之“毒”,评价的重点不在于其危害性,而在于其违法性。

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是极其明显的:同一物品,来自于医院或者根据处方到药店购买的,是药品;来自于非正常渠道的,是毒品。因此,某人为治病而到药店买药,人们不会评价为买毒品,但是,如果医院、药厂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地加以出售,则所有人都可以认识到,这是一种“毒品”交易。

因此,要确定案件中的物品是否刑法所规定的毒品,通常必须进行化学鉴定,并看起是否违法。 2.分装毒品是否属于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量的精制)。

有学者认为,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但本人认为,这要结合行为人的目的来看,如果行为人分装毒品是为了便于自己吸食,应当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分装之后进行贩卖,则应当定贩卖毒品罪;如行为人分装毒品是为了帮毒品犯罪之人,则应根据毒品犯罪所触犯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3.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 应当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制造的是毒品,这是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的要求。也就是说,构成制造毒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

如果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即使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制造毒品,也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本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而且,不管行为人是认识到肯定是毒品,还是认识到可能是毒品,都属于认识到是毒品,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当行为人不承认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时,可以根据制毒的场所特征、制毒采取的方式等推定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

不过,推定应当慎用。 4.如何区分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造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判断标准因为制造毒品行为类型不同而有不同要求。

具体来说: (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对于这种制造毒品行为,只要行为人实际造出了毒品,无论实际上造出多少、纯度高低、质量优劣,均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既遂论处。但是,如果由于原料质量、配剂、技术、设备、资金及其他因素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成功或尚未制造成功即被查获的,均属于犯罪未遂。

但对于存在工序地点分工而在前几道工序加工地点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另外,对于行为人以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与配料能够制造出毒品,但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时,根据通说,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

但是,如果从行为的客观性来看,由于其欠缺制造毒品的客观要件,本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应认定为无罪。 (2)将毒品进行精制的制造毒品罪 根据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是否同一行为人所制造,这种制造毒品行为的既遂标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a.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均为同一人制造。

在这种情况下,对初始毒品的精制行为属于整个制造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无论行为人是否制成精制毒品,均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b.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不是同一人制造。

实践中,经常有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取初始毒品试图制成精制毒品销售牟利,或者应初始毒品所有人之邀,将初始毒品精制以获取“加工费”等情形,其共同点在于初始毒品并非精制毒品者所造。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成精制毒品的,应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如果制造出精制毒品,无论数量多少、纯度多大、质量如何,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既遂. (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理论上同第(2)种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 (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

8.禁毒的小知识

绝大多数青少年最初染上吸食毒品恶习主要是由于年少无知,容易成为贩毒分子猎获的对象;无正当职业,精神空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辍学、退学、失学的较多,学校不管、家长管不了、社会无人管,一旦与社会闲散、劣质人员往来,极易臭气相投,染上吸毒;残缺型家庭缺乏家庭亲和力,青少年容易产生自卑扭曲心理,步入歧途;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社会上不良现象的“熏陶”所致。许多青少年是仿效影视镜头学着吸毒的,或是在歌舞厅、迪巴等娱乐场所寻刺激吸食 “摇头丸”而染上毒瘾;缺乏对摇头丸、冰毒等衍生物、软性毒品的足够认识和识别能力。

毒品对青少年的毒害不可低估,为此要从重从快加大对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堵塞毒品的地下通道,铲除毒品种植地,并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让青少年远离毒品。同时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净化社会环境,组织专门力量净化、治理学校的周边环境,加强对歌舞厅、迪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作为青少年更要远离毒品。年轻岁月是人一生中最美丽可贵的,如果不善加利用,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若是轻言放弃,就更是愚不可及的,人生在世,不单只为自己活着,还应承担多种责任,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等等,说得严格一点,谁也没有任意浪费自己生命的权力!

珍爱自己的生命,健康地成长是一种责任,那是对自己,对爱自己的人负责。你可曾想过,爱自己的人有多少?他曾为自己付出多少?他们给予自己多少?当我们不负责任地要别人去承担自己无理取闹的结果,可明白别人的痛苦?当我们不爱惜自己,自以为是解脱,可明白这束缚了多少人的快乐,牵动了多少人的心,要让多少人为自己流泪?

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要远离毒品,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一时的疏忽,而踏上这样一条不归路。我们应该通过学习,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同时还应该懂得吸毒违法的道理,不仅要做到自己坚决不吸毒、不沾毒,更要对一切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记住,生命是为了每一个人,任何一个生命都是恩赐别人的最好的礼物。生命,牵动着太多太多的灵魂和血肉,包涵着太多太沉重的爱。让我们在风雨中坚定信念,才能做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做新时代健康的中国少年.

关于毒品的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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