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知识点

2022-08-22 综合 86阅读 投稿:初识

1.民法怎么复习呢

【民法复习策略和方法】 (一)首先要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框架和逻辑体系。

民法学博大精深,这使民法看起来很杂,知识点非常凌乱。因此对付民法体系化的思路非常重要。

民法的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具体来说: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他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诸多理论都源于这一原则,把握了它就是把握了民法的命脉,它涉及到民法方方面面的领域:比较经典的法律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工具,结合这一原则对法律行为的理解非常有帮助。

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更是该原则的集中体现,两外他还体现在婚姻法里的婚姻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构建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基础,所以在复习民法时一定要有这个“自治”的理念,对这个原则要进行着重的掌握和理解。

在这个基本原则统领下,民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民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主体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接下来是客体。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有主物、从物等分类。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权利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第二条主线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合法行为以是否一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单位行为、双方行为。双方行为主要是合同。

(二)不能简单记忆法条,还要知晓法条背后的原理 有些考生对法律条文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在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遇到试题却错的一塌糊涂,理不出问题的头绪来。经过历年的司考真题进行剖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一条规律:应用性题目越来越多,而每一应用题后面都有一条或者几条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是,要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还必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判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绝大多数考题考查的是考生对一个或者数个法条的掌握程度,但是绝非就法条考法条,而是注重考查应试者对法条含义的理解和运用。所以,单靠对法条的简单记忆以及字面理解,已经难以回答多数的考题。

同时,注意相互概念和法条的区别。考生应该将相同的、相似的、相反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

例如,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解除权。解除权是司法考试中比较喜欢考到的知识点。

其出题方式往往是将不同合同的解除权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进行考查,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注意,在哪法律教/育网些有名合同中规定了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进行总结。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哪些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哪些主体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如,在专利法中,在哪情况下行为人享有侵权的抗辩。对于类似情况都要进行总结。

(三)不要轻言放弃 这一点是强调,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对某些方向有些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有畏难情绪,因此,就想到放弃。例如,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部分内容,绝大多数考生觉得其过于抽象,并且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因此,在复习的时候总是把这一部分省略过去。

这是十分不可取的。民法的各个部分都会考到,我们复习的时候可以甚至我们也鼓励考生放弃一些,但是,放弃的内容都是小的知识点,对于放弃某一个方向,这种情形是要避免的。

2.法律小常识10条

1、租来的房子可别任意装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上下班途中受伤也是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3、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在对方落款名字后面让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4、微信群、QQ群主对群员违法也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不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5、小三不违法,但是打了小三就违法了。

6、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划定24%和36%两个关键数字,构成“两线三区'”。36%以上是无效区(超过的部分不用给),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有约定必须给),24%-36%期间是自然债务区(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不用再给)。

7、消费者遭遇欺诈或淘宝后想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8、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9、婚后一方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法院判净身出户吗?

关于净身出户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如果没有进行协商的,一方不能直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离婚时一般是平等分割财产,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0、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3.谁能帮我总结一下民法的知识点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1、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强调私法主体的平等性

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1、法律:宪法中关于民法的规范、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各种法规或制定的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2、习惯3、判例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5、国家政策6、司法解释7、学理

民法的适用范围:1、对人的范围: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a、我国民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b、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a、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凡在我国境内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民法;b、但是在行为能力问题上,外国人可适用他们的属人法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法律效力;另外,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民法的解释方法1、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的问题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性解释

2、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包括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两种方法

太多了,难的打!如果你是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建议你去买书看,网上东西太散!

4.民法学的重点内容

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民法学科和论述题有关:一是意思自治原则。2006年考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依照法理,请你比较该条规定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区别。

二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公民的权利是有限的,是有边界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要有法律的依据;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补偿或赔偿;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追求利益的平衡。

注意以下几点为论述题的重点:

(1)民法权中的人格的保护,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治理论;

(3)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意味着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我们应积极吸取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在内的各种解决方式;

(4)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5)判例法;

(6)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信赖保护原则。

5.民法重点是什么

您好,这是民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3. 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4. 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7.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8. 物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9.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由权和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10.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其债务,以便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11.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权利。

12.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13.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 提存:债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向债权人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行为。15. 不当得利之债:指因不当得利的事实而受益人和受损者之间产生的债的法律关系。

二.简答题三.。1.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调整型实体法。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3. 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4.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要成立法人组织须具备以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述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行为的标的必须确实和可能6.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民事行为(3)因欺诈,胁迫而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7.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2)须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错(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8. 物权的特征-------(1)支配权---物权失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绝对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绝对实现其权利(3)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排他权---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权利,禁止他人的干涉。

9.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基础,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因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1)善意取得(2)添附(3)收取孳息(4)无主物先占(5)拾得遗失物的方法取得。10. 债的特征--------(1)债是一种法律财产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11. 债履行的原则-------债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债的履行原则有以下几项(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履行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5)情热度履行原则12.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以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3.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无形支配(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是不动产物权,也可以是动产物权(3)用益物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4)用益物权是权利实现与权利取得同时发生,而担保物权则只是在权利消灭时才能实现。

6.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7.法律小知识

1.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09-0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11-0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10-3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2005-08-3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08-03】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30】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8.法律小知识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民法小知识点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