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小知识宣传单

2023-01-21 综合 86阅读 投稿:夜未央

1.谁能帮我找到小学生未成年权益保护宣传资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广泛的权利,不仅包括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还包括获得父母抚养、接受义务教育、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特殊权利。

按其性质可以分为:1.人身权利指以未成年人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及与未成年人的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未成年人自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做为自然人的生存权。

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

《婚姻法》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未成年人还有受抚养权。

《宪法》第 49 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 15 条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养父母对继子女、养子女同样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生存权和受抚养权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对未成年人此项权利的任何忽视或侵犯,都会造成不良后果。

健康权是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相联系的又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这些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第 16 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 27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 32 条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此外,未成年人还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为这会严重刺伤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影响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地发展。

荣誉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6 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私生活的保密权。凡未成年人不愿告诉别人或不愿公开的生活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如:日记、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经受过的污辱、经历过的痛苦、个人生活习惯、生活方式、消遣爱好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1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2.财产权利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指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未成年人由于尚未参加劳动,没有独立的、稳定的经济来源,继承、接受赠予及知识产权是其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这一权利进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3.受教育权学校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主要场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 4 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对于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来说,接受教育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我国法律从各方面对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4 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如果 6 周岁入学,就应连续学习到 15 周岁。所以,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常识(简短)

1: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就是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以及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利,从精神和物质方面平衡“两手抓”,为了培养未成年成为“四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这样划定未成年人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有四个保护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4: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A:首先要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B: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以后是国家的栋梁,必须从小就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国家荣誉观

3.关于法律安全小知识的手抄报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4.自救自护的小常识——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网上简单搜了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面对伤害孩子如何自救自护——未成年人网

济南日报9月22日讯(记者王恩芹)刚刚发生在莒县的“校园惨案”让学生和家长颇感震动,有识之士指出,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救教育,消除对危险的麻痹和侥幸心理,树立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伤害。

如何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

据了解,对小学生进行伤害者往往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么遇到这类患者如何进行防范呢?省精神卫生中心的专家分析指出,精神病患者多是独来独往,肮脏邋遢,行为怪异,有时会对他人做出攻击行为,遇到他们,应当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不要挑逗、取笑、戏弄精神病患者,不要刺激他们,以免招致不必要的伤害;智能低下的痴呆者甚至醉酒者,也会做出类似精神病患者的举动,同学们也应躲避,不要刺激他们。当他们做出伤害他人的举动时,应当向老师、民警或其他成年人报告。

被歹徒盯上怎么办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某种目的,常会以小学生作为侵害对象,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不能惊慌,要保持头脑清醒、镇定;如果只是被歹徒盯上,应迅速向附近的商店、繁华热闹的街道转移,那里人来人往,歹徒一般不敢胡作非为;还可以就近进入居民区求得帮助;如果被歹徒纠缠,应高声喝令其走开,并以随身携带的书包、就地拣到的木棍、砖块等作防御,同时迅速跑向人多的地方;遇到拦路抢劫的歹徒,可以将身上少量的财物交给歹徒,应付周旋,同时仔细记下歹徒的相貌、身高、口音、衣着、逃离方向等情况,待事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如果遇到凶恶的歹徒,自己又无法脱离危险,就一定要奋力反抗,免受伤害,反抗时,要大声呼喊以震慑歹徒,动作要迅速,打击歹徒的要害部位,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寻找机会脱身。

受了外伤怎么办

“校园惨案”中,行凶者常采用刀砍,致使小学生受伤,一旦受伤,比较严重的需送医院诊治,比较轻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处理:出现伤口并且出血的,需要清洗伤口并擦涂消毒、消炎的外用药,如消炎粉、红药水、创可贴等;肌肉、关节、韧带等扭伤的,不能立即按摩或热敷,以免加重皮下出血、加剧肿胀,应当立即停止活动,使受伤部位充分休息,并且冷敷或用冷水浸泡。

怎样避免“马路陷阱”的危害

现在街道上设置有许多下水管道竖井,井盖时常被盗损,以前曾发生过小学生坠入竖井伤亡的事故,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种危险呢?在街道上行走时应精力集中,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夜晚放学路黑或路灯光线不足时更要加倍小心;雨天道路积水会漫过井口,所以行路时要格外注意,避免意外伤害;发现井盖损坏、丢失,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况,可以报告巡逻民警或有关管理人员,以及时排除危险。

5.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剧本

国旗是象征祖国的旗帜”、“1949年10月1日毛主席按动了升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按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2月12日上午,罗芳小学四(4)班的同学们在“国旗·国徽·国歌”法制教育观摩课上争先讲解着自己对国旗、国徽的认识。法制教育是罗芳小学的办学特色,同学们在校园里开展了各式各样、生动有趣的法制活动。

国旗国旗我爱你……

在“国旗·国徽·国歌”法制教育观摩课上,同学们分成“国旗组”、“国徽组”、“国歌组”三个小组进行比赛,“国徽组”的同学还把课余时间里收集的带有国徽图案的东西展示给

大家看,如人民币、警帽等等,公开课上还进行了关于《国旗法》、《国徽法》的知

识问答,“国旗组”的全体同学还唱起动听的歌谣:“国旗国旗我爱你,五颗星星照大地……”

墙壁会“说话”

“请勿乱张贴”,“请遵守交通规则”……瞧,校园的墙壁在“说话”呢!其实,这是同学们在校园里贴起了自制的宣传画,还有一些法制教育小报,大家都在热心地宣传各种各样的法律小常识: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还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字歌》的故事,每个班的黑板报上都开辟有一个法制教育宣传角,学校还有专门的法制教育宣传栏,每周都刊登一些与同学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案例分析。

做一回“腕儿”

罗芳小学的校园里有许多的“明星”,每个班都有“纪律之星”,“文明之星”,而学校到学期末还要评出“罗芳之星”呢。

学校里不单有“星”,还有“导演”。六年级的柯俊达同学在作文里写道:学校举行了法制节目表演,大家都争先恐后地写剧本,如果被老师选中了剧本,就会找几个表演好的同学把剧本内容给演出来,那自己就会感觉当了一回“导演”。

走上街头

同学们经常从杂志、报纸上剪下有法律知识的部分作为宣传材料,并利用课余时间背诵《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字歌》,学校也组织同学们开展“名人名言警句警示竞赛”,还进行了“学法,守法,讲法,用法”的主题队会,以及法律法规知识竞赛。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里,同学们纷纷走上街头,向过往的行人派发印有法律小知识的宣传单。现在校园里课间少了许多追逐打闹的现象,同学之间也注意文明礼貌了。一位同学还在作文里写下美好的希望:愿世界成为一个和平的天堂,一个人人懂法的世界。

未成年人保护小知识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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