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有结婚证怎么给孩子上户口
这需要证明这个孩子是你生育的,这很重要,否则难以说明这个孩子的来历,因为存在有不法分子买卖孩子的现象,公安机关正大力打击这样的违法行为,所以建议你到村(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然后去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盖章,再到当地妇幼保健院开具医学出生证明,然后拿着医学出生证明就可以去派出所上户了。中间4个环节可能都有些曲折,能找熟人帮忙还是要好点,如果没有熟人帮忙也没关系,为了孩子,给那些同志说说好话,相信您一定会办成的!
有孩子的出生证明应该要好办一点。你可以拿着出生证明、户口簿,有其他相关证明更好,没有结婚证就可能还要麻烦一点,最好让村里出具材料,证明你非婚生育的情况,没有法律说非婚生育的不能上户。直接去您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孩子上户的问题只是派出所的事,与计生部门其实没有必然的联系。您同时要明白,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才做了一些私自的主张把上户的事和计划生育的事联系在了一起,去派出所您可以灵活点,要让派出所的警察知道上户与计划生育没有必然联系,要让她知道你有这些证明完全能证明孩子是自己生的,给孩子上户是派出所的义务。
2. 没有结婚证孩子怎么上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没有结婚证孩子怎么上户口注意事项:
第一、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各地政策不同,有些地方不一定是60天),拿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父母双方身份证(妈妈不去要提供妈妈授权爸爸签字的委托书)以及出生脚印纸,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在都是机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关的证件号是否都正确省的到了户政中心因为号码不对,产生其他的麻烦。
第二、宝宝的户口可以随爸爸一方或者妈妈一方,去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一定要带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还有宝宝的出生证明。
第三、带齐这些东西就可以去户政部门给宝宝上户口了,现在新生儿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号了,还有就是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一起办了。
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超生
百度百科:计划外生育
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3. 没结婚生孩子怎么上户口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
二、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均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未给婴儿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接生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婴儿户主、亲属、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派出所在办理时须检查《出生医学证明》,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贴于常表背面,并将正页交还申报人保存。
在办理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同时查验生育证明即准生证(不作为前置条件,仅确认新生婴儿是否属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婴儿),对没有生育证明的新生婴儿,派出所应登记造册,并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生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持外省、市《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同时进行登记通报)
2、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1)凭老版《出生证》办理登记,并保留《出生证》贴于常表背面。遗失的,要求其到接生医院补办,如不能补办,可凭住院生产记录、接种卡,经责任区民警核查无误后办理。(2)不在医院接生的,凭村(居)委会证明、接生人员证明,经责任区民警核查后办理。
收养的,凭民政部门《收养证》申请办理户口;对不符合办理《收养证》,经民政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相关证明办理。
3、1997年7月23日起,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申报登记。在此以后已随母申报登记的,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市局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工作中,遇到父母一方是外省户口的,(1)凭《出生医学证明》(完整、有副页)直接办理,并由外省、市县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2)经查,《出生医学证明》是补办的,须由外省一方出具婴儿未出生登记的证明,方可办理,防止重复登记。
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申报登记。父母的户口均在本派出所辖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辖区的,还需申报人提供未在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的证明(一般要查验户口登记机关出据的未落户证明,也可查看婴儿父母的户口簿),避免重复户口。
4、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国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参考宁夏公安厅网站,/info/1099/69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