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档案丢失了;要离婚怎么办
1、我认为你们不是“事实婚姻”,因为:你们只是结婚证丢失,并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该不算是“事实婚姻”、而应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但现在结婚证丢失,民政局和婚证处都没有档案了,想离婚怎么办?”:
(1)到你原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去找婚姻档案,如果没有:是他们丢失了,这是他们的过错,让他们想办法给你们补结婚证、或者是给你开一张婚姻状况证明:有了这两样中的一样东西,你就可以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了。
(2)也可能是婚姻档案移交到了民政局所在地的档案馆,可以到档案馆查阅后开证明的。
3、“另外我丈夫始终都没有收入,一直都是我一个人赚钱养家,现在有三套房子,我如果离婚是不是必须将房产分割一部分给他?有什么办法可以不分割. 房产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1)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时,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给他一半的。
(2)避免分他一半的唯一方法是:和他写下书面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现在再来写这个协议,也很难有追溯效力了。
(3)也可以和他协商少分他一些。
2. 结婚证档案遗失怎么离婚
核心提示:结婚证原始档案丢失,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档案处查原始档案,办理结婚证,但若结婚证原始档案丢失了,该如何补办,结婚证原始档案丢失如何办理离婚。
结婚证是证明合法夫妻关系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继承等必需证件。结婚证遗失,可以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或通过查询结婚原始档案,开具夫妻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即可。
但如果是结婚证原始档案丢失了,查不到结婚的相关登记,又该如何办理离婚等其他手续呢?让我们举例说明、解除问题。两人99年登记结婚。
200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2009年第二次起诉离婚。
而因我的结婚证让对方藏起来了。我拿不到结婚的证明,他又不承认我们的结婚关系,我们结婚10年了还有一个女儿上小学了。
结婚证当年的档案也没有了。第三次起诉我应该如何起诉离婚。
法院的几种处理意见:意见一,原告在无结婚证这一主要婚姻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请与被告离婚,立案时应向原告说明不应受理的理由后,不予立案;当事人坚持立案,法院立案后,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意见二,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能证实,应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意见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结婚证这一主要证据,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能证实,应判决不准当事人离婚。
有间接承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之嫌;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当事人离婚满六个月后,原告又可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而不用向法院提供婚姻关系证据。
第三种意见处理这宗离婚案件较妥,以当事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原告如找到结婚证,或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拿到了婚姻关系证明,又可起诉与被告离婚,不受六个月内的时间限制。
依此特殊个案,原告遗失结婚证,是原告的过错,但是负有保存婚姻档案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呢?有保存婚姻档案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将这特殊个案向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调查取证,或找当年办婚姻登记的民政员调查取证后,如是事实,可向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以弥补行政机关婚姻档案遗失的过失。结婚证原始档案丢失,对办理无论是离婚还是其他都举步维艰,因此通过相关民政部门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开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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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民政局没有我的结婚档案,这样怎么离婚
你好,如果你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当然就不存在什么结婚不结婚的问题,也没有什么离婚和不离婚的问题。但是如果你是登记了,但是找不到结婚证了或者结婚证损毁了,你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然后你再去和你对象协商离婚协议,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不过我还是说一句,如果你们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那么久不存在什么离婚不离婚,也就是个同居关系,你们自行解除就行,你只能要求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4. 结婚证丢了,档案又遗失,怎么办离婚,有一孩子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即可办理离婚登记或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即可办理离婚登记或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