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有领结婚证但有事实婚姻怎样继承遗产
1: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此种情形下,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有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办理结婚证的情形下,双方不具备夫妻支架你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无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
2: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处理。
3:如果继母与父亲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原则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姻的效力自符合婚姻法实质婚姻构成要件时开始计算。继母与父亲补办结婚证,或双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在父亲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由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父亲的父母(如果尚在世),父亲的配偶(合法配偶此种情形下系继母),父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2. 没有结婚证事实婚姻想结婚怎么办手续
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男妇双方或一方须排除下列情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同。)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以及不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也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3. 没有领结婚证,事实婚姻,怎样离婚
是否构成事实婚姻,需要认定,规定是1994年2月以前,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名义同居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才构成事实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