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户口不在一起怎么结婚登记
不用迁户口!
结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户口簿上需有户籍专用章,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现役军人按部队文件规定须持军人证件和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照片:双方大二寸(规格为裁去边框后5.1cm*3.8cm)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证件照三张。(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
4、钱: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5、喜糖(可带可不带,我当时就没带,遇到别人祝福时,没有喜糖挺遗憾的)
6、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祝爱情甜蜜!天天快乐!一生幸福!
2. 已领结婚证,双方户口不在一起有什么影响
没有什么影响的,以信宜市为例,结婚后即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到另一方。
办理条件:
符合《信宜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夫妻两地分居,一方户口在我市,而另一方要求迁入我市的,准予其投靠对方入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2、《信宜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信府[2010]6号) ;
3、《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汇编(户政管理)》 ;
所需材料:
1、二、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农业,另一方是农业(非转农、农转非)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的《结婚证》;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未成年子女或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随迁,需要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5、属非迁农户口迁移的,非农业户口一方的要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明
2、一、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农迁农,手续齐全的可当场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的《结婚证》;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未成年子女或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随迁,需要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3、三、夫妻双方是非农业(非迁非)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的《结婚证》;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未成年子女或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随迁,需要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5、迁移户口一方要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准备有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3、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网上办理流程:
无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信宜市公安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 址: 玉都公园西侧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窗口
参考信宜市公安局网站,/portal/onlineservice/online-service!findById.action?sid=337666
3. 户口不在一起,结婚证丢失,怎么补办结婚证
到原发证机关或者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需要携带必要的证件材料。具体说明如下:
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补领机关】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需携带的证件】
【1】第六十四条 :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4. 没有结婚证户口在一起怎么办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户口。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章 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第三十六条 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记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