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登记申请书是怎样写的
据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要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那么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填写,样本又是怎样的呢?请往下看: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分三步。
第一步
填写明本人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
【温馨提示】:虽然结婚登记主要看户口和身份证,其他信息不是特别重要,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声明书上文化程度、职业等基本信息最好与户口上一致。
第二步
申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强调自愿结为夫妻。
第三步
声明人和监誓人共同签字。温馨提示: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手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来这个样!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样本我们双方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本人已知晓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我确认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没有隐瞒事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备注:(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2. 结婚证序号怎么写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对婚姻状况进行虚假声明的,应当当场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等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件填写;
2.“提供证件情况”填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提交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填写实际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得省略;
3.“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4.“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5.“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京A结字XXYYZZZZZ”(A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区县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东城简称“东”,序号01;西城简称“西”,序号02;崇文简称“崇”,序号03;宣武简称“宣”,序号04;朝阳简称“朝”,序号05;海淀简称“海”,序号06;丰台简称“丰”,序号07;石景山简称“石”,序号08;门头沟简称“门”,序号09;房山简称“房”,序号10;通州简称“通”,序号11;顺义简称“顺”,序号12;昌平简称“昌”,序号13;大兴简称“大”,序号14;平谷简称“平”,序号15;怀柔简称“怀”,序号16;密云简称“密”,序号17;延庆简称“延”,序号18);
6.“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7.“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
8.“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第三十条 结婚证的填写要求:
1.“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相应项目一致;
2.“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3. 结婚证申请书怎么写
提交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