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常识书籍

2021-08-22 综合 86阅读 投稿:忆往昔

1.学习法律的书推荐几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

2.法律常识的书什么好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当当网上有卖 臧云著 石油工业出版社

《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以下是复制的

1《 百姓维权法律知识实用手册》

作者:李少林出版社:金盾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9

本书主要介绍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保护与赔偿、物业管理维权、房地产纠纷维权、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维权、劳动争议及工伤事故维权、交通事故纠纷维权、医疗事故纠纷维权、保险纠纷维权、合同纠纷维权、股票基金维权、民事纠纷维权,以及公民人身权、公民刑事诉讼权的维护。

2《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作者:臧云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10

本书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

3《劳动争议案例——社会保障与劳动案例系列丛书》

作者:程延园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6

《劳动争议案例》内容为:社会保障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探索前进,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事业需要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与职业化的专门人才,各级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经办机构。

4《衣食住行离不开的80个法律锦囊》

作者:朱晓娴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10

3.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图书目录

第1章 恋爱择偶咨询

第1节 恋爱咨询

学习单元1 个人成长历程分析

学习单元2 对恋爱中常见心理问题的辅导

学习单元3 防止恋爱暴力的建议

第2节 婚前咨询

学习单元1 原生家庭对婚姻的影响

学习单元2 提供消除恐婚心理的建议

第3节 再婚择偶咨询

学习单元1 再婚择偶心理问题的辅导

学习单元2 再婚后的家庭理财辅导

第2章 夫妻关系咨询

第1节 夫妻关系调适

学习单元1 提供解决冲突、调适夫妻关系的技巧和建议

学习单元2 提供夫妻性和谐的相关指导

学习单元3 为空巢家庭的调适提供建议

学习单元4 调适夫妻关系的团体辅导

第2节 生育咨询

学习单元1 生育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学习单元2 提供不孕不育夫妻关系调适的建议

第3节 婚姻变故咨询

学习单元1 婚姻变故成因的分析

学习单元2 挽救婚姻关系的技巧

学习单元3 婚姻变故的心理调适

学习单元4 提供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律建议

第4节 婚姻效力咨询

学习单元1 提供处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建议

学习单元2 提供处理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建议

学习单元3 提供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建议

第3章 亲子关系咨询

第1节 亲子沟通咨询

学习单元1 青春期亲子冲突问题咨询

学习单元2 未成年人疑难问题咨询

学习单元3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咨询

学习单元4 提供解决虐待儿童问题的建议

学习单元5 亲子关系的团体辅导

第2节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咨询

学习单元1 提供处理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建议

学习单元2 处理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技巧

第3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咨询

学习单元1 提供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建议

学习单元2 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技巧

第4章 家庭冲突咨询

第1节 家庭暴力咨询

学习单元1 提供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建议

学习单元2 分析评估家庭暴力的状况

学习单元3 提供防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学习单元4 为家庭暴力求助者提供转介

第2节 家庭变故咨询

学习单元1 提供家庭变故问题的法律咨询

学习单元2 对遭遇家庭变故求助者的心理辅导

第5章 培训与指导

第1节 培训

学习单元1 培训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学习单元2 婚姻家庭咨询过程示范

学习单元3 指导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进行案例分析

第2节 指导

学习单元1 审查和指导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咨询计划与方案

学习单元2 为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提供专业指导

参考文献

(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教材包括基础知识和三级职业技能,具体信息在此略去)

4.寻求一本学习法律常识的书籍

1《百姓维权法律知识实用手册》

作者:李少林出版社:金盾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9

本书主要介绍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保护与赔偿、物业管理维权、房地产纠纷维权、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维权、劳动争议及工伤事故维权、交通事故纠纷维权、医疗事故纠纷维权、保险纠纷维权、合同纠纷维权、股票基金维权、民事纠纷维权,以及公民人身权、公民刑事诉讼权的维护。

2《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作者:臧云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10

本书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

3《劳动争议案例——社会保障与劳动案例系列丛书》

作者:程延园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6

《劳动争议案例》内容为:社会保障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探索前进,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事业需要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与职业化的专门人才,各级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经办机构。

4《衣食住行离不开的80个法律锦囊》

作者:朱晓娴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10

这本书汇集、整理了衣食住行中常见的80个法律问题,它们就像一个个小锦囊。可以随身携带,当你遇到困惑难题时不妨求助它们。法律真的是一种生活方式,对本书的阅读和思考会向你证明这一点。每个锦囊都由以下3部分组成;1生活场景很权威都是根据真实的法院。

5.推荐一本有关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书籍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曹诗权

2、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解读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zhidao规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内4月1日)

ISBN: 7503693460

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3>

理解与适容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平装]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8月1日)

个人认为,有此三本足以

6.寻求一本学习法律常识的书籍

1《 百姓维权法律知识实用手册》

作者:李少林出版社:金盾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9

本书主要介绍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保护与赔偿、物业管理维权、房地产纠纷维权、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维权、劳动争议及工伤事故维权、交通事故纠纷维权、医疗事故纠纷维权、保险纠纷维权、合同纠纷维权、股票基金维权、民事纠纷维权,以及公民人身权、公民刑事诉讼权的维护。

2《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作者:臧云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10

本书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

3《劳动争议案例——社会保障与劳动案例系列丛书》

作者:程延园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6

《劳动争议案例》内容为:社会保障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探索前进,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事业需要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与职业化的专门人才,各级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经办机构。

4《衣食住行离不开的80个法律锦囊》

作者:朱晓娴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10

这本书汇集、整理了衣食住行中常见的80个法律问题,它们就像一个个小锦囊。可以随身携带,当你遇到困惑难题时不妨求助它们。法律真的是一种生活方式,对本书的阅读和思考会向你证明这一点。每个锦囊都由以下3部分组成; 1 生活场景 很权威 都是根据真实的法院。

7.我想买法律常识的书,谁推荐一下

并不是每一本我都看过,不过我网罗了一些经典、畅销且涵盖行业和生活比较全面的有关法律的通俗读物,注意是通俗社会普及法律读物、通俗社会普及法律读物、普及法律读物: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解答日常法律难题》张红军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采撷生活中的真实法律事例,用生动的笔触和精彩的语言,描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关系,并给予深入的解析,让人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哪儿?去哪儿了?怎么办?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是老百姓掌握法律知识的必备宝典,大众维权的必用利器。

《不该忽略的法律常识》刘凝

包括婚姻法、劳动法、侵权法、合同纠纷、物业纠纷、买房租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借贷担保纠纷、公司企业纠纷等相关联问题一网打尽。本套书作者团队权威、内容实用、解答专业、贴近百姓生活。

《第一本法律故事书》代晓琴

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法律故事书。

《创业者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易达

广大创业者及企业老板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书。

《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徐宪江

也是一本比较全面完整地涵盖了人们在生活中常见的人权保障、人身利益、生老病死、婚姻家庭、生活消费、交通出行、财产保护、合同权益、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政利益、诉讼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并且便于查阅。

《法律稻草人》张建伟

张建伟教授近年来关于法律学术、法学教育以及司法实践的一系列短文精品,莫言为这个书做了个序。

《第一本法律漫画书》葛伟军

这个就不要过多说什么了,就是一本漫画话法律的书,老少皆宜。

《一生的法律指南大全集》崔贵兵

涉及我们从出生到上学、就业、结婚、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问题。有这本书,一辈子都不怕被坑了,嘿嘿。

8.求助:写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制度)的论文所需查阅的书籍有哪些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

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

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

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

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

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

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

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

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

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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