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医院方面的法律知识
列出一些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
2.处理医疗纠纷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识
1 改善医患关系的法律思考 和谐社会中的医患关系应该体现为和睦共处、相互理解、充满关爱,它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实现诚信友爱的根本保证。
但解决医患关系的矛盾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多层面的工程,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紧密配合,才能在法律上构建一个互助友爱的氛围,才能使医患关系从根本上得到改善[1]。具体我们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变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 1.1 必须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医患双方分别树立依法行医、依法就医的法律观念 在医疗活动中时刻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如果每家医疗机构均能按章办事,“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很容易得到解决。
对于患者来说,在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医患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
1.2 可以加强立法,保证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一般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自主地表达意愿。首先医务人员要改变居高临下、指令患者绝对服从的习惯,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患者,应该充分考虑患者的文化状况和经济水平,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和其协商;其次医务人员应对待患者一视同仁,不能根据患者的经济或社会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一些不正当利益。
同时,在强调充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尊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有些患者或其家属因医疗纠纷向医务人员报复的事例也很多,造成人员的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针对患者过度维权的事实,医务人员在改善服务态度的同时要学会换位思考,加强医患沟通,尊重客观事实,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保护平等主体的正常行为活动时,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1.3 完善卫生法规,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约束是解决医患双方根本矛盾的关键所在。医务工作者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对患者诊断、治疗和护理的特殊权利,同时这也是义务,而患者的权利体现在利益上,这就形成了医患双方的根本矛盾。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医患双方都应享有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为此,以法制化的手段解决医患双方的基本矛盾,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所以要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律,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医患双方在处理相互关系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推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点思考 《条例》作为针对医疗行为专门法律条文,在其酝酿和出台之后,对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使得一些原本不好解决的医疗纠纷问题有章可循,但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也暴露出了其不足的反面。
2.1 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仍然为“自我鉴定”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鉴定委员会改名为医学会,但这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并不能跳出“自我鉴定”的模式。医学会虽然是一个学术性团体,但其专家评审们仍然隶属于一些医疗或行政机构,相互之间存在一些利益一致性,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纠纷时,带有一定行业利益倾向的医学会的专家们对医疗纠纷责任进行鉴定时,就显得有点不大合适了。
而且医疗行政部门制定鉴定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对患者来说有失公平。这不同于交管部门制定的交通管理法规,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处理的是肇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管部门充当第三人角色,因此对交通纠纷能够做出较公正的裁决。
而大部分医疗单位隶属于医疗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形成了有直接利益的管理部门和患者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行政部门应实施回避才符合法制的公平原则。 2.2 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法律条例,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体现得不够充分 根据《条例》中规定,由医疗事故导致的残疾和死亡,患者及其家属所获赔偿的差别较大。
残疾补助金最高可获赔33年,而死亡的精神赔偿最高只可到6年,这种重残轻亡的做法,使得人的生命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2]。在一些医疗事故中,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为了减少赔偿责任,宁可把患者推向死亡。
在这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有悖于救死扶伤原则的做法中,不能不说是制度的缺陷起到了很大的负面作用。 3 由医疗纠纷引起的三种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按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的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医疗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亦包括此三种责任形式。
3.医院医患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院医患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伦理责任 这要求医方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帮助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等。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责任也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核心,是具有医疗伦理过失。
第55条第2款规定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中对于损害的界定,应当包括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和造成患者精神性权利即自我决定权的损害。
对于前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后者,应当适用第22条确定赔偿责任。 2、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可被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代替) 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②违反紧急救治义务; ③医务人员擅离职守的致害责任; 在医政管理活动中,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其后果可能也很严重。
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时间睡觉、看书、请客吃饭,以及后勤水电锅炉等维修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供水供电中断、仪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损害。 某医院正在进行手术,因突然停电,手术被迫中断,欲接通备用电源继续手术,但值班电工擅离职守不知去向,致使手术耽搁,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
该患者死亡,既非医生的误诊,亦非医生不负责任,而是电工玩忽职守,作为后勤人员的电工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 ④救护车迟延到达,在此期间患者在等待中死亡; ⑤未经产妇同意医务人员将其胎盘擅自处置; ⑥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 ⑦违反病历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这是关于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义务的规定。 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保管,有些医务人员甚至医疗机构将病历资料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处置,拒绝提供,甚至进行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依规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的义务,并且规定这一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是确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义务,法律规定有两种后果: (1)《侵权责任法》第58条在关于推定医疗过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技术过错,其基础在于该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的义务,这种推定过错就是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则可以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2)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等行为,不属于推定过错的事由,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来确定侵权责任。例如,某医院不慎将多次来该院就诊的患者郑女士的病历资料丢失,恰巧郑女士办理病退需要拿该病历到有关鉴定中心做病退鉴定,病历丢失使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
郑女士认为由于医院将自己的病历丢失,导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资差额、医保个人账户、医药费等报销上损失很大,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医疗机构在履行对患者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中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病历资料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对患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上述情形就是典型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职责,擅离职守,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追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管理也叫做医政管理。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构成,不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伦理过错或者技术过错,而是须具备医疗管理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政管理中,由于疏忽或者懈怠甚至是故意,不能履行管理规范或者管理职责,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该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4.有关法制知识,安全知识的小常识
预防火灾事故 火患猛于虎,火灾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损害是巨大的,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在日常生活中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恰当地进行处置和逃生。
特别提示:1、不能随意乱扔火种,小孩不能玩火,家长应妥善放置火柴、打火机等物品,不要让小孩拿来玩耍。2、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烟头必须随手掐灭。
3、不私拉乱接电线,开关和插座板接口要牢固安全。4、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杯等家用电热器具时,人不能离开。
夏季使用燃烧型蚊香时,点燃的蚊香不要贴靠在床沿、窗帘等易燃物品处。5、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允许以防盗为名,擅自安装铁门封堵楼道通道、安全出口。
6、爱护消防设施,不随意移动、挪用或损毁。7、不在居所及其它非指定地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以免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外出时、临睡前要熄灭室内外的火种,关闭燃气的总阀门。
8、不在野外使用明火,以免引发山林火灾。9、深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规定。
10、遭遇火灾,冷静逃生:应在消防疏散标志和保安人员的引导下,有秩序地从消防安全通道疏散,千万不要利用普通电梯逃生防止电路故障而被困;遇有浓烟等有毒气体时,用浸湿后的衣物、毛巾、手绢等将口鼻遮住,防止中毒窒息;实在无法逃离时,应趴在容易被发现的地上等待营救,不要轻易跳楼。 注意燃气安全 煤气中毒主要指一氧化碳中毒,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中毒,多见于家庭中冬天用煤炉取暖排烟不畅,或者液化灶具漏泄或煤气管道、淋浴器漏泄等。
特别提示:1、防止煤气管道和煤气灶具漏气。睡觉前应检查煤气开关是否关好,厨房是否有煤气漏出的特有臭味,千万不要用点火的办法来检查漏气、防止爆炸。
2、燃气具上的减压阀和皮管要及时更换。一旦发生液化气泄漏,应迅速关闭气罐总阀,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室内电器开关。
3、在煮饭、烧水、煨汤、熬药等时候,切不可在点燃煤气后长久离开厨房,防止煤气点燃后被浇灭引致大量泄气。4、正确使用燃气热水器。
要求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热水器应与浴室分室而设。要经常检查煤气与热水器连接管线的完好,热水器不能使用直排式,洗澡时间也不宜太长。
5、室内用炭火锅涮食、烧烤用餐时,应打开门窗通风,且不宜吃食时间过长。6、天冷时,部分人会在简易棚内用煤炉做饭,晚上直接用煤炉取暖。
由于夜间门窗紧闭,通气不畅,容易因缺氧而引发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使用煤炉时要特别压好炉子,保持室内通风,切不可马虎大意。
7、汽车发动后驻地停留,门窗密闭也可能引致中毒。 注意用电安全特别提示:1、不要在高压线路、变压器、变电站等附近玩耍,尤其在阴天更要特别注意。
2、家庭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如空调、电火锅等,首先要考虑线路的电流量、负荷量,尽量不要同时使用多种电器,以免引起火灾。3、架设线路时要注意导线与导线、开关和用电器的连接要牢固,不能松动。
4、要安装合适的保险丝,不能用大号保险丝或金属丝代替。5、经常使用的家用电器(如:电视机、洗衣机等)的线路要定期检查,防止绝缘层断裂或磨损造成漏电伤人。
不能用废旧电线安装临时灯线路。 6、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不要用湿抹布擦电灯泡、湿手扳开关,必须保持绝缘层的干燥,因为湿润的绝缘层会漏电。
7、严禁私拉乱设电线,做到文明守法用电,杜绝违章、违法用电行为。8、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电者,应用木棒或者其它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9、请专业人员维修电器和电路,防止意外事件发生。10、加强对家中老人和小孩的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预防交通事故日益发达的交通,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危险。稍有麻痹大意,便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人生危险。
因此,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是人民群众确保人生安全的重要方面。特别提示:1、不要急于赶时间而不守交通规则。
2、外出时不搭乘违规载客的车辆。3、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绝对不能翻越中央隔离护栏,注意红绿灯及过往车辆的动态,确认安全后再直行通过。
4、不得在公路边随意嬉戏、打闹,在公路边行走,随时要注意过往车辆。 注意旅途安全特别提示:1、时刻提高警惕,尽量把物品集中放在可以经常看得到的地方,有条件时可将行李锁在行李架上。
2、要事先准备好零用钱,将暂时不用的钱及贵重物品清点整理好,放在隐蔽、可靠的地方。3、上、下交通工具时,不要慌张,不要拥挤,防范不法分子趁机作案。
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将头、手伸出窗外。4、外出时要随身携带身份证,并妥善保管好。
5、登山或在野外穿行,扎好裤脚、领口、衣边,防止有毒虫类的侵害及野兽袭击;在深山、树林中行走要注意防止迷路;雷雨时要防雷击;骑车、驾车要安全行驶,复杂地段要缓速行驶。预防食物中毒特别提示:1、不要采摘、捡拾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不要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
2、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查看有无生产时期、保质期和生产单。
5.法制安全小常识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及时治疗。
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4.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5.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6.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1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私人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因此不算是医疗事故。
2 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出现事故谁负责?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患者无法确知该门诊与医院的关系。因此医院应负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有区别吗?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意外则是指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4 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对病人的救治义务,医院不得拒绝对危重病人的急救处置。
5 医院不准转院导致患者伤害要赔偿吗?
医院不准转院导致患者伤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易·呗·网
7.法制安全小常识
火患猛于虎,火灾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损害是巨大的,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在日常生活中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恰当地进行处置和逃生。
特别提示:1、不能随意乱扔火种,小孩不能玩火,家长应妥善放置火柴、打火机等物品,不要让小孩拿来玩耍。2、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烟头必须随手掐灭。
3、不私拉乱接电线,开关和插座板接口要牢固安全。4、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杯等家用电热器具时,人不能离开。
夏季使用燃烧型蚊香时,点燃的蚊香不要贴靠在床沿、窗帘等易燃物品处。5、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允许以防盗为名,擅自安装铁门封堵楼道通道、安全出口。
6、爱护消防设施,不随意移动、挪用或损毁。7、不在居所及其它非指定地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以免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外出时、临睡前要熄灭室内外的火种,关闭燃气的总阀门。
8、不在野外使用明火,以免引发山林火灾。9、深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规定。
10、遭遇火灾,冷静逃生:应在消防疏散标志和保安人员的引导下,有秩序地从消防安全通道疏散,千万不要利用普通电梯逃生防止电路故障而被困;遇有浓烟等有毒气体时,用浸湿后的衣物、毛巾、手绢等将口鼻遮住,防止中毒窒息;实在无法逃离时,应趴在容易被发现的地上等待营救,不要轻易跳楼。注意燃气安全 煤气中毒主要指一氧化碳中毒,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中毒,多见于家庭中冬天用煤炉取暖排烟不畅,或者液化灶具漏泄或煤气管道、淋浴器漏泄等。
特别提示:1、防止煤气管道和煤气灶具漏气。睡觉前应检查煤气开关是否关好,厨房是否有煤气漏出的特有臭味,千万不要用点火的办法来检查漏气、防止爆炸。
2、燃气具上的减压阀和皮管要及时更换。一旦发生液化气泄漏,应迅速关闭气罐总阀,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室内电器开关。
3、在煮饭、烧水、煨汤、熬药等时候,切不可在点燃煤气后长久离开厨房,防止煤气点燃后被浇灭引致大量泄气。4、正确使用燃气热水器。
要求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热水器应与浴室分室而设。要经常检查煤气与热水器连接管线的完好,热水器不能使用直排式,洗澡时间也不宜太长。
5、室内用炭火锅涮食、烧烤用餐时,应打开门窗通风,且不宜吃食时间过长。6、天冷时,部分人会在简易棚内用煤炉做饭,晚上直接用煤炉取暖。
由于夜间门窗紧闭,通气不畅,容易因缺氧而引发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使用煤炉时要特别压好炉子,保持室内通风,切不可马虎大意。
7、汽车发动后驻地停留,门窗密闭也可能引致中毒。注意用电安全特别提示:1、不要在高压线路、变压器、变电站等附近玩耍,尤其在阴天更要特别注意。
2、家庭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如空调、电火锅等,首先要考虑线路的电流量、负荷量,尽量不要同时使用多种电器,以免引起火灾。3、架设线路时要注意导线与导线、开关和用电器的连接要牢固,不能松动。
4、要安装合适的保险丝,不能用大号保险丝或金属丝代替。5、经常使用的家用电器(如:电视机、洗衣机等)的线路要定期检查,防止绝缘层断裂或磨损造成漏电伤人。
不能用废旧电线安装临时灯线路。 6、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不要用湿抹布擦电灯泡、湿手扳开关,必须保持绝缘层的干燥,因为湿润的绝缘层会漏电。
7、严禁私拉乱设电线,做到文明守法用电,杜绝违章、违法用电行为。8、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电者,应用木棒或者其它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9、请专业人员维修电器和电路,防止意外事件发生。10、加强对家中老人和小孩的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预防交通事故日益发达的交通,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危险。稍有麻痹大意,便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人生危险。
因此,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是人民群众确保人生安全的重要方面。特别提示:1、不要急于赶时间而不守交通规则。
2、外出时不搭乘违规载客的车辆。3、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绝对不能翻越中央隔离护栏,注意红绿灯及过往车辆的动态,确认安全后再直行通过。
4、不得在公路边随意嬉戏、打闹,在公路边行走,随时要注意过往车辆。注意旅途安全特别提示:1、时刻提高警惕,尽量把物品集中放在可以经常看得到的地方,有条件时可将行李锁在行李架上。
2、要事先准备好零用钱,将暂时不用的钱及贵重物品清点整理好,放在隐蔽、可靠的地方。3、上、下交通工具时,不要慌张,不要拥挤,防范不法分子趁机作案。
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将头、手伸出窗外。4、外出时要随身携带身份证,并妥善保管好。
5、登山或在野外穿行,扎好裤脚、领口、衣边,防止有毒虫类的侵害及野兽袭击;在深山、树林中行走要注意防止迷路;雷雨时要防雷击;骑车、驾车要安全行驶,复杂地段要缓速行驶。预防食物中毒特别提示:1、不要采摘、捡拾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不要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
2、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查看有无生产时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要食用超。